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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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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範文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1

我有一條鮮紅色的紅領巾,它是我們少先對員的象徵,我很珍愛它。以前紅領巾髒的時候都是媽媽幫我洗耳恭聽的,今天我想自己把它洗乾淨。媽媽聽了我的想法非常支持我,拿了一條大毛巾當作圍裙幫我係在腰上,並且把香皂盒幫我放在陽臺欄杆邊。

我打來一盆清水,先把紅領巾浸泡在水中,一會兒紅領巾就溼透了,我拿着香皂輕輕的在紅領巾上面擦拭,然後雙手上下搓着紅領巾。我驚奇的發現,只要我用力搓紅領巾,就會產生許多泡泡,看着泡泡飄落在盆子裏,猶如潔白的雪花,爲了讓整個盆子都蓋着白色的泡泡,我又抹了幾次香皂,不一會兒,盆子上面蓋滿了泡泡,泡泡在太陽光的照耀下,發出了七彩的光芒。

當我換了兩次水之後,盆子裏的水變乾淨了,我的紅領巾也洗乾淨了。我選了一個小衣架,把洗好的紅領巾掛在衣架上,爲了不會被風吹落,我找了一個小夾子把紅領巾夾在衣架上,一陣微風吹來,紅領巾在空中隨風舞動,這裏我的紅領巾在陽光下顯得特別鮮豔奪目,十分的美麗。

看着自己的勞動成果,我的心裏美滋滋的,我很自豪。原來做成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是那麼的快樂!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2

勞動創造了美,勞動是艱苦的,是勤勞者的擁有。

家裏已經很長時間沒有打掃了,到處都是灰塵。今天,我們全家人出動大掃除。媽媽打掃廚房、客廳、衛生間,我和姐姐打掃臥室和陽臺,爸爸洗衣服。

唉,臥室是木地板,用着舒服,可擦着受罪呀!我先將抹布放在水盆中,結果用力過猛,水噴我一臉,還灑了一地。我拿兩個抹布,一個溼的,一個乾的,先用溼的擦一塊,再用乾的擦一塊,可是擦完後髒東西還在地上,媽媽告訴我:“先用溼布擦一遍把髒東西粘走,最後再用幹抹布擦一遍。”我只好前功盡棄,從頭開始。姐姐提醒我:“要橫擦就一直橫擦,要豎擦就一直豎擦!”我按着木地板的位置擦,一塊一塊擦,由於我的方位隨時變化,我時不時就要來一個“乾坤大挪移”。

第一遍擦完了,該用幹抹布擦。我想到一個辦法,把抹布鋪平,一腳踩一邊,像螃蟹橫走似的用腳擦,這樣還不用彎腰。我開始實行我的偉大計劃,剛開始還算順利,可後來挪動的時候,右腳踩住了左邊的抹布,左腳挪動時,腳下沒抹布,讓我摔了趔趄,真是險!我的臥室完成了,媽媽說:“地角錢擦了嗎?”“沒有”我說。我急忙跑回臥室擦地角線,我怎麼這麼粗心,竟把這個小地方忘了!

我和姐姐完工了,媽媽還在賣力的幹。我和姐姐各打掃一個衛生間,我同意了,媽媽說:“馬桶也要擦!”我真後悔,可是答應的事不能反悔,我先把洗面臺擦了擦,整了整,就剩刷馬桶了。我拿起刷子,捏住鼻子,“蹭蹭蹭”的刷着,一些髒東西掉了,還有一些污垢還死皮賴臉的不走,我罷工,可想想,是自己使用,我閉上眼把我全部的力氣用上擦,馬桶乾淨了,我的成就感油然而生。

我們一家人足足幹了一上午,把家打掃的一塵不染,通過這次勞動,我嚐到,勞動不僅是艱苦的,也有幸福的味道,成就的喜悅,勞動是有滋有味的。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3

一直覺得家長幹家務是應該的,直到有一天我心血來潮幹了一次家務,這才體會到家務勞動的辛苦。

一個星期天,爸爸媽媽沒在家,我寫完作業後,無聊的在家裏轉了兩圈,實在沒什麼事兒幹,不如打掃衛生打發時間,說不定還能得到爸媽的表揚。說幹就幹,我回憶起爸、媽每次打掃衛生的程序:先掃地,再把拖把弄溼後拖地。我找來笤把,賣力的掃着,從沙發底下掃出來的幾張紙被我掃的一會兒飛到這兒一會兒飛到那兒,爲了把他們掃到一起我費了半天的勁兒。地掃乾淨了,我又洗了拖把開始拖地,溼拖把真沉,沒拖幾下我就腰痠背痛,休息了一小會兒,我繼續拖地,終於把幾個房間都拖完了,我長長地喘了一口氣。

從遠處看,地是乾淨了,可是我拖的地卻溼淋淋的。接着,我朝四周觀望了一下,發現電視櫃上落了一層灰,我找了抹布,把電視櫃、茶几、還有我的書桌、電腦桌都擦了一遍。終於大功告成,屋內基本乾淨了,我也已經腰痠背疼、滿頭大汗,並且兩個袖子都溼了半截。

正在這時,爸媽回來了,看着溼漉漉的地還有狼狽的我,媽媽驚奇地說:“你打掃爲什了?”我自豪地說:“我拖了地還擦了桌子。”爸爸媽媽異口同聲地誇我:“你真的長大了,知道幹家務活了,太好了!”媽媽又補充說:“下次把拖把擰乾點地就不會這麼溼了!”聽了爸爸媽媽的話我心裏可高興了。

這次家務勞動讓我充分地領略了爸媽平時的辛苦,的確,他們既要上班還要做這繁雜的家務,真是太不易了,今後,我一定要多幹力所能及的事,儘量減輕他們的負擔。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4

星期六,我早早的醒了。躺在牀上,回憶着老師說的話“回家以後,一定要幫父母做家務事,報答父母平時爲我們做的事。”我繼續回憶母親爲我做的每一件事。都是那麼辛苦。

我想了想,媽媽平時又要上班,下午回來做家務,還要爲我輔導,多麼辛苦啊。我一定要幫她做一件事,讓媽媽週末好好休息一下。

我想,我還是先把衛生打掃乾淨吧。便高高興興來到洗手間,拿拖把在水裏打溼,等水少點兒了,我拿着拖把來到書房,看見爸爸在玩兒電腦,心裏十分想玩,可又一想,一定要讓媽媽週末休息一下,就努力不讓自己看電腦,只在一旁拖地,可有禁不住去看,我急急忙忙拖好書房,逃命一般的出來了。

接下來我來到媽媽的房間,爲了讓媽媽的房間非常乾淨,我特地在拖把上放了洗衣粉,在媽媽的房間裏瘋狂地拖來拖去。出了一身大汗,終於拖完了。我一看地板是花的,高興勁一下就消失得無影無蹤,十分灰心。時間一分一秒的過去了,我想了許久又開始拖了,這次我聰明點兒了,順着地板的紋路細細的慢慢拖,拖了沒多久,豆大的汗珠從腦門上流下,可我一點也沒覺的累,反而覺得開心,我稍作休息又開始拖了,過了沒多久我把媽媽的房間拖完了。

我看着閃閃發光,一塵不染的地板,十分開心,我突然看見有香水的瓶子,於是我拿起香水在媽媽的房間裏噴了幾下,房間裏頓時香氣四溢。我心想,媽媽看見自己的房間是那麼幹淨,那樣清香,心情也會十分好吧。

媽媽下班回來,進屋一看,本來一臉的疲憊,現在全沒了,變得就像天使一樣春風滿面。原來媽媽的心也容易被兒子的一小點兒的“成就”滿足的。“可憐天下父母心啊。”我這作兒子的心裏樂開了花。

父母的愛是偉大的,他們一直在爲了我們操勞。以前是我們小,還不懂的孝敬父母,可現在。我們應該去孝敬父母,報答爲我們所做的一切。哎。我這才發現幫媽媽做事的感覺真好啊!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5

一天,驕陽似火。我們學校舉行了一個“殺”草大行動。

我們班的各位勇士手持“武器”,準備上戰場殺敵。在大將軍――黃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帶着絲絲害怕來到了戰場上。(因爲我們周圍都佈滿了可怕的“武器”)

來到戰場上,我們班的勇士們就開始大開殺戒了。我一手拿七字形武器,一手攥着一把草,瞄準目標,使出吃奶的力氣,砸了下去,小草就脆弱,剛砸幾下就被我砍除了。可有的些小草還是比較倔強的,我用盡全身的力氣去砸,可砸了幾十下,還是一籌莫展。

大概是我的武器太誘人了,在除的途中,我已和戰友換了幾次武器。第一次我換了一把鐮刀,因爲我不在農村生活,使用起鐮刀來笨手笨腳的。費了好長時間纔得到了一攥寶貴的小草。第二次我換了一把剪子,剪子力量小,害我非了好大的力氣才剪得一點點草。

經過一節課地“撕殺”,我們終於自由了,可癢癢蟲不知啥時候跳到了我們的身上,讓我們‘癢’無可‘癢’。

癢啊,我要去舒服舒服了,下次再聊。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6

家務,兩個對於大家來說並不陌生的字眼,再平凡不過了。可是,平凡又平凡的家務,卻在我的腦海中,成爲一滴永遠不會被蒸發的海水,永遠在我的記憶海洋中漂盪。

刷鍋,簡單吧?可如此簡單的一件事,卻讓我無可奈何。

帶着大汗淋漓的身軀,回到家裏。已經忙碌了一上午的母親,心疼的對我說:“看你,滿頭大汗的,來,先洗把臉吧。”接着,笑着對我說:“王子,你不是囔着要幫着做點家務活嗎?回頭幫媽媽刷刷鍋。”

我一聽,心中卻有一種輕視的感覺:“切,不就是刷鍋嘛,太簡單了。”

飛也似的洗了臉,我衝進廚房,一切準備就緒。

先打了一些水,倒入鍋中,接着,我拿起帶柄的鋼絲刷,沖刷鍋裏討厭的油膩。刷呀刷……咦?怎麼還有油膩?再來一遍,怎麼還沒刷乾淨?

第三遍……第四遍……第五遍……第六遍……我刷呀刷,怎麼就是刷不掉?而且,全身發癢,手上沾滿了油膩。我急了,心中直問自己:“奇怪了,平時覺得簡簡單單的一件事,到我手上怎麼就變得如此之難?”心急則體熱啊,額頭上,“滾滾長江”也開始奔流直下。

我是個急性子,做什麼事總想一帆風順。如今,又被這點困難所阻擋,但我總不能傻站着在這裏乾着急吧。在我面前,這種困難,似乎從一個小小的小水溝,霎時變成了高不可及的珠穆朗瑪峯,出現在我面前,擋住了我前進的步伐,攔住了我通往成功的道路,使我變得手足無措。

正當我一籌莫展時,我的腦海裏回憶着媽媽刷鍋時的景象:倒上水……然後……哦,對了,媽媽總是先把水煮開,再來刷鍋。我試着這樣做,啊,這方法是再靈驗不過了,滾燙的開水,將粘在鍋裏的油膩散開,這樣,鍋刷起來即快又幹淨。看,我用這種方法所刷得鍋,乾乾淨淨,一點油膩都沒有。

瞧,如此一件小小的事情,也得花上自己的精力,也得用自己的智慧,把事情做得又快又好。而且,媽媽成天要洗衣服、拖地板、做飯、煮菜……比起我刷這麼一個鍋,簡直是天差地別。是呀,我們都應該多幫幫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務,減輕減輕他們身上的擔子。人們常說,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是的,要想做大事,必須先做好各種小事。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7

盧梭曾經說過:勞動是社會每個人不可避免的義務。我們也常說,勞動是偉大的,是光榮的,沒有勞動就沒有這個豐富多彩的世界。也就是說,只要是勞動,不論是什麼勞動,都是光榮偉大的。

這次義務勞動的實踐,通過小組爲單位的勞動,啓發了我們在義務勞動中尋找能使我們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點,引導我們去了解勞動的價值。我們小組的同學看着桌地面,窗臺的明淨,看着自己辛勤勞動的成果我們都會心的笑了,是這些成果完全讓我們忘記了勞累。

義務勞動是忘我的勞動,也是培養我們關心公共事業熱情的。參加義務勞動的光榮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靈。處於這個時代的我們,大多都是獨生子女,父母對我們的寵愛,使我們對勞動的概念瞭解膚淺。這次的集體義務勞動,使我們體會到了集體的力量、集體的溫暖,也讓我親身體會到了勞動的光榮感。學校有意識地組織了我們去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勞動,讓我們對勞動有一個更深入的認識,讓我們親身體會到了勞動的艱辛和勞動的光榮,讓我們重視勞動,重視自己的勞動成果。義務勞動也同樣加強了我們的勞動觀念,幫助我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學校這次組織的義務勞動讓我們瞭解勞動的光榮和價值。

這次的義務勞動讓我們明白了學會勞動的重要意義。在競爭如此激烈的今天,對於我們這些在校的大學生們,獨立的培養和社會的洗禮是多麼的重要。在這個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適應社會也是我們即將面臨的問題。對於現在的我們,越早接觸這個日新月異的社會,就意味着我們越能適應它。我們應該做我們力所能及的事情,從小事做起、從我做起,不辜負學校對我們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8

大海一定是藍色的嗎?我的回答是不一定,很多時候大海是綠色的,也有時候是紅色的。而大學生活也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模式——學習。我們學院在第四周開展了勞動周活動。學校把校園作爲實踐的場所,讓我們在勞動中有所啓示。我們班的勞動周男生是負責打掃廁所,我們女生就去掃校園馬路,在這一週裏我的任務是打掃校園衛生的,但是由於阿姨請假,我們五個人在叔叔的帶領下前三天去挖坑填糞,後兩天去打掃馬路。在第一天我們感受到勞動的艱辛,就可以想到以前阿姨、叔叔們的辛苦。雖然我們有點累,胳膊也痛,但我們很高興,因爲我們心裏都有一股自豪感。

當一週的勞動結束了,我們切切實實感受到作爲一名普通的勞動者在完成任務的同時,爲校園營造的那一個個清潔的環境,望着那一條條幹淨的馬路,呼吸着清新的空氣,這一刻那些疲憊的身體都變得不值一提。當我們廢了很大勁挖開了坑,然後填糞,想着被撫育的小樹不正像小時候我們父母撫育我們一樣嗎,希望它們快快地長大,爲校園增添色彩。而我們現在不再是溫室裏的花朵,我們是名勞動者,爲那一片片美麗的環境,共同去營造一個美麗整潔的校園。我們是大學生還沒有真正走向社會,這次的勞動周,使我體會到了工人的艱辛,瞭解到叔叔阿姨的工資情況,社會上的壓力,自身能力的重要性,更加有了求知的慾望,也讓我親身體會到了勞動的光榮感,不再像以前一樣輕視勞動。勞動周讓我們親身體會到了勞動的艱辛和勞動創造世界的真理,避免了我們形成好逸惡勞的壞習慣。

勞動周也同樣加強了我們的勞動觀念,幫助我們樹立正確做人的態度。這次的勞動周讓我懂得了勞動不僅僅是爲了金錢,底層的勞動者並不讓人瞧不起,他們每天都付出辛勤的勞動,才爲我們營造了一個舒適的學習環境,讓我們每天有着一個好心情行走在校園裏。勞動創造財富,而我們的勞動就是營造了美麗的校園環境相對於勞動成果我們付出的再多也是值得的。我還懂得了勞動需要互相幫助有合作精神,這樣才能發揮出每個人的特點和優點。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 心得。

《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範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擴大了。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法 心得》。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爲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並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爲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籤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籤的證據,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籤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爲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

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爲應採取第二種理解。因爲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爲,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於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於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爲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範***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程序的證據。那麼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

2、員工簽收的方式;

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

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四、引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責任,企業須高度重視。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10

按照市律師協會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會堂聽到了範戰江先生的講座。範先生乃是律師界的前輩,也是《勞動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講座中貫穿了一個理念:即《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博弈的產物,用來調整對立統一的矛盾,以實現和諧的勞動關係。該法的第一條申明瞭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赫然入目,而範先生在講座中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實際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強弱是相對的、可轉化的。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許多向勞動者傾斜的條款之後,用人單位如果不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去規避風險,就可能會在該法實施後付出高額成本。

範先生單設一章專門講授了“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證據採集”,既立足法律條款,又有實踐操作性,筆者依據講義、筆記和法條,加之個人理解,整理如下:

1、規章制度公示證據的採集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與職工討論,加以公示或告知。並在第八十條規定了罰則,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盡到公示告知的義務,還須保存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建議討論規章制度時由職工代表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規章制度公佈後由全體職工籤領並傳閱,以及簽訂承諾書表示知曉並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制作《入職告知書》,寫明法定的告知必備事項,由每一位勞動者上崗前確認後簽字。

3、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爲了能與勞動者建立信息交換的良好渠道,建議企業實施動態化管理,建立職工名冊後及時更新,隨時瞭解勞動者基本情況的變化。

4、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對此明確規定,還有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成爲用人單位我保護的必要措施。如果勞動者不肯籤書面合同,恐怕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要考慮是否繼續用工了。

5、健全勞動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九項必備條款,而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將合同條款加以完備,還要及時地將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建議交付時一定要由勞動者簽收,並妥善保留回執。

6、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一經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且這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是被動的、強制地,因爲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第十四條有一個排除條款——“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建議用人單位在接近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時,向勞動者發放簽約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由勞動者來決定是否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審覈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三種情形,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用工前要嚴格審覈勞動者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及職業證件,並由勞動者簽訂承諾書,承諾其健康狀況、身份學歷、專業技能真實有效,簽約意思真實自治。

8、第二勞動關係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議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要求勞動者承諾如因前述證明失實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自負其責。

9、發包方須承擔的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進行工程發包時,注意審覈承包者的資質,儘量選擇規範可靠、有一定風險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單位如果選擇了個體戶包工頭,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10、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用人單位在這裏有兩項義務,一是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是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如果此義務履行不當,在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罰則,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文本的歸檔備查制度。

平心而論,我和絕大多數人民羣衆一樣,都是勞動者。從用人單位角度談了些建議,是希望抑制道德風險,防範法律風險,實現勞動關係雙方的良性互動,希望不會因爲視角問題受到立場方面的責難。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11

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於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衆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纔會屹立於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爲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裏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後,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着以人爲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羣衆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羣衆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緻、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也許有人認爲這些問題是法律界人士討論的問題,其實,在今天,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瞭解《勞動法》的具體內容,並且用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係,及相互之間的責權利關係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麼,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後在工作過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護自己又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勞動法相對於舊的法律更加透明,對弱勢羣體的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勞動的積極性自然高漲,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13

通過培訓期間的學習和與系統單位工會工作人員的交流,讓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以及對工會管理工作的影響等方面有了深入的瞭解和掌握。同時,通過培訓交流,也讓我對新法頒佈實施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現結合有關資料和目前企業現狀,談幾點看法。

一、《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

縱觀《勞動合同法》不難發現,儘管其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基礎上,兼顧了企業與勞動者的利益,但其最爲顯著的特點在於,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偏重保護,也就是“保護弱者”意識。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這就對工會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認爲,首先我們要認真學習新《勞動合同法》,尊重勞動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們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在企業目前能夠承受的範圍內,逐漸的、有步驟的推進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既要維護好職工的基本權益,又要有利於企業健康穩步的發展。當前,我認爲,尤其要坐到以下兩點:

1、規範勞動合同文本的制定,爲有效管理奠定基礎。

2、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

二、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並且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學習中注意到,新《勞動合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並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我們的個別企業,由於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存在人員流動大、合同種類多的特點,相應的表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方面,就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短,變更頻繁,甚至個別企業存在季節性用工多的特點。這就加大了勞動合同管理的難度,一方面我們要適應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遵循行業特點,做到爲企業利益服務;另一方面,我們又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產生勞動糾紛。鑑於此,我認爲這有四點值得我們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爲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

二是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籤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籤的證據,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籤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是對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要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四是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和簽訂的次數。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

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做了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更是進行了詳細的規範,處處體現着對勞動者的保護。這在第一部分第二點“新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已有所提及,這裏重點談談對勞動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爲以下四類類:一是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即時解除。在“即時解除”時,除列示了即時解除的法定理由外,還明確了即時解除的法律義務,要求在解除時須說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還是造成重大損失而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事先應告知工會,否則,應給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對沒履行通知義務的,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三是預告解除。在預告解除中,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的時間、經濟賠償金等做了具體的要求。四是經濟性裁員。

上述四類勞動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確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單位的義務,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同時,對於違反規定的處罰也更爲明確。

通過參加這次新《勞動合同法》的培訓學習,我注意到該法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對企業的要求更高了。無疑,這對企業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規避用工風險、尊重員工的權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作爲公司分管工會工作的領導,我深感肩上責任重大:既要維護職工權益,也要規避企業用工方面的風險。

面對勞動法律法規日臻完善的趨勢,特別是新《勞動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們切實重視內部勞動關係的管理,但同時由於各單位存在各種實際情況,考慮到經濟的發展水平和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全面的實施新勞動合同法還存在較大的困難,這就要求我們對於各項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會方面的管理制度的執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嚴謹、到位,各項工會工作的開展要依法合規,要通過積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爲公司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勞動合同法心得體會 篇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和實施,對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重建勞動關係新格局意義極爲重大,其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能侵犯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作爲勞動者的我們,應該在瞭解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對於即將踏入職場的我們,務必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識。老師利用課堂時間帶領我們學習其中最精華部分,我將我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幾點心得寫出來,大家共同從中學習受益。

在應聘過程中,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提供自己真實的信息,但並不意味着求職應聘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一些用人單位認爲全面瞭解求職者的情況是自己的權利而侵犯勞動者的隱私。爲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初入某個工作單位,單位都會要求一定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且雙方都滿意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有些用人單位無休止的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剋扣試用期的工資,無緣無故解僱試用期的勞動者等等行爲,勞動合同法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保護力度。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同時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合同法還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

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爲三種: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無固定期限。但是在這裏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誤解,認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這樣誤解的結果是,一些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爲“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單位簽訂,而很多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了明確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就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時就可以解除的。其實,許多單位的實踐經驗表明,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增加凝聚力,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而大多數職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與單位同舟共濟,就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雙方發生分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或裁或訴。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都可以成爲終局裁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樣規定,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每一位勞動者以及每一個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法律,只有對其中的一些條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