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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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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證明書

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向原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不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交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第50條和89條。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要求。
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2.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在很多時候大家都忽視了這一問題,以下就來說說離職證明有什麼用的內容.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爲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勞動則失業後,需要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亦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爲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離職證明有什麼用,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