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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前後對比分析 會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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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前後對比分析 會議發言


《物業管理條例》於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着我國的物業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的頒佈對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遠意義,明確了物業管理活動中各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職責,爲物業管理活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對比《條例》實施前後,物業管理行業產生的根本性轉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爲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爲了便於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條例》頒佈前由於缺乏對業主委員會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機制,民主協商和平衡機制不能夠充分體現。在不少住宅區,業主大會只是名義上的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實際上集決策和執行的職能於一身,少數業主控制物業管理的決定權,個別成員甚至把個人利益凌駕於業主共同利益之上,損害其他業主利益或業主共同利益,導致矛盾產生。因此,《條例》確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並存,業主大會決策、業主委員會執行的制度。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作爲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可以在業主大會的授權範圍內就某些物業管理事項作出決定,但重大的決定必須經業主大會2/3業主同意才能作出。與以往相比較明確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規範了業主大會決策程序;給業主委員會定位並明確其職責;約束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確定了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之間的關係。從而建立了業主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分離的管理模式。維護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物業管理活動的健康發展。
二、規範了物業管理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少數業主受傳統的福利性管理影響較深,不願交管理費;還有一些業主將購房作爲一種投資,僅僅爲了增值長期閒置,給物業費的收取帶來困難。二是收費行爲不規範。雖然國家計委、建設部早於1996年2月就頒發了《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有些物業管理企業忽視業主的合法權益,巧立名目,多收費,少服務,服務質量與收費標準不相符,由此造成了很多的糾紛。《條例》的頒佈實施,使物業服務收費維護了物業企業和業主雙方的權益。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條例》從滿足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與《條例》頒佈前比較一是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二是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性質、特點的物業,不同的服務對象以及業主對物業服務的需求也不同,其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標準也不相同。三是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以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的高低,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同時,針對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影響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公司交納。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規定保障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正常活動,維護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規範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建、管責任。
相當一部分物業企業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的,割不斷的“母、子”關係,使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運作程度不夠,物業管理企業在經營和運作上受到制約,缺少獨立性和經營自主性,影響專業化水平的提高;有些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遺留下較多的問題,有的工程質量低劣,有的配套設施不完善,有的開發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虛假承諾,如綠化率、配套設施、各種優惠、高承諾的物業管理等等。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一部分責任,造成物業管理先天不足,給後續的管理工作帶來重大困難。當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或住區環境問題時,由於建設和管理職責不清,一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互相推諉,權責不清,會產生很多的混淆,使問題難以解決。爲了加強開發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並及時移交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處分。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同時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條例》制定了一系列的處罰措施,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材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而改變了物業管理的委託製爲聘任制,打破了誰開發、誰管理的壟斷局面,明確了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的責、權、利,減少物業管理矛盾和糾紛,促進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
四、施行了職業資格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隨着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人們居住的硬件條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這些硬件問題基本解決後,自然會對居住服務、居住環境等軟件方面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這就對現有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戰。但在現實中受傳統觀念的束縛,思維定勢的侷限,人們對物業管理卻沒有全面的認識,對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準確的定位,很多人都認爲物業管理是一個低技術、勞動密集型行業,物業管理的主要內容無非是保潔、保安、綠化、房屋維修等,是一個技術含量不高的行業,不需要高素質的人才。也正是受這些認識左右,在許多小區還保留着房管所那個年代管理員的遺風,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普遍學歷低、年紀大、缺少服務意識,沒有把企業放在市場經濟中,位子顛倒,擺不正與業主的關係,依然用計劃經濟的傳統管理方式,總把自己放在管理者的位子,缺乏對廣大業主全心全意的服務意識,意識不到責任感、緊迫性危機感;只注重管理,甚至說一不二,缺乏“用戶至上,用戶就是上帝”的服務觀念和平等對待業主的原則;在管理服務內容上,只是“掃掃地、看看門、收收費”等,缺乏“精益求精”和爲用戶提供多方面的、綜合性的服務精神。實際上,物業管理不是傳統的單純的維修管理,而是一種文化,一種精神文明,一種舒適、文明、安全的環境建設。物業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行業,需要高學歷、高素質的人才,需要網絡等先進科技,也需要現代化的企業管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互聯網技術、通訊技術等高新科技的迅速發展,物業的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只有熟悉社會、經濟的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現代化的信息收集技術,能及時把握市場動態,熟悉各行業基本辦事流程及日常設施維修養護技能,擁有掌握管理技術和硬件技術的專業人員,具有先進的物業管理工具及設備,建立科學、規範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業管理企業,纔有能力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在物業管理中引入諸多高新科技的設施設備,已經是大勢所趨。如果物業管理人員服務意識差、管理水平低,觀念不及時更新,這樣的企業在今後市場競爭中將不可避免的被淘汰出局。行業要發展需要技術進步和人員素質的提高,因此,《條例》對推動物業管理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含量和管理服務水平,加強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管理,都有詳細的規定,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建立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貫徹中央部署,規範發展物業管理行業的需要。當前,我國物業管理行業尚處在起步階段,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物業管理企業是一種以較少資本而管理龐大資產的企業,根據物業管理行業這一特殊性,決定了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只有具備紮實的物業管理知識和良好的實踐經驗,具備較強的經營能力,才能保證物業的正常使用並使物業保值、增值,才能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並提高企業的自身效益。而且,物業的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這就要求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及時掌握新技術、新方法。對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既能吸引優秀人才進入物業管理行業,也能給在職人員帶來壓力,促進他們不斷更新知識和增強技能,有利於建設一支懂經營、善管理、精業務、守道德的專業人員隊伍,推動物業管理的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含量和服務水平,推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五、施行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制度,規範物業管理市場。
物業管理企業爲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是一種以營利爲目的的經濟組織,實質上是對業主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活動,帶有公共的性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要依照全體業主的授權,以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物業管理企業具有與業主長時間保持密切聯繫的特點,企業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業主的生活環境和工作質量。目前,部分物業管理企業是從原房管部門或單位後勤管理部門轉制而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沒有確立,物業管理的服務特性被淡化。部分物業管理企業,過度追求利潤,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收費與服務不符。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對於所管理的物業徒有虛名,有的雖然也成立了公司掛牌經營,但僅僅是一種翻牌公司,與原來的房管所毫無兩樣,辦事拖拉,業務素質差,不僅妨礙住戶正常的生活和不利於延長物業的使用壽命,而且也影響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聲譽和發展前途。因此,有必要物業管理企業建立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爲了有利於整頓和規範物業管理市場,實行企業資質審批制度。《條例》對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條件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不僅要具備法人資格,還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例規定,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範了企業行爲、有效解決羣衆投訴從而保證了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淨化了物業管理市場,使物業管理行業踏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六、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關係。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於共同財產關係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羣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區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並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託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係,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他們之間的關係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係。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在社區建設,尤其在社區服務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業主大會、社區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爲了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往由於缺乏對社區委員會的認識,理不順相互關係,造成諸多物業管理活動中矛盾。因此,《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要努力創建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就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委員會、業主大會共同努力,只有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共進,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區服務發展,才能創造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係和諧的現代化居住環境。
七、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係。
長久以來由於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壟斷地位,往往把服務與收費無償地轉嫁給了物業管理企業,造成了由物業管理企業來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現象。而代收代繳費用的過程中,又存在着總表與分表的誤差等因素造成的費用負擔。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物業管理企業自然通過提高收費標準的方法,讓用戶承擔。但物業管理企業的這種提高收費標準的做法又違反了國家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屬於亂收費的範疇。這樣就使得這些費用沒有辦法落實,成爲物業管理企業的額外負擔。事實上,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作爲合同的當事人,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行使合同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的義務。從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性質看,作爲商品的提供者,應該按照商品的市場規律直接提供服務與收費。向業主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義務向上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也沒有權利向業主收取這些費用。費用收不上來就只能由物業管理企業墊交,此前許多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糾紛都與此有關。如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均向每一個業主收費,會導致交易成本增高,對當事人雙方均無益處。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作爲管理服務人,對物業及業主的情況較這些單位更熟悉。如果由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託,代其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提高辦事效率。因此,爲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着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係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住房制度改革前,城市居民住房由政府或單位統一建設,住房產權屬政府或單位所有。住房維修養護責任由政府或單位承擔,居民僅支付極少的租金。由於回收的租金不能夠維持房屋的維修,不足部分費用只能由政府或單位負擔。政府和單位揹負上了維修費補貼的沉重包袱。同時,維修資金缺乏,大量公房得不到及時保養和修繕,不少住房因年久失修而成爲危房,危及住戶的居住安全。隨着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取消了福利住房分配製度,房屋的權屬發生了根本性質的改變。新建商品房由個人出資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過房改的辦法,將產權出售給個人。隨着房屋權屬逐步向個人化轉變,住房產權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房的維修管理責任相應由國家或單位承擔轉移到由居民個人來承擔。因此,建設部和財政部1998年11月聯合印發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規定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維修基金。但是,有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將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時進行,侵害了業主的權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同時,由於長期受傳統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響,有的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認識不足,不願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錯誤的認爲這無形中增加了其購房費用,把維修資金和購房費用同等對待;有的業主認爲,既然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就應該由物業管理企業來承擔。實際上,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於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纔是由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針對專項維修資金挪用的問題《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於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於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