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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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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監督是指黨憑藉自身力量,對黨組織和黨員是否遵守黨規黨紀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下面是語文迷小編整理的當前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當前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

  【當前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1】

監督議題是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載體。如何根據實際選準、定好監督議題,是開展工作必須認真思考和麪對的現實問題。筆者認爲,當前地方人大常委會選擇、確定監督議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不足:

1.內容安排偏多。由於顧及平衡、難以取捨,議題內容的安排往往偏多,造成重點不夠集中、準備不夠充分、監督不夠深入。同時,由於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的次數和時間安排有限,相當一部分議題無法納入會議內容進行審議,只能採取召開主任會議聽取彙報、組織專題視察等形式進行監督,雖也能起到發現問題、推動工作的目的,但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監督力度,也影響了實際監督效果。

2.理念存在偏差。在選定議題時存在兩個偏重:一是偏重於工作監督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是人大監督工作的兩種主要形式。但在具體實踐中,由於法律監督程序相對複雜,且人大機關法律專業人才欠缺,在監督形式的選擇上較多采用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工作視察,執法檢查明顯偏少,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也剛步入正軌。二是偏重於政府工作。對本級“一府兩院”實施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但在實踐中,由於對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理解不夠全面、準確,對人大在民主法制建設中的主導作用重視不夠,在選擇議題時往往過多關注政府工作,針對“兩院”工作的監督議題安排較少。

3.行權不夠到位。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其內容涉及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實踐中,對於常規性的監督內容,比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半年預算執行情況、財政決算、上年財政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等議題,常委會每年都依法安排審議,但對於一些事關區域發展和羣衆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如較大的規劃變動和重大建設事項,較少或未能及時列入監督的計劃,導致監督“盲區”、“缺位”現象的存在,影響了人大法定職權的有效行使。

筆者認爲,監督議題的選定,是一個需要長期探索和持續努力的實踐過程。監督法關於發現和選定監督議題的三個標準和六條途徑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只有從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出發,積極探索符合監督工作內在要求的選題路子,纔能有效避免選題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真正做到突出重點、客觀務實、安排合理。

在選題思路上,要正確處理“三個關係”

一是全局性與普遍性的關係。人大的制度設計和工作性質決定了監督議題必須帶有全局性與普遍性。一方面,人大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監督工作,必須着眼全局,找準定位,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緊緊圍繞區域工作大局,緊緊圍繞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積極行使法定監督職權,充分體現人大工作謀全局、議大事、促發展的總體思路和要求。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檢驗人大工作成效,最終要看大多數羣衆的意願是否得到體現、切身利益是否得到維護、民主權利是否得到保障。人大工作只有始終堅持以人爲本,堅持羣衆路線,高度關注民生,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爲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在推進發展中解決好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才能具有更加堅實的羣衆基礎,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因此,科學選定監督議題,要兼顧和平衡好全局性與普遍性的關係,把各個途徑反映的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羣衆切身利益的帶有全局性、普遍性、傾向性的重要問題列爲監督內容,確保監督議題符合黨委總體工作部署、切合地方發展大局、順應羣衆實際訴求。

二是工作監督與法律監督的關係。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是人大監督工作的兩大重要手段,能否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決定着監督議題的效果與質量。正確處理兩者的關係,要按照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要求,針對不同領域、不同內容科學安排監督議題,在保證監督效果的基礎上合理選擇監督形式,使兩者互融互補,保證監督工作在廣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工作監督方面,重點要放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突出問題上,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計劃和預算審查等形式,通過有效監督支持促進“一府兩院”工作;法律監督方面,重點要放在保障法律法規正確實施上,通過開展執法檢查、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三是嚴格依法選題與適時調整議題的關係。依法按程序辦事是人大工作的基本特點。體現在議題的選定上,每年監督計劃都在年初以書面文件的形式下發,做到“一年早知道”,且一般情況下鮮有調整,這是由人大工作的性質所決定的,也體現了權力機關履行法定職權的嚴肅性。但是,當今社會是一個瞬息萬變的信息社會,有些新情況、新問題不一定都能在年初前瞻和預計到,也就無法在議題的安排上予以充分的考慮和顧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工作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因此,要在執行年度工作計劃的基礎上,根據形勢變化,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議題,使監督工作更加符合實際、更加切實可行。

在實際運作中,應探索完善“四項機制”

1、監督議題的徵集機制。根據監督法的有關規定,逐步建立相應的議題收集反饋機制,及時把六個途徑反映的問題和監督法規定的“突出的問題”、“集中反映的問題”和“普遍關注的問題”準確全面完整地傳遞給人大及其常委會,確保相關信息不遲滯、不阻梗、不失真,爲人大更加科學合理地選定監督議題提供原始素材,奠定堅實基礎。

2、監督議題的篩選機制。人大監督議題,重在篩選,貴在精煉。有些議題監督效果不盡人意,與選題不當有着直接的關係。從實踐來看,只有進行必要的分析論證和提純過濾,才能保證選定的議題、監督的事項屬於事關最廣大人民利益或是某一社會羣體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從而使監督具有更高的社會價值,實現監督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篩選監督議題時要注重選擇那些事關發展大局、事關廣大羣衆的根本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的議題。對準備列入監督內容的議題,事前要組織可行性研究,分析預測可能的監督效果,確保議題的選定切實可行、利於操作。

監督議題的評價機制。建立必要的評估制度,對經過篩選的議題進行系統評價,以判斷是否具有全面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是否體現事關全局、事關民生、事關長遠的要求。通過對篩選議題的評價,力求使監督議題更能把握全面、服務大局,更加切合實際、體現民意。此外,還可定期對監督效果進行綜合評價,以利於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分析根源,不斷提高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監督議題的公開機制。積極探索常委會監督計劃、監督內容、監督議題的公開工作。通過報刊、電視、網站等平臺,通過與新聞單位建立互動機制,對不同的監督工作,選擇合適有效、生動活潑的公開形式,及時向代表通報,向社會公開。要進一步創新公開的形式,豐富公開的內容,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力求使議題的選定和實施過程成爲匯民情、集民意、聚民智的過程,使人大工作自覺置於代表和社會的監督之下。

  【當前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2】

審查和批准財政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是憲法和法律賦於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做好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對規範預算行爲,推進科學理財、民主理財和依法理財,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人民當家做主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預算審查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財政預算監督力度不斷加大,一些常規性的審查監督工作做得越來越細,程序也在不斷地規範,但在一些重點問題上,始終難以有所突破,對預算實質性的監督始終無法深入,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職權還沒有完全發揮,主要體現在:

1、機構及人員配備不適應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需要。財政預算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涉及內容廣泛,人大開展財政預算監督必須擁有一批具有較高專業知識的財會人員。目前縣級人大常委會大多沒有預算工委,財政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由財經委負責,而大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僅有一到二人,缺乏足夠的力量和專業人才開展經常性監督,達不到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要求,並且大多數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財經專業人員,缺乏常識,不可能深入、全面地進行審查。

2、審議時間不足,審議實效有待提高。《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30日前向人大提交預算草案。而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做到,往往只提前一個星期左右,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要高質量完成初審工作,難度非常大。因爲審查的不僅只是粗略的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而是預算、決算草案本身,初審期間需要作必要的調查研究,需要覈對一些情況和數字,必要時還要做協調工作等。由於審議時間較短,財經委還要忙於撰寫審查報告和決議草案,難以進行實質性審查監督,使初審工作流於形式。

3、預算編制不科學,預算工作存在制度缺陷。一是每年人代會一般在1月底或2月初召開,此時的預算編制正在進行中,這樣就造成預算先執行、後編制、再審批的現象。每年將近有三個月無法按預算執行,不符合“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影響了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二是預算編制存在隨意性,預算精準度不夠,透明度不高,部門預算改革還有待進一步深化。三是每年的預算執行結果中存在着大量的超收收入,爲政府隨意性理財留下了制度活口。四是轉移支付資金在地方可用財力中佔有很大比重,但存在着轉移支付數額不固定,結構不合理,分配和使用的程序不夠規範、透明,監督機制不夠健全,使這部分資金遊離於人大監督之外。五是政府在預算執行中隨機性大,臨時性追加支出多,人大與政府之間預算資源和預算信息很不對稱,使人大無法深入開展實時動態監督。

4、審計監督缺位,審計結果運用具有一定侷限性。《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負責”,而不是直接對權力機關負責。審計報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個“問題線索提供者”,屬於政府內部審計範疇,人大采用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進行監督帶有一定的侷限性。同級財政本身作爲一個政府部門,由政府審計部門來審計政府本身,提供的審計報告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地方組織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政府如何當好人大的執行者太籠統,影響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預算和常委會監督預算執行的效果。

5、法律責任缺失,監督手段疲軟。一是法律法規對違反預算執行及其他違法行爲只有原則性規定,承擔責任的規定也非常籠統,法律責任過輕,缺乏約束力度,《監督法》也沒有法律責任的專門條款。二是法律只賦予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卻沒有設定處置權,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監督結果最終成爲“建議權”。三是由於人大常委會“權責不對等”,往往導致《監督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問責性監督手段在實踐中運用存在難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大監督的權威,導致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實效不盡人意。

二、加強和完善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幾點建議

爲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推進程序性監督向實質性監督的轉變,促進依法理財,針對預算審查監督中存在的問題,我認爲今後加強和完善預算審查監督應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1、加強監督隊伍建設。一是地方人大應設立專門的預算審查監督機構,並配備具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工作人員。二是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結構中應有一定比例的精通財經知識的專業人才,加強人大對預算進行實質性審查監督的力量。三是人大財經委可相應聘請有財經專業知識人員,作爲財經委的聘請委員,保證審查隊伍有專業力量參與審查監督工作。

2、提前預算編制時間,全面推進部門預算改革。安排充足的編制時間可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保證預算編制的質量。財政部門編制下年度預算的時間應每年的10月前開始,年底完成整個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逐步擴大預算編制的範圍,凡屬財政一級預算撥款的單位,都要編制部門預算,並提交人大審查;細化預算的編制和報送人大審批的內容,按照有關法規要求,預算收支細化到類、款、項、目;規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專項支出預算要求細化到項目;將預算內外資金統籌安排,實行綜合預算。

3、提前介入,加強預算初審。在預算草案編制初期,人大預算審查工作機構應主動地提前介入預算編制環節,與政府有關部門保持聯繫和溝通,及時瞭解和掌握預算編制中的情況和問題,對預算草案的編制提出合理的意見建議和爲預算草案的初審和審議打下基礎。擴大初審的主體,組織精通財政、審計、財務的人大代表參與初審工作,提高初審質量。在初審中,要抓住預算審查重點,着重考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精準度。

4、嚴格預算執行,加強對預算執行的日常監督。預算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嚴格控制預算追加,杜絕預算執行的隨意性。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應當及時報送人大常委會審查,預算超收收入可納入下年度預算編制,當年確需使用的,應當提前編制使用方案,並報送人大常委會審查。要健全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月報告制度和建立定期的檢查分析報告制度,可借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的做法,人大預算審查工作機構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電腦實行聯網,建立實時在線財政預算監督系統,對財政撥付的每一筆資金進行動態監督,增強人大對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時效性,實現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實時、全程監督,提高監督實效。

5、理順審計體制,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審計部門要加大審計力度,認真做好審計工作,在日常的審計工作中發現預算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要善於指導、支持審計部門開展工作。審計部門提交的審計報告要客觀、公正、詳細地反映審計存在問題,使審計監督與人大監督有機結合起來。


1.個人學轉促自查問題剖析清單

2.關於學轉促自查問題清單

3.當前四風四氣方面的問題清單

4.個人不擔當不作爲問題清單及整改措施

5.新常態不擔當不作爲問題清單及整改措施

6.個人四風四氣方面問題清單

7.新形勢不擔當不作爲問題清單及整改措施

8.整治四風四氣方面的存在問題清單

9.黨員四風四氣方面個人問題清單

10.關於四風四氣方面的問題清單

11.不作爲亂作爲問題清單及整改措施

12.2017領導幹部不擔當不作爲問題清單

13.不作爲不擔當問題清單

14.內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遇到的困難問題清單

15.2017領導班子不作爲不擔當問題清單

16.2017不作爲不擔當問題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