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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風險自查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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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風險自查工作報告

稅收風險自查工作報告

爲及時掌握全市國稅系統稅收風險評估工作開展情況,確保順利完成省局下發的稅收風險評估任務,8月10日,市局召開稅收風險評估應對工作彙報會。市國稅局黨組書記、局長吳俊明同志出席會議,市局其他領導、各風險團隊組長、副組長及部分縣(市、區)局分管領導參加會議。

會議由市國稅局副局長xx同志主持。會上,首先,各稅收風險評估團隊副組長及參會的縣(市、區)局分管領導,分別就工作開展情況、方法措施、取得成效以及工作建議等方面做專題彙報;其次,市局相關領導分別就稅收風險評估工作發表意見和看法。據統計,截止xx月10日,我市6個風險評估團隊接受評估任務74戶,已評估53戶(含正在稽查戶數,下同),佔總戶數的72%;發現問題戶45戶,佔已評估戶數的85%;評估稅款2309萬元,已入庫457萬元,加收滯納金25萬元;覈減進項稅留抵稅額42萬元;調減企業所得稅虧損額123萬元。縣(市、區)局接受評估任務60戶,已評估42戶,佔總戶數的70%;發現問題戶23戶,佔已評估戶數的54%;評估稅款61萬元,已入庫56萬元,加收滯納金5萬元;調減企業所得稅虧損額22萬元。

最後,xx局長充分肯定稅收風險評估工作取得了成效,積累了經驗,培訓了人才,並對下一步工作的開展,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各稅收風險評估團隊要加大力度,集中力量,確保按時完成省局下達的稅收風險評估任務,對已得到確認的評估補稅,要及時組織入庫;二是對已完成評估的納稅人,要及時組織人員錄入工作流系統,徵管科負責督查提醒;三是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稅收政策處理,對需要移交稽查的問題,應及時移交稽查處理,降低執法風險;四是要認真總結評估中的經驗做法、方法措施等,爲下一步工作開展提供參考;五是要編寫評估中具有代表性的典範案例,認真研究分析,供評估人員交流學習;六是針對評估中發現的薄弱環節,要加強納稅評估培訓,既要培訓評估方法、流程,也要注重政策業務和系統應用培訓,切實提高評估人員素質;七是要鼓勵評估人員主動自學,要選擇好的納稅評估教材書籍,發放給評估人員,爲評估人員自學創造條件;八是此次稅收風險評估工作結束後,市局將組織人員對已評估納稅人(特別是經評估無問題的納稅人)開展交叉複查,檢驗評估的質量;九是要進一步配優稅收風險評估團隊人員,提高評估團隊人員整體素質。市局抽調各單位人員時,各單位要給予大力支持。

稅務自查報告範文

根據*地稅直查(2014)2002號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視*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稅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採取了自查與聘請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法,於2014年7月14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差不多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彙報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時間範圍和涉及的稅種範圍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爲2013至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稅收相關法規,對本公司2013至2014年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稅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稅務風險。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範涉稅事項,並以此爲契機,加強我公司稅務基礎管理工作,並改善我局稅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公司的稅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爲期一週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3年―2014年稅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稅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稅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通過此次自查,我公司2013年―2014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4,096。18元;其中:2013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580。76元;2014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2013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4,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公司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

2、2014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公司2014年11月購入財務軟件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無需支付的2004年應付萊思軟件公司20,000。00元,軟件公司現己合併,並且該公司一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稅直函[2004]89號文中“對於農電提成餘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