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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讀後感範文(精選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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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某一作品後,大家對人生或者事物一定產生了許多感想,何不寫一篇讀後感記錄下呢?那麼讀後感到底應該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論自由》讀後感範文(精選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論自由》讀後感範文(精選10篇)

  《論自由》讀後感1

很薄的一本書,晦澀的長句,讓我如同咀嚼一塊生硬的糟餅,咽不下吐不出。

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OnLiberty),更被譽爲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也與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一道,被視爲報刊出版自由理論的經典文獻。這部著作的要義能夠概括爲: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其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涉;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理解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所以,1903年當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羣己權界論》。當我看到嚴復先生所翻譯的這個標題,似乎這更是密爾所要表達的主旨。

整本書的建構清晰易懂,完全與其行文資料不同,開章引論,於後三章分述,末章敘述其應用。在《論自由》一書中,密爾所謂的個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這也是他所論自由區別於前人如自然法學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靠於社會,而是獨立於社會之外的天賦權利。在老師在指定書目之前,我便有意地去嘗試着去讀這本論著,原因在於一次在網絡上搜索,《論自由》是新聞傳播學必讀的課外讀物,事實如此,密爾本書的重點也在於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密爾在第二章的末尾總結論證了思想言論自由在認識上的好處,那裏有必要摘抄下來,因爲這一系列的論證對推動自由主義的發展和傳播起了重要作用,並且使他在自由主義思想史上享有很高的聲譽。論證如下:第一,若有什麼意見被迫緘默下去,據我們所能確知,那個意見卻可能是真確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假定了我們自己的不可能錯誤性。不可能錯誤性的提出是密爾論證言論自由的重要論據,沒有什麼不可能錯誤,故而,任意意見都可能去發佈。第二,縱使被緘默的意見是一個錯誤,它也可能,而且通常總是,內含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題目上的普遍意見亦即得勢意見也難得是或者從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敵對意見的衝突才能使所遺真理有機會得到補充。密爾在這第二點上確定了錯誤意見的存在的好處,它之所以存在是對既存真理的一種補充,它有利於真理的完備性。第三,即使公認的意見不僅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實際遭受到猛烈而認真的爭議,那麼理解者多數之抱持這個意見就像抱持一個偏見那樣,對於它的理性根據就很少領會或感認。這一點簡直是太有說服力,反對意見的提出,就會逼迫持有者去說服反對者,而一旦持有者沒有從根本上體會真理,那麼只會被反對者所識破,只因爲有反對者的存在才能使真理更好的被人理解。再者,第四點,教義的好處本身也會有喪失或減少並且失去其對品性行爲的重大作用的危險,因爲教條已變成僅僅在形式上宣稱的東西,對於致善是無效力的,它妨礙着去尋求根據,並且還阻擋着任何真實的、有感於衷的信念從理性或親身經驗中生長出來。

密爾所宣稱的自由畢竟是離不開社會的,人是一個能夠自由發展的、任其隨自己喜好的態度去生活。但是,他也務必區分自己自由的權利界限,在密爾的自由論中,自由,也就是不能損害到他人的利益。這也是我所能讀懂的層次,在不干涉他人權利、不損害他人利益的狀況下,你是能夠幹任何你想幹的事情的。當然,政府也不能干涉人們的這種自由,密爾理論中,政府過多幹涉人們自由,會增加政府的權力,必須程度上會使人們陷入崇拜權力的狀況,從而喪失自己的自由觀念,依附於政府,而人們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不受干涉,是有利於整個社會的發展,如前面密爾所述,意見就算有其真理性,但反對的或者不同的意見在必須程度上對其真理性是有所幫忙的。我是這樣體會的。

密爾的理論就先談到那裏,本篇讀書筆記,我用了“讀不懂”來形容我所認識的自由,當然既是形容這部著作,也是形容我所看不懂的當今中國社會所謂的自由與民主,以及一些爲人師所傳授的民主自由。是的,中國的民主自由是與當今世界所謂的民主自由有必須的距離,正如韓寒所講,在網絡上發表一些文章的時候,會有一個審批的過程,會有一些字會變成一些奇奇怪怪的符號,這都是在西方國家不能所遇見的狀況,這完全是政府幹涉個人言論自由的鐵證。或許,是有太多人只看社會的這一面,在我看來,整個社會是前進的,總有一些手段是務必要實行的,一些人總是在試想如果中國政府按照西方政府那樣做,該多好,我想問,多好是哪裏多好?體制要變,民俗要變,人們要被強迫地去理解所謂的民主自由,時髦的說也就是突然“被民主”“被自由”,一個人總要被周圍的環境所感染,會慢慢適應,會逐漸去放下自己這方面的暢想,逐漸同化,不橫向比,縱向比,這種變化是很客觀的,橫向比,我們只能興嘆,有時候,我反而感覺西方國家安全感不是很強,一切都放開,在適當法律下,誰明白誰哪天會情緒變化,對他人怎樣樣?

自由,感性來講,只要是簡簡單單能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就能夠,必須要與自己過不去,那也沒辦法,有一批人在爭取西方式的自由,需要這樣的人,正如密爾在《論自由》裏所說的的另外一個層次,每樣東西都有存在的理由,都能促進社會的進步的。

  《論自由》讀後感2

把一本叫《論自由》的小冊子看完了,作者是英國19世紀的哲學家約翰·穆勒。在閱讀的過程中,想到一句《馬哲》教科書中的話:哲學是世界觀與方法論。論自由是向真理接近的方法論。

人類對自身有多不滿,就意味着人類所掌握的真理有多殘缺。同時,人類沒有出現比現實更糟糕的狀況,意味着人類某種程度上走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或快或慢,有時甚至曲曲折折。

真理可能是碎片化存在,而人類則透過海量的探索,將這些碎片拼在一齊,並透過傳播、共享。這就有了主流與邊緣(異端)的分界,自由意味着讓主流之外的邊緣(異端)存在。這能夠算作是一種寬容,但其實際上是對真理的維護。穆勒對此作了詳細的論證。

異端可能是一種謬誤,可能是一種邪說,也可能是尚未被人們感知的真理的一部分。不管怎樣,它要麼刺激着現有的主流真理使其儘量不被教條化、概念化,它要麼將在未來補充現有主流真理身上藏有的缺陷。

人類對自身的前途似乎有很多的話要說,但很多時候又似乎一無所知。如果70億的人類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機器,真理就會收縮;如果這是70億充滿個性、首創精神的鮮活的人,真理纔會擴張。人類纔有可能邁向終極目的地,如果有的話。

思想上的自由,放到生活中,就是一種彰顯個性的態度與行動,與衆不同,標新立異。它的原則是,如果不傷害到他人,能夠爲所欲爲;如果傷害到了別人,就需要遭受處罰,爲自己的所作所爲付出代價。由此可見,那些看似囚禁人們自由的監獄,如果被正當使用,實際上也是維護自由的設施。

這就引出了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問題。給我印象最深的一點是,教育。如果一種教育體系,它的存在是爲了統治官僚機制輸送人才,它就是一種反自由的,其結果是,最聰明的人被聚集在一齊去控制其餘人的自由。

比如科舉制度,哪怕我承認它是一種公平的制度而且它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性,但它的結果必然造成官僚體系之外的,其餘國民在自由領域探索活動的萎縮,如此,這個國家不會再有個性,不會再有首創精神,真理因此教條化,社會停滯。如果沒有英國的堅船利炮,這天的中國或許與過去兩千年的中國沒什麼差別,當然好與不好,大家自己會有想法。

這本書寫在一個半世紀之前的英國土地上,如今的中國人讀起來,或有許多共鳴。聽我亂說,不如自己去看,很短,才10萬餘字。

  《論自由》讀後感3

《論自由》是英國思想家約翰.密尓的代表作,被譽爲“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在西方社會有着廣泛而深刻的影響。書中完善和發展了英國傳統的個人主義思想,大力爲個人自由鼓與呼,同時清晰地劃定了個人自由與社會干涉之間的界限,爲國家政治實踐提供了理論指導與支持。

人類個性的自由發展乃是密尓自由論證的核心。在這一點上,密爾似乎與康德“人是目的”的哲學觀點一致。上天賦予每個人的稟賦,理應通過個性得到充分發揚,這是個人福祉和社會福祉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密尓堅決反對對個性的束縛。一方面,他認爲每個人的稟賦不同,痛苦的感受和快樂的來源也不同,怎樣纔是最好最適宜的生活方式,只有個人最清楚。選擇怎樣的生活方式,應該交給個人自由決定。可以看出,密尓的論述中隱含着價值多元的觀念,即使在今天也沒有過時。

另一方面,對人民個性的束縛,將會限制社會的發展甚至導致其陷於停頓(很不幸中國成了密尓所舉的反面例子)。他認爲德國思想家洪堡提出的“首創性”概念,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必要因素,也就是說任何進步必須有人第一個開創新的做法。而“首創性”有賴於人民個性的自由發展。個性和境地的多樣化,纔是國家發展進步的源泉。順便說一句,這一觀點與進化論的理論倒很相符,物種單一性發展在環境鉅變時很容易造成災難性後果,甚至整體滅絕。

密尓認爲,任何壓制個性的制度,無論以怎樣冠冕堂皇的名義進行,都是專制。專制有兩種,一種是權力專制,一種是習俗專制。權力專制用武力壓制人性中的突出部分,強迫個人屈服,那些敢於特立獨行、突破平凡的人被迫消失,反而是那些順服和平庸之人得到鼓勵,久而久之形成習俗專制。習俗專制更加可怕,滲透到社會方方面面,當一切事情都取決於習俗,無人想到抗拒和變革,整個社會就會陷入平庸的沉寂,失去發展進步的可能。

密尓對思想和言論自由極爲重視,認爲這是個性發展的最重要基礎,也是最重要的自由之一,因爲人類的精神福祉是其他一切福祉的基礎。密尓在論證思想和言論自由的必要性時,提出了四條依據。

第一,非主流的異端思想有可能是正確的,這在歷史上一再被證明,密爾列舉了蘇格拉底和耶穌的例子。如果有人否認這一點,就是“冒領不可能錯誤性”(假冒上帝)。

第二,假如異端思想有很多錯誤,但是不可輕易否認其中也存在着部分真理。得勢意見很難或者從來都不是全部真理,藉助於異端思想中的部分真理,可以讓自己得到補充和完善。

第三,即便我們假設公認的意見就是全部真理,但它仍然需要不斷地接受質疑與爭議的衝擊,以保持其活力與生動。一旦其開始拒絕討論,就會淪爲教條,接受者就如同持有一個偏見一樣,很少領會並真正認同它,最後的結果必然是知行不能合一。

第四,教條只能導致人心的硬化和僵化,拒絕任何新的思想觀念進入人心,妨礙了人的精神發展,同時導致社會僵化。

因此,保證思想和言論自由發表十分必要。前提是在方式上要有所節制,不能越過公平討論的界限。其一是不能誇大和歪曲事實,不能對對方的事實和論據進行壓制,或者故意扭曲對方的意見表述。其二是不能實施人身攻擊,不能以武力、法律、道德爲武器對對方進行威脅。

當然,如果所有人任由個性自由發展,必將相互影響和爭鬥,因此社會的干預在所難免。密爾在劃定個人自由與社會干涉之間的界限時,給定了兩條原則。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及交代。這條原則是關於涉己的行爲,也就是個人自由所應具有的最低限度。第二,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爲,個人則應當負責及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

密尓對政府幹涉問題特別謹慎,對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問題,堅決反對政府幹涉。他提出了三點理由。

第一,如果事情由個人來辦比政府辦更勝一籌,自然應該由個人來辦,比如自由生產和貿易問題。

第二,有些事即使政府辦比個人辦效果好,仍有必要交給個人辦,因爲這樣可以鍛鍊公民管理社會事務的能力,從長遠來看,個人的發展必將有利於國家的發展。

第三,不必要的增加政府權力,將會在今後帶來更大的禍患,一方面造就難以根除的利益集團,另一方面使人們逐漸依附於政府,政府將會越來越爲所欲爲。可以看出,密尓希望的政府是“守夜人”的角色。

概言之,能夠合理干涉個人自由的,只能是爲了自我防衛和由此衍生出來的必要責任。當然,密尓沒有忘記將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強調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家長和社會的義務,適當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是必要的,這點可以理解。

但是,密尓將所謂落後種族或者野蠻人也排除在外,卻是犯了一個歧視性的錯誤,併爲殖民統治和專制壓迫留下了空間。進步與落後、文明與野蠻的界定,難道有所謂客觀標準嗎?如果沒有,豈不是又成爲強者的藉口?這不能不說是密尓思想中的一大遺憾。

  《論自由》讀後感4

很薄的一本書,晦澀的長句,讓我如同咀嚼一塊生硬的糟餅,咽不下吐不出。

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OnLiberty),更被譽爲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也與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一道,被視爲報刊出版自由理論的經典文獻。這部着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爲: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其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涉;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所以,1903年當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羣己權界論》。當我看到嚴復先生所翻譯的這個標題,似乎這更是密爾所要表達的主旨。

整本書的建構清晰易懂,完全與其行文內容不同,開章引論,於後三章分述,末章敘述其應用。在《論自由》一書中,密爾所謂的個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這也是他所論自由區別於前人如自然法學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賴於社會,而是獨立於社會之外的天賦權利。在老師在指定書目之前,我便有意地去嘗試着去讀這本論着,原因在於一次在網絡上搜索,《論自由》是新聞傳播學必讀的課外讀物,事實如此,密爾本書的重點也在於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密爾在第二章的末尾總結論證了思想言論自由在認識上的意義,這裏有必要摘抄下來,因爲這一系列的論證對推動自由主義的發展和傳播起了重要作用,並且使他在自由主義思想史上享有很高的聲譽。論證如下:第一,若有什麼意見被迫緘默下去,據我們所能確知,那個意見卻可能是真確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假定了我們自己的不可能錯誤性。不可能錯誤性的提出是密爾論證言論自由的重要論據,沒有什麼不可能錯誤,故而,任意意見都可能去發佈。第二,縱使被緘默的意見是一個錯誤,它也可能,而且通常總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題目上的普遍意見亦即得勢意見也難得是或者從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敵對意見的衝突才能使所遺真理有機會得到補充。密爾在這第二點上確定了錯誤意見的存在的意義,它之所以存在是對既存真理的一種補充,它有利於真理的完備。

  《論自由》讀後感5

在現今這個“自由”氾濫的時期,自由已經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從古至今,對它的爭論沒有定論,而且還會無休止的進行下去。關於這個話題,19世紀英國思想家約翰·密爾也表達了他的獨特的觀點。在此書裏,密爾探討了自由的涵義、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個性自由、社會權威的限度以及個人自由不受政府幹涉等問題。雖然時過境遷,但是仍有絕大部分的內容至今仍會對我們產生啓迪。

說到自由,讓人不禁會想到這個問題:自由到底是什麼?自由是什麼?自由有很多種涵義,但密爾關注的是公民在國家中和個人在社會中的自由,即所謂的“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在引論中,密爾有一個生動的比方:“在一個羣體當中,爲着保障較弱成員免遭無數鷙鷹的戕賊,就需要一個比餘員都強的賊禽受任去壓服它們。但這個鷹王之喜戕其羣並不亞於那些較次的貪物,於是這個羣體又不免經常處於須要防禦鷹王爪牙的狀態。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羣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我認爲,這就是公民在國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統治下人們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個抽象的含義,我們很難用幾句話或者幾個字就把它的全部內涵與外延概括出來,因此只能用一種現象來表述,密爾將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與“規則性自由”,所謂“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稱爲“最原始的自由”,這種自由i普遍存在於原始社會中,以強力爲後盾,充滿血腥與殘暴的自由。

這種自由在整個社會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強力的大小決定,只要你擁有絕對的強力,凌駕於其它強力之上,你將擁有絕對的自由。而所謂的“規則性自由”也可以稱爲“制度下的自由”這裏的“規則”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們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須符合規則,是一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時這種自由在整個社會中應該是平等享有的,並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約束,人人都從遵守法律中獲得自由。”而密爾所贊成的,正是“規則性自由”,並堅決反對的是“原始的自由”。

在這裏我想討論幾組相互對立的詞組:個人與社會,被統治者與統治者,自由與權威。

相對於社會,個人永遠是個弱者,人們總是通過有限的理性去認識自己和社會,並通過法律使個人在社會中能夠佔有一席之地,讓自己的意志得以表達,從而實現人在社會中的最大自由。密爾說: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個性,凡主要關涉在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社會。每一個人都受到社會的保護,每個人對於社會也就應該有一種報答,那麼這種報答要以何種方式?或者還說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到底要遵守何種行爲準繩?在密爾看來,首先是彼此互不損害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爲了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於遭受損害和妨礙而付出的勞動和犧牲中擔負他自己的一份,這些條件,如果有人力圖規避不肯做到,那麼社會是有理由以一切代價去實行強制的。每個人都是單獨的個體,個人的行爲要有一定界限,當一個人都行爲有害地影響到他人的利益的時候,社會就對他有了裁判權。

這就讓我想到了人類文明最初的時期,那時國家被分爲兩部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統治者掌握着至高無上的權力,用這些權利對於被統治者施以壓迫,剝奪他們的自由,當然人類的歷史就是一個爭取自由的過程,因此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統治者的權威被建立在選舉、授權的基礎上,他們不敢隨意施設自己的淫威,被統治者就以爲統治者是在按照自己的意願辦事,認爲個人自由和國家權威是統一的,但事實上,這是永遠不可能達成的理想狀態,密爾認爲,這種情形會產生侵害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數的暴虐,多數人的意志決定一切不屬於多數人的少數人的自由和權利被忽視;所謂的大家共同的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餘的一直必定被忽視或受到壓迫。

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托克維爾對美國社會財政生活中已經顯露出苗頭的“多數的暴虐”憂心忡忡::“普選制度事實上使窮人管理社會。”“制定法律的人大部分沒有應當課稅的財產,國家的公共開支似乎只能使他們受益,而決不會使他們受害;其次,稍微有錢的人不難找到辦法,把賦稅的負擔轉嫁給富人,而只對窮人有利。這是富人當政時不可能出現的事情。因此,在窮人獨攬立法大權的國家,不能指望公共開支會有顯著節省。這項開支經常是很大的,這是因爲立法抽稅的人可能不納稅,或者因爲他們不讓賦稅的負擔落到自己身上。換句話說,民主政府是唯一能使立法抽稅的人逃避納稅義務的政府。”(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董果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238—239頁。)這就表現出,民主做真正表達出的只不過是大部分人,或者說是在社會的教育力量之下,使一些不願意自己做出判斷的人們形成的一種普遍觀點,而這種觀點,終究不能表達所有人的意志。

前文提到,社會總是在某種限度上干預到個人的生活,那麼正確處理社會權威和個人自由之間的限度就顯得至關重要,找出一個在實際中可操作的能被大家所接受的限度也正是密爾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密爾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研究該問題,正如他自己所言:凡是可以從抽象權利的概念(作爲脫離功利而獨立的一個東西)引申出來而有利於我論據的各點,我都一概棄置未用。的確,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後總是訴諸功利的;但是這裏所謂的功利必須是最廣義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爲根據的。密爾把個人放在第一位,重視個人的自由與社會權威對自由最小的干預,社會對個人施以權威的方式主要有二,法律與社會輿論,密爾就是要找到一條準則,不論所用方式是法律懲罰下的物質力量還是社會輿論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爲準繩。在經過正確分析和功利平衡後,密爾找到了這條原則。

即: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他人爲自己的好處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對他忠告、指教、勸說以至避而遠之,這些就是社會對他行爲表示不滿所能採取的正當步驟;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如果社會的意見認爲需要用它們來保護自己的話。密爾極力主張個人對社會的獨立性並對社會的積極作用持謹慎態度,這與密爾所處的時期有着一定的關係,由於當時的資本主義已發展到壟斷階段,個人的作用比起社會整體的作用已越發不明顯,使得該學說具有廣闊的羣衆基礎。因此密爾提醒人們不要失去自我,因爲“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對於一個人的自己的利益(這裏所指的是合法的利益),本人是關切最深的,社會對於個人所懷有的關切只是部分的,並且是間接地,因此社會權威無論以何種方式以對社會成員施以所謂的“保護”爲理由,如果不被當事人允許或認同,那麼對於社會成員的自由都是一種壓迫與威脅,需要加以阻止,以社會成員特有的方式,那就是意見自由,無論社會發展到何種地步,我們一定要爭取到的是,完完全全的思想自由,討論自由與個性自由,這樣纔會明清真理,糾正謬誤,因爲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

  《論自由》讀後感6

讀完這本書,我更多的不是激動與欣喜,而是認同再認同。該書所有的文字都圍繞本書的核心,即密爾在書中所說的“本文的目的”,力主一條極其簡單的原則,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公衆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爲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的或集體的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或防衛隊他人的危害。(這段話不是我複製的,而是一字一字的打出來的)。

我認爲該書的核心與我本人之前的一個觀點極其相似,即一個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時不可以妨礙他人的自由。所以說,讀完這本書,我並不是感到受很大的啓發,而是百分百的認同。

其實,談到自由就要談到集體(所謂的集體)。一些集體的存在並沒有很好的爲集體裏的個人帶來福祉與利益,跟多的是爲了這個集體中少數人的利益和權力,裏面的大多數人是“被”加入的,他們的自由和福祉收到了“名正言順”的侵犯。我不太喜歡集體裏的“多數的暴虐”,即密爾所說的,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貨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結果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其實,我覺得當中的少數人在數量上並不是少數,而他們的願望與聲音就這樣被“少數服從多數了”。而服從的結果並不一定給集體帶來很多好處。時間久了,可能就會產生“奴性服從”。這都是自由的悲哀!

其實,很多時候,若有什麼意見被迫緘默下去,那個意見可卻可能是真確的。有時候,一項任務沒有被授予一個人而是另一個人,前一個人卻可能是最合適的。比起“佔着茅坑不拉屎”,我更討厭資源被錯誤配置。

其實,小政府往往會給人民帶來更多的福利,當然最好是世界各國都是小政府時最好,大政府的國家往往會侵犯小政府的國家。而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權利,會有很大的禍患,不僅對內部,而且也會對外部產生禍患。

其實,進步與自由是有很大正相關性的。密爾說進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還是自由,因爲一有自由,有多少個人就會有多少獨立的進步中心。當然我不贊同其“唯一”的字眼,但這個觀點仍然可以很好的解釋我們國家在創新上出現問題的原因。

自由的含義有寬容。的確,如果沒有寬容或寬容度不夠,那麼自由也會受到壓制,我們有時會對那些與自己本身、自己民族、自己家鄉乃至自己國家不相符的行爲舉止或做事方式等表現出異樣的眼光甚至憎惡等等,這其實是對自由的冒犯。

最後,我想說,去走自己的路吧,但也不妨礙他人走其自己的路!

  《論自由》讀後感7

19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和自由主義思想家密爾所著的《論自由》,完成於1859年。該作品所論述的自由主要是公民自由和社會自由以及他們的權界關係。我國思想家嚴復把該書翻譯書名爲《羣己權界論》。該書語句生澀很難讀懂,我認真讀了兩遍,理出點頭緒,理解感受如下:

密爾說:“個人的行爲只要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他就不必要向社會承擔職責。其他人在爲了自己的利益而認爲有必要時,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勸說以致迴避,這些是社會向他的行爲正當的表示不喜歡或責難時所能採取的唯一舉措。對於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爲,個人則需要承擔職責,並且在社會認爲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身利益時,個人還應當承當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這就是個人自由和社會自由的權線界限。

密爾首先強調個人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認爲個人自由務必是出自本人本能的行動:包括一是意識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在思想和情感方面,在實踐和理論方面,在科學、道德、神學和信仰方面,在發表和表達意見方面的自由。二是自由制定個人生活計劃,自由按照所喜歡的去做,實現個性的充分發展。三是個人之間聯合的自由。

同時,他強調個性的自由發展不僅僅是促進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而且是人性的本質要求。這是因爲人的性格千差萬別,最瞭解自身需求和內心想要的,只有自己最瞭解最清楚。如果用千篇一律的一個模子和傳統習俗作爲自己的行爲準則,則使天下的人都變成相同的人或相似的人,個人沒有了特點和棱角,丟失了獨立思考的潛力,各種慾望和衝動也將失去,天才將被泯滅,社會日益同化,就會造就了碌碌無爲的凡俗之輩,社會缺乏進取精神,失去了前進的動力,社會就會走向衰弱的命運。

相反,社會尊重每個人的特點和個性,個人自由的選取自己生活的方案,爲了到達自己的目標,他就會使用自己的觀察力去看,使用推論力和決定力去預測,使用活動力去搜集材料,使用思辨力去做決定,還要事前事後周密思考,對於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就會想法設法加以克服,以激發個性的充分發展,施展自己的潛能,實現自己最大的利益和價值,同時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社會需要天才,因爲天才是社會進步的不竭動力來源。但是天才只有在自由的空氣裏自由地呼吸纔會發揮作用,並且天才本身就更具個性和特點。因此,社會在干涉個人自由時務必格外慎重,務必有嚴格的一個限度。因爲那些決定在法律懲罰或者輿論支持之下大家遵守的行爲準則,主要是社會的好惡,或者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人的好惡,制約人們行爲的原則就是按照他們所願意做的那樣去做。社會和政府就應把能交給個人做的事情交給個人去做。這樣不僅僅能發揮個人的活力,而且還能培養人們更多地社會實踐經驗和潛力,更加融入社會和政府之中,學會獨立思考和處理問題的潛力,不是永遠依附於社會和政府。

我覺得讀書不能就讀書而讀書,就應學以致用,把書中的智慧多與現實聯繫起來並加以思考融通,以在現實中得到借鑑。透過讀該書我有如下啓迪:

一、家長與孩子的關係:家長生育孩子後,不僅僅滿足孩子成長所務必的物質條件,還要把孩子培養成心智健康的社會人才。

因此需要家長做到,不要給孩子很多條條框框,只要大的原則不違背,就應給孩子更多的自由成長髮展空間,讓孩子在無拘無束的自由環境中快樂成長。千萬不要把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孩子,讓孩子按照你所認爲正確的軌跡發展。更爲甚者,以爲了孩子好爲藉口,強迫孩子務必聽你的話,按照你的思維和思路教育孩子。這樣做最後結果是好心辦壞事。不要以爲孩子十分聽話就是好事,要學會讓孩子有獨立思考決定的習慣和潛力,不要怕孩子吃苦和失敗,要讓孩子能自己做的事情大膽的放手讓他去做。千萬不要做越俎代庖的事情。同時要鼓勵孩子敢想敢做,敢於嘗試新鮮東西,並且勇於擔當的精神。不要做循規蹈矩、沒有主見、人云亦云的庸俗之輩。更不要做被世俗和習慣行爲所禁錮的好好人。同時對孩子所犯的錯誤,要有一顆包容的心,培養孩子建立一顆獨立思考,勤於實踐,敢於挑戰權威,追求自由精神,富有激情創新的新一代。同時也要尊重孩子的活法,因爲每個孩子都有每個孩子的活法。

二、政府與公民的關係:一個國家只要政治、法律與社會持續對多元化個性的寬容,社會就會充滿個性、自主性與創造性。

如果一個羣體是由有個性、有生命、有活力的個人組成,這個羣體就會充滿活力和生命。社會就應寬容那些有強烈慾望、激情、活力乃至衝動的人,慾望與衝突是製造英雄的材料,也是推動社會進步不可缺少的動力源泉。19世紀歐洲的成功在於自由、在於個性和多樣性。中國衰落的原因是缺乏自由、個性與多樣性。歐洲的個人、階級、民族之間,彼此都極不相像。他們都追求自我,敢於嘗試,勇於突破,因此獲得了快速的發展和成功。而中國的衰落在於國民的極爲相似。在儒家文化一統天下,倫理道德、社會輿論成了人們頭上的一項枷鎖,以一樣的格言和規則來管制着人們的思想和行動。把祖宗的東西變成永恆不變的法寶,墨守成規,夜郎自大,不思進取,在一片靜止中走向沒落。這不能不讓我們痛心疾首。改革開放的實行,就是鬆綁了人們的思想和行動,纔有這三十多年取得巨大成就。其實個人和國家一樣。沒有個性,沒有追求,沒有緊迫感,就會落伍,就會淘汰。

  《論自由》讀後感8

《論自由》是英國資產階級哲學家、經濟學家、自由主義的著名代表人物。書中論述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闡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並提出了自由的各項“原則”。關於“論自由”這本書,密爾在引論中開宗明義地說,他所要討論的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全書要義可以概括爲兩條基本原則:一、個人的行爲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不必向社會負責;他人對於這個人的行爲不得干涉,至多可以進行忠告、規勸或避而不理。二、只有當個人的行爲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當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纔對個人的行爲有裁判權,也才能對個人施加強制力量。

它將自由問題的探討從國家與個人延伸到社會領域,深化了啓蒙運動以來關於個人自由與政治自由的論述,成爲自由主義理論體系的集大成之作,它對個人自由的強有力的熱情辯護,使之成爲英文世界裏捍衛自由的經典。

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爲着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個目的之得以實現而顯爲正當。現在看來,密爾的這句話是相當政治不正確的。一個如此強調“自己對自己負責,他人無權干涉”的人,怎麼會覺得用專制來“對付”一個民族是正當的呢?原來,在密爾看來,野蠻人的種族就好像人類中的未成年人,他們無法對自己負責,需要成年人的照管。可是,如果密爾的這種看法成立的話,那麼我們的文明種族是怎麼長大的呢?在人類剛出現的時候,可沒有其他人來幫助、照管這些“野蠻人”啊。

對於某些意見,因我們自己的判斷裁定其錯誤就拒絕傾聽,爲了更充分說明這種做法的危害性,看來有必要把討論付諸具體的案例;而且最好我首先選擇那些最不利於我的例子,在這些例子中,反對言論自由的論點,無論是從正確性上還是從有用性上來說都被視爲是最強有力的。

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包括:第一,意識的內向境地,要求着最廣義的良心的自由、思想和感想的自由、意見和情操的自由、發表和刊發意見的自由;第二,趣味和志趣的自由;第三,個人之間相互聯合的自由。假定全體人類減一執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並不比那一人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爲正當。

相應於一個人對自己的孤獨判斷之缺乏信心,他就常不免帶着毫不置疑的信託投靠在一般“世界”的不可能錯誤性。而所謂世界,就每個個人說來,是指世界中他所接觸到的一部分,如他的黨、他的派、他的教會、他的社會階級。我們所謂的世界,只是我們接觸的那小小的一羣人。雖然網絡時代讓地球變成了一個村落,然而作爲一個個體,能夠接觸到的人和觀點終究還是少而又少的。在世界這隻龐大的大象面前,我們永遠是盲人。所以,我們盲目相信“世界”的看法,和盲目相信自己的看法沒什麼兩樣。

自由原則不能要求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如果在當今社會有完全的自由,那麼我們的生活將會達到一個不一樣的階段。本書中提出最中心的就我們在不影響到別人的生活的情況下達到自己的絕對自由。但是現在的社會可以給我們有這樣的自由嗎?

  《論自由》讀後感9

自由,乃吾心嚮往之,而不能久得。逛卓越網時偶然看得《論自由》一書,介紹說此書主要解決個人與社會控制的關係問題,遂買下並決意靜心讀之。然至今,只讀了引論,有一點淺想,記之成陋文,望通讀後看到此文不會成笑話。

穆勒雲,“雖有民主,而操縱力之國民,與權力所加之國民,實非同物。”此話乃針對所謂的民主國家而言。理論上的民主乃掌權者與被治者是一體的,因此國家的好惡就是人民的好惡,然而,實際中的掌權者與被管者不可能是一體,“人民的好惡”並不是整個國家的好惡,只是其中多數人的好惡,況且多數人的好惡也不是最多數人的好惡,或者實際上所謂的“多數人”只是少數人,這樣的政治體制就容易造成人民與人民之間相互劫持。穆勒感嘆道:“太白之豪暴,且無異於專制之一人。”其實,如斯統治較專制更殘暴。因爲專制是讓人民明白地看到它的武斷專權,而這樣的統治是在暗地裏施加百姓於“暴力”,表面卻打着民主的旗幟。拿蘇聯的無產階級專政來說,最後就流爲了斯大林式的少數人專制:政治上控制從中央到地方的一切權力,人民卻沒有監督黨和政府的權力;經濟上它可以“衛星上天”,卻不能滿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思想文化上進行高度壟斷,書報檢查制度剝奪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創作自由,作家經常遭意識形態恫嚇。據索爾尼仁琴在《古拉格羣島》中引用俄國刑法專家的統計,沙皇1876——1905年的30年間共處死486人,被斯大林在1930——1953年所謂23年中處以極刑的人是沙皇的一千多倍。此種“專制”無人民自由的國家,表面上是無產階級專政,實則是將國囚禁起來,裏面的潰爛終會蔓延至表面的浮華。因而爲國治理者,應當爲民之權益謀事,萬不可將自己當做人民代表,卻把爲自己謀權當成是在爲人民謀權。

自由之初義乃不爲外物所拘牽,無勝義也無劣義。有個性的人大多事上不爲外物所牽,正如穆勒所說,個性就是個人具有獨立意志,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性格與利益對外界事物作出判斷,而不是根據他人、社會、傳統和習俗作出判斷。社會上總有一部分人活得自由個性,他們特立獨行、不怕孤立、敢說老實話、敢向社會大多數的專制權威挑戰,他們比其他人更不能適應社會準備下的模子。自由個性之人是理想主義者,是孩子也是老者,是推動社會不斷完善的先驅力量,這樣的力量要影響他人,必得將思想觀點形成輿論,要形成輿論就得有發言權。但是社會暴虐的目的就是要摧折人的個性以維護自己的統治,其首先禁絕的即言論自由。《禮記》中說“情慾信,詞欲巧”,便是要提醒人們說話時態度要堅定,但是說話的方式則要非常客氣、非常婉轉,自由個性之人當這樣才能讓當權者聽得進去。

穆勒在《論自由》一書中說,言論自由爲一切自由的根本。同時,又認爲我們認爲“真理”的,我們認爲“是”的,我們認爲“最好”的,不一定就是那樣的。正因爲人類不是“不可能錯誤的”,因此需要容忍異己才能實現自由。比如,岳飛抗金之時自然認爲自己是正義的,然而對於金人而言岳飛是滅國者是自己的敵人,金人認爲自己纔是正義的。那麼,到底誰纔是對的、是正義的?我們無從判斷。社會中也常常有人認爲自己的正確的,因此帶着“正義的火氣”殘酷地摧毀了另一個可能是正確的思想或事物,這樣也摧毀了別人的自由。

  《論自由》讀後感10

一口氣將這本書讀完,情緒仍在激動之中。約翰。彌爾頓的博纔多學,激情慷慨深深的感染了我。一遍閱讀下來,彌爾頓的思想的精髓未完全的消化,但仍頗有感想。

《論出版自由》的產生順應了時代的要求。1643年,英國議會通過一項新的法案。該法案規定:凡書籍、小冊子或論文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或至少經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則不得印行。在著作橫空出世之前,彌爾頓的一些關於離婚的小冊子多次被檢查人員打回,並對他做出了處罰。這激起了他的憤怒,並痛切陳詞。他指出這項法令的訂立時諸位不屬於承認的。此外,他還強烈的說明這項法令會使人們的日趨愚鈍,宗教與世俗界的學術中的發展也會受到妨礙。它的存在的唯一的作用只是破壞學術,窒息真理。

他提倡說:書籍不應該在出版之前就被祕密的扼殺,而是在出版之後再對其審查。對此,他舉了一個非常生動的例子。壞書同壞肉做比較。壞肉,即使使用最合衛生標準的烹飪方法,他也不能產生什麼營養。而壞書在這一點上就有所不同:他對於一個謹慎而明智的人來說,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幫助他善於發現、駁斥、預防和解釋。這樣把一切檢查員認爲不可以出版的書籍扼殺,這着實是一項重大的損失。被禁止出版的書往往是關於瀆神、無神論的,這樣是不能達到目的的。與其將它扼殺在搖籃中,還不如拿出來殺一儆百。雅典普羅塔哥的實例就是很好證明。普羅塔哥在他的《論神》一書中開頭便說他不知道“有沒有神的存在”。於是此書便被阿留坡閣下令焚燒了。燒掉的不僅僅是他的書,一些蠢蠢欲動的無神論者鋌而走險的思想也被禁絕。

他還說明了書籍的重要性。他認爲書不是死的,他非但包藏着一種生命的潛力,而且還跟作者一樣的活耀。他像一個寶瓶把創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純淨的精華保存起來。一不小心,誤殺一個好人跟誤殺一本好書會一樣的容易。但是,殺人只是殺死了一個理性的動物,破壞一個上帝的像;而禁止好書則是扼殺理性本身。一本好書是傑出人物的寶貴心血的熏製珍藏,目的是爲着未來的生命。扼殺一本後果是失去一個真理,而把這種扼殺放在出版界,就會造成一場大屠殺。真理不能在恢復。因此,對於書籍的出版得萬分的小心。

在提出觀點的同時,彌爾頓還對嚴格的審批制和檢查員們進行了猛烈的諷刺攻擊。當時的出版物出版必定在文章旁標註某某某批准,一連大串。看去十分的滑稽可笑。作者雖然作品得到了出版但是毫無尊嚴可言。彌爾頓在與出版商的談話中層這樣問到:“試問誰可以保證他的判斷是正確的呢?”出版商答道:“國家可以,先生。”然而,國家真的可以麼?國家之限於把檢查員挑選出來就可以高枕無憂了。被選出來的檢查員可能比一般的人更賢明,可是面對每天那麼多待審查的書籍,他能保證在特定的時間內閱讀完制定的書籍嗎?若是洋洋灑灑幾千頁的手稿,那就更加難了。錯誤的批註也在這個時候產生。單純的讓幾個有學識的人去評定,還不如放手讓雪亮眼鏡的羣衆來下定論。這些都爲爭取言論出版自由立下了不朽功績。

還有很多的精闢分析辯解不能一一羅列。彌爾頓在書中淋淋盡致的展現了自己清教徒的虔誠,時不時的引用宗教的實例來論證自己的觀點,這讓我們看到了一個虔誠的清教徒樣。他的中心論點:言論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雖然立場不是代表他所謂的一切人民,但是豐富了文章的生動性。全書的語言尖銳,但不是幽默,是一本值得閱讀的好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