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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生育制度一書有感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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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孝通是我國著名的社會學家,據說令他最滿意的著作是這部讀書界多少感到有些生疏的《生育制度》一書,生育制度讀後感。本書在吸收前人的成果的基礎上,就家庭與子女撫育的關係提出了自己的創見。

讀生育制度一書有感

書中的許多觀點是值得加以注意和研究的。其中,作者談到 了結婚的社會意義究竟是什麼?並在書中明確指出,結婚是爲了 子女的撫育任務得到落實和保證而由社會規定下來的一種制度。 那此結論又是從何而來呢?作者運用了排除法來構造這一結論,在文中列舉出:

第一、在性生活比較開放的少數民族中,社會人類學家發現這樣一種普遍情況,即參加性生活的所有男女中,只有一對男女通過婚姻被肯定爲夫妻,擔負撫育子女的主要任務;

第二、有的社會,規定男女生了孩子以後才舉辦結婚儀式;

第三、有的社會,女子婚後即回孃家,一直等到有了孩子以後纔到夫家住下來共同生活;

第四、在性生活比較開放的少數民族中,社會人類學家發現這樣一種普遍情況,即參加性生活的所有男女中,只有一對男女通過婚姻被肯定爲夫妻,擔負撫育子女的主要任務。

第五、有的社會,男女結婚以後,雙方都可以公開的找情人,夫妻雙方都不干涉,在夫妻之間和在情人之間,同樣可以得到性生活的'滿足,單是爲了解決性的需要,沒有理由一定要結婚。綜上所述,婚姻關係是一回事,性關係另是一回事,只有把兩者區別開來,不使婚姻關係湮沒在廣泛的性關係之中。作者排除了爲性關係而結婚的可能,從而得出了結婚的意義就在於子女的撫育。

這使我陷入了“婚姻”與“子女撫養”關係的思索中,一個很流行的的詞彙——同性戀,低着頭、拖着沉重的步伐向我緩緩走來,口中唸唸有詞“只因不能生育,是不是應該放棄”。看到它我突發奇想如果同性戀因不能生育孩子,但基於與“異性戀”一樣濃厚的感情基礎的延續而領養並撫育孩子,那結果會不會和“異性戀”一樣產生婚姻的社會意義並得到社會對其婚姻關係的承認?

“婚姻”二字註定是與法律形影不離,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則婚姻無效。我想說在如今社會,近親屬結婚是可以避開舊社會因客觀條件差帶來的不利影響。例如:近親屬具有生育能力因客觀不利後果選擇不生育,而領養並撫育孩子的做法。該做法既符合了婚姻的社會意義,又很好的規避了近親屬結婚的不利後果,那爲何仍不能改變社會、法律對於近親屬結婚的態度?

正如上文所說,“同性戀”、近親屬都做到了婚姻的社會意義——撫育子女,但爲何沒能得到社會平等的對待?在此,我想用一位學者的觀點給予回答,法律不僅要關心大多數人,而且要關心少數人,因爲法律是跟所有人有關的,少數人的權利同樣是一種應予承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