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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紀十三 起閼逢執徐正月,盡強圉協洽十二月,凡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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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欽明廣孝皇帝

元紀十三 起閼逢執徐正月,盡強圉協洽十二月,凡四年

大德八年年

春,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天下恤民隱,省刑罰。平陽、太原免差稅三年;江南佃戶租太重,以十分爲率減二分,永爲定例;仍弛出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

庚申,以雲南順元同知宣撫事宋阿重,生獲其叔隆濟來獻,升其官,賜衣一襲。

癸亥,禁錮朱清、張瑄族屬。

丙寅,以御史中丞、太僕卿塔斯布哈爲中書右丞,江南行臺中丞趙仁榮爲中書參知政事。

陳天祥自被召還京,至是且一歲,未嘗得見帝,輸忠無地,常鬱郁不自釋,遂移疾謝去。至通州,中書遣使追留,不還。帝聞之,賜鈔給傳,天祥辭所賜鈔而行。

升教坊司三品。

辛巳,詔諸王、駙馬往遼東捕海東鶻者,毋給驛。

自滎澤至睢州,築河防十有八所,給其夫鈔人十貫。

是月,平陽地震不止,已修民屋復壞。皇后召平章政事阿錫葉問曰:“災異如此,殆下民所致耶?”阿錫葉曰:“天地示警,民何與焉!”

御史中丞何瑋疏言地震咎在大臣,於是右丞洪君祥等俱罷。

命大都留守鄭制宜赴平陽存恤。制宜懼緩不及事,晝夜兼行,至則親人里巷,撫瘡痍,給粟帛,存者賴之。

二月,丙戌,增置國子生二百員,遴宿衛大臣子孫充之。

甲午,詔父子兄弟有才者,許並居風憲。

江東建康道廉訪司治於寧國,其建康路簿書,命監察御史鉤考。

甲辰,翰林學士承旨薩里曼進金書《世祖實錄節文》、《漢字實錄》。

減宿衛繁冗者。

丙午,帝如上都。

敕:“軍人奸盜詐僞,悉歸有司。”

平章政事、商議樞密院事李庭薨,追封益國公,諡武毅。

湖廣行省平章政事劉國傑久行邊,患瘴,自入覲還鎮,疾篤。僚屬問之,國傑曰:“交賊不臣,若病幸小愈,得滅此賊,死無憾矣。”問以家事,不言。卒年七十二。

國傑善推誠,得士心,故所至立功。性雄猛,視死如歸,嘗語人曰:“吾爲國宣力,雖身棄草野不恨,何必馬革裹屍還葬哉!”訃聞,贈齊國公,諡武宣。

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還之。”

乙丑,彗星滅。自去歲十二月庚戌始見,約盈尺,在室十一度,入紫微垣,至是滅,凡七十四日。

戊辰,中書左丞尚文以疾辭,不允。

詔:“諸王、駙馬所分郡邑,達嚕噶齊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遷代;其漢人、女真、契丹名爲蒙古者,皆罷之。”

敕:“軍民逃奴,有獲者即付其主;主在它所者,赴所在官司給之,仍追逃奴鈔充獲者賞;逃及誘匿者,論罪有差。”

詔:“諸路牧羊及百,至三十者官取其一,不及數者勿取。”

中書省言:“自內降旨除官者,果爲近侍宿衛,踐履年深,依已除敘;嘗宿衛未官者,視散官敘。始歷一考,準爲初階;無資濫進,降官二級。官高者,量降各位下;再任者,從所隸用;三任之上,聽入常調。蒙古人不在此限。”從之。

庚辰,命凡爲衙兵者,皆半隸屯田,仍諭各衛屯官及屯田者以勤惰爲賞罰。

灤城、濟陽等縣隕霜殺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