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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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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四

《金史》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鹽

金制,榷貨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礬、丹、錫、鐵,而鹽爲稱首。貞元初,蔡鬆年爲戶部尚書,始復鈔引法,設官置庫以造鈔、引。鈔,合鹽司簿之符。引,會司縣批繳之數。七年一釐革之。初,遼、金故地濱海多產鹽,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裏石壘部有鹽池,皆足以食境內之民,嘗徵其稅。及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立法加詳焉。然而增減不一,廢置無恆,亦隨時救弊而已。益都、濱州舊置兩鹽司,大定十三年四月,併爲山東鹽司。二十一年滄州及山東各務增羨,冒禁鬻鹽,朝論慮其久或隳法,遂併爲海豐鹽使司。十一月,又並遼東等路諸鹽場,爲兩鹽司。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濼爲西京鹽司。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京、西京七鹽司。

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爲袋,袋二十有五爲大套,鈔 、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鈔一,引如袋之數。寶坻零鹽較其斤數,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爲小鈔引給之,以便其鬻。解鹽斤二百有五十爲一席,席五爲套,鈔引則與陝西轉運司同鬻,其輸粟於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牒易鈔引。西京等場鹽以石計,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遼東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鈔,石一引。零鹽積十石,亦一鈔而十引。

其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山東、滄州之場九,行山東、河北、大名、河南、南京、歸德諸府路,及許、亳、陳、蔡、潁、宿、泗、曹、睢、鈞、單、壽諸州。莒之場十二,濤洛場行莒州,臨洪場行贛榆縣,獨木場行海州司候司、朐山、東海縣,板浦場行漣水、沐陽縣,信陽場行密州,之五場又與大鹽場通行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場行萊州錄事司及招遠縣,衡村場行既墨、萊陽縣,之二場鈔引及半袋小鈔引,聽本州縣鬻之。寧海州五場皆鬻零鹽,不用引目。黃縣場行黃縣,巨風場行登州司候司、蓬萊縣,福山場行福山縣,是三場又通行旁縣棲霞。寧海州場行司候司、牟平縣,文登場行文登縣。寶坻鹽行中都路,平州副使於馬城縣置局貯錢。解鹽行河東南北路,陝西東、及南京河南府、陝、鄭、唐、鄧、嵩、汝諸州。西京、遼東鹽各行其地。北京宗、錦之末鹽,行本路及臨潢府、肇州、泰州之境,與接壤者亦預焉。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定軍私煮鹽及盜官鹽之法,命猛安謀克巡捕。三年十一月,詔以銀牌給益都、濱、滄鹽使司。十一年正月,用西京鹽判宋俁言,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以俁爲使,順聖縣令白仲通爲副,以是歲入錢爲定額。四月,以烏古裏石壘民飢,罷其鹽池稅。十二年十月,詔西北路招討司猛安所轄貧及富人奴婢,皆給食鹽。宰臣言:“去鹽濼遠者,所得不償道里之費。”遂命計口給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十三年二月,並榷永鹽爲寶坻使司,罷平、灤鹽錢。滄州舊廢海阜鹽場,三月,州人李格請復置,詔遣使相視。有司謂:“是場興則損滄鹽之課,且食鹽戶仍舊,而鹽貨歲增,必徒多積而不能售。”遂寢其議。三月,大鹽濼設鹽稅官。復免烏古裏石壘部鹽池之稅。二十一年八月,參知政事樑肅言:“寶坻及傍縣多闕食,可減鹽價增粟價,而以粟易鹽。”上命宰臣議,皆謂:“鹽非多食之物,若減價易粟,恐久而不售,以至虧課。今歲糧以七十餘萬石至通州,比又以恩、獻等六州粟百餘萬石繼至,足以賑之,不煩易也。”遂罷。十二月,罷平州椿配鹽課。二十三年七月,博興縣民李孜收日炙鹽,大理寺具私鹽及刮鹹土二法以上。宰臣謂非私鹽可比,張仲愈獨曰:“私鹽罪重,而犯者猶衆,不可縱也。”上曰:“刮礆非煎,何以同私?”仲愈曰:“如此則渤海之人恣刮礆而食,將侵官課矣。”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礆科罪。後犯則同私鹽法論。

十一月,張邦基言:“寶坻鹽課,若每石收正課百五十斤,慮有風乾折耗。”遂令石加耗鹽二十二斤半,仍先一歲貸支償直,以優竈戶。

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謂丞相烏古論元忠等曰:“會寧尹蒲察通言,其地猛安謀克戶甚艱。舊速頻以東食海鹽。蒲與、胡裏改等路食肇州鹽,初定額萬貫,今增至二萬七千。若罷鹽引,添竈戶,庶可易得。”元忠對曰:“已嘗遣使鹹平府以東規畫矣。”上曰:“不須待此,宜亟爲之。”通又言:“可罷上京酒務,聽民自造以輸稅。”上曰:“先灤州諸地亦嘗令民煮鹽,後以不便罷之,今豈可令民自沽耶?”二十五年十月,上還自上京,謂宰臣曰:“朕聞遼東,凡人家食鹽,但無引目者, 既以私治罪。夫細民徐買食之,何由有引目。可止令散辦,或詢諸民,從其所欲。”因爲之罷北京、遼東鹽使司。二十八年,尚書省論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鹽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爲私鹽。鹽司苟圖羨增,雖知其誣亦復加刑。宜令別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革其弊。”五月,創巡捕使,山東、滄、寶坻各二員,解、西京各一員。山東則置於濰州、招遠縣,滄置於深州及寧津縣,寶坻置於易州及永濟縣,解置於澄城縣,西京置於兜答館,秩從六品,直隸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 不得於人家搜索,若食鹽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煮則捕之,在三百里內者屬轉運司,外者即隨路府提點所治罪,盜課鹽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諭有司曰:“比因獵,知百姓多有鹽禁獲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十二月,戶部尚書鄭儼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幹辦錢,又必別市而食,是重費民財,而徒增煎販者之利也。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幣易得之時所定,今日與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羨增,而反無之,何哉?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致虧官課爾。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爲三十八文,乞更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售必多,自有羨餘,亦不全失所減之數。況今府庫金銀約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補百有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爲出,必無不足之患。乞令平、灤幹辦鹽課亦宜減價,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庶革誣罔之弊。”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幹辦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絕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斤減爲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己。又巡鹽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方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書郭邦傑等則謂:“平、灤瀕海及太原鹵地可依舊幹辦,餘同儼議。”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可選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大興府事王翛請每斤減爲二十文,罷巡鹽官。左諫議大夫徒單鎰則以幹辦爲便。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爲得中。巡鹽弓手可減三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可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減爲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準新價足之,餘從所請。

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時既詔罷幹辦鹽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勝奴、廣寧推官宋扆議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爲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爲額。罷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幹辦鹽錢歲十萬貫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緩其徵督。上命俟農隙遣使察之。十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二年五月,省臣以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約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詔,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司官輒捕。民私煮及藏匿,則約所屬搜索。巡尉弓兵非與鹽司相約,則不得擅入人家。三年六月,孫即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鹽,三百里內者鹽司按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徵捕獲之賞於販造者。猛安謀克部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則免罪。又濱州渤海縣永和鎮去州遠,恐藏盜及私鹽,可改爲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創設巡檢,山東、寶坻、滄鹽司判官乞升爲從七品,用進士。”上命猛安謀克杖者再議,餘皆從之。尚書省奏:“山東濱、益九場之鹽行於山東等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於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若令與九場通比增虧。其五場官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奸弊。”遂定令五場自爲通比。舊法與鹽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五年正月,八小場鹽官左蓽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遂遣使按視十三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系設管勾,可即日恢辦,乃以蓽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見管課,依新例永相比磨。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新定課有減其半者,如使俱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數不復盡實附歷納官。”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辦。

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麴者,轉運司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私酒麴則屬轉運司,三百里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而所屬吝不遣者徒二年。

十二月,尚書省議山東、滄州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並特旨,減爲三十文,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後以國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復加三文爲三十三文。至承安三年十二月,尚書省奏:“鹽利至大,今天下戶口蕃息,食者倍於前,軍儲支引者亦甚多,況日用不可闕之物,豈以價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隨時取利,恐徒失之。”遂復定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價每一斤加爲四十二文。解州舊法每席五貫文,增爲六貫四百文。遼東、北京舊法每石九百文,增爲一貫五百文。西京煎鹽舊石二貫文,增爲二貫八百文,撈鹽舊一貫五百文,增爲二貫文,既增其價,復加其所鬻之數。七鹽司舊課歲入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爲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山東舊課歲入二百五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六貫,增爲四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貫四百文。滄州舊課歲入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貫,增爲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寶坻舊入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八貫六百文,增爲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三十九貫。解州舊入八十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貫五百文,增爲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貫二百五十六文。遼東舊入十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二貫八百七十文,增爲三十七萬六千九百七十貫二百五十六文。北京舊入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二貫五百文,增爲三十四萬六千一百五十一貫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舊入十萬四百一十九貫六百九十六文,增爲二十八萬二百六十四貫六百八文。

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謀克有告私鹽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數多寡論罪。今乃有身犯之者,與犯私酒麴、殺牛者,皆世襲權貴之家,不可不禁。”遂定製徒年、杖數,不以贖論,不及徒者杖五十。

八月,命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縣巡察私鹽。

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滄、濱兩司鹽袋,歲買席百二十萬,皆取於民。清州北靖海縣新置滄鹽場,本故獵地,沮洳多蘆,宜弛其禁,令民時採而織之。

十一月,陝西路轉運使高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麴者,計斤給賞錢,皆徵於犯人。然鹽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乞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徵以入官,則罪賞均矣。”詔從之。三年二月,以解鹽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十一月,定進士授鹽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後擬注。

四年六月,以七鹽使司課額七年 一定爲制,每斤增爲四十四文,時桓州刺史張煒乞以鹽易米,詔省臣議之。

六月,詔以山東、滄州鹽司自增新課之後,所虧歲積,蓋官既不爲經畫,而管勾、監同與合幹人互爲奸弊,以致然也。即選才幹者代兩司使副,以進士及部令史、譯人、書史、譯史、律科、經童、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爲管勾,而罷其舊官。

十月,西北路有犯花礆禁者,欲同鹽禁罪,宰臣謂:“若比私鹽,則有不同。”詔定製,收礆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賞同私礬例。五年六月,以山東、滄州兩鹽司侵課,遣戶部員外郎石鉉按視之,還言令兩司分辦爲便。詔以周昂分河北東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陳、蔡、許、潁州隸滄鹽司,以山東東西路、開、濮州、歸德府、曹、單、亳、壽、泗州隸山東鹽司,各計口承課。十月,籤河北東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張德輝言:“海壖人易得私鹽,故犯法者衆,可量戶口均配之。”尚書省命山東按察司議其利便,言:“萊、密等州比年不登,計口賣鹽所斂雖微,人以爲重,恐致流亡。且私煮者皆無籍之人,豈以配買而不爲哉!”遂定製,命與滄鹽司皆馳驛巡察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