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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引進社會後勤保障服務採購實施細則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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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引進社會後勤保障服務採購實施細則 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採購活動,依據國家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大學採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校自行組織引進的社會實體,以有償方式直接參與學校後勤服務項目的採購活動,適用於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採購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四條:後勤管理處是學校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活動的執行部門。在學校後勤保障服務採購工作小組領導下,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大學採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與要求,組織學校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的採購活動;
  (二)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機構;
  (三)負責制定集中採購活動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制定和編寫《招標文件》和評標原則及辦法;
  (四)負責審查投標單位的資質和資格及相關文件資料;
  (五)負責組織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及合同的起草及簽約工作;
  (六)負責組織和辦理公開和邀請方式招標以外的其它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的採購活動。
  第五條:學校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採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財政部和學校認定的其它採購方式。
  第六條:學校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的採購管理權限,按照《××××大學採購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執行。
  (一)計劃採購金額120萬元(含120萬元)以上的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採購。採購方案上報學校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實施,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校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報送學校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二)計劃採購金額50萬元(含50萬元)—120萬元的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採購。採購方案上報學校後勤保障服務採購工作小組審批後實施,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校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報送學校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三)計劃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採取邀請招標或其它採購方式進行採購。採購方案上報學校後勤保障服務採購工作小組審批後實施,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學校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對需要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進行採購的,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由後勤管理處提出具體意見,報學校採購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計劃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的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由後勤管理處上報學校後勤保障服務採購工作小組審批後,按學校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和採購程序與要求確定供應商。具體實施標準和要求由後勤管理處負責制定,報學校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五)下列事項須經學校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按有關程序報科工委審批:
  1、因特殊情況,對應公開招標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後勤服務項目;
  2、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七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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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八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佈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進入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招投標活動,其相關招標、評標、定標工作應當接受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按招標文件有關規定和要求確定邀請投標單位。 邀請投標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第十一條:邀請招標中投標單位少於三家,可採用非招標方式確定投標單位。計劃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上報經學校採購工作領導小組批准;計劃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上報經學校後勤保障服務採購工作小組批准。
  第十二條:評標、定標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擇優選擇中標單位。招標、評標、定標專家應在學校有關部門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監察處為學校評標、定標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學校後勤保障服務採購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對預中標單位進行商務談判。如排序第一的預中標單位不符合簽訂合同的要求,則應按排序順延審查下一個預中標單位,直至定標為止。
  第十四條:對於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其它採購方式確定中標單位的採購活動,全部實行合同管理。
  (一)中標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與學校簽訂相應的經濟合同。
  (二)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第十五條:採購招標相關工作人員,與引進社會後勤服務項目採購活動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進行迴避。
  第十六條:學校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和採購工作監督小組負有對社會後勤服務項目採購活動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的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後勤保障服務採購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