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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税未退税證明樣本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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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税未退税證明樣本 證明書

國税未退税證明樣本
國税未退税證明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0〕2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管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的國家税務局負責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税的認定、審核、審批及核銷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融資租賃船舶享受出口退税的範圍、條件和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税〔2010〕24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四條 從事融資租賃船舶出口的企業,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除提供辦理出口退(免)税認定所需要的資料外,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融資租賃出口船舶退税認定手續: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證明;
(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的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業務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務機關辦理註銷認定手續。已辦理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税認定的企業,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手續。
第三章 申報、審核及核銷管理
第六條 採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企業應於每季度終了的15日內按季單獨申報退税;採取後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企業應於船舶過户手續辦理完結之日起90日內一次性單獨申報退税。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船舶應分開獨立申報。
第七條 融資租賃出口船舶企業申報退税時,需使用國家税務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税申報系統,報送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税申報表。
第八條 採取先期留購方式分批退税的,融資租賃企業首批申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出口船舶退税時,除報送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税申報表以外,還應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報表》(見附件),從第二批申報開始,只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報表》,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一)首批申報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
2.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
3.消費税税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消費税應税船舶提供);
4.與境外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5.收取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6.承租企業支付外匯匯款收賬通知;
7.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第二批及以後批次申報
1.收取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2.承租企業支付外匯匯款收賬通知;
3.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採取後期留購方式一次性退税的,附送以下資料:
(一)《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
(二)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
(三)消費税税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消費税應税船舶提供);
(四)與境外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五)融資租賃企業開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銷售發票;
(六)所有權轉移證書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户手續;
(七)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