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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手抄報版面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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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涉及知識成果和知識價值的一種權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工商經貿等領域裏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簡要地說,是人們對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和知識財產所依法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一種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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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手抄報版面設計內容:

  知識產權的概念:

一、知識產權的定義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涉及知識成果和知識價值的一種權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工商經貿等領域裏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簡要地說,是人們對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和知識財產所依法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一種民事權利。

“知識產權”是20世紀後半葉以來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法律概念,最早源於17世紀法國大革命時代,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後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展①,“知識產權”後來有人稱“無形產權”(Intangible Property),這樣的術語開始被很多人沿用或引用。

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以下簡稱WIPO公約)將知識產權解釋爲: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知識產權在我國20世紀70、80年代曾稱“智力成果權”。前蘇聯也稱“智力成果權”。我國臺灣地區稱“智慧財產權”。日本曾稱“無體財產權”,現稱“知的所有權”。現在有的西方學者又稱“信息與知識財產權”,有的仍稱“無形產權”。

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單位對自己的創造性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總稱。《民法通則》第五章規定了我國有4種民事權利:

①物權;

②債權;

③知識產權;

④人身權。

其中對知識產權作了專節規定,該專節規定了六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由於知識產權是一種跨越科學技術、經濟、文化和法律領域的精神財富,在人類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具有很高的價值尤其是使用價值,是人類社會財富的重要部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崛起的知識經濟就是建立在智力成果基礎上的經濟。根據亞太經合組織的定義: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基礎上的經濟。通俗地講,知識經濟就是知識等智力成果在經濟的土壤裏生根、開花、結果,說到底,就是建立在知識產權基礎上的經濟。因此,各國立法普遍對智力成果的所有人應享有的專有權給予法律上的確認和保護。隨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下簡稱WTO協定)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的訂立,這種確認和保護的力度更具有普適性和現實性。

二、知識產權的範圍

知識產權的範圍涵蓋知識產權的內容、客體和對象。鑑於TRIPs協定使用“範圍”這一術語,我們認爲使用“範圍”可能會被多數學者所接受。對於知識產權的範圍可以分爲傳統和狹義以及現代和廣義兩種認識和理解。傳統和狹義的知識產權認爲,知識產權的`範圍由版權(我國稱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兩部分組成。現代和廣義的知識產權認爲,知識產權的範圍由版權、工業產權和其他知識產權(主要是指科技成果權其中尤其是技術祕密類技術成果權)三部分組成。WIPO公約、WTO(TRIPs協定)和我國《民法(草案)》[1] 主張現代和廣義的“三範圍論”。

1.《WIPO公約》第2條規定:

(1)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即著作權或版權;

(2)關於表演藝術家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即主要指鄰接權;

(3)關於人類發展的一切領域的發明和權利(一切領域的發明,就既包括專利發明,又包括非專利發明);

(4)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即發現權;

(5)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

(6)關於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即主要指商標權、商號權等識別性標記權;

(7)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即反不正當競爭權;

(8)一切來自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TRIPs協定)規定:

(1)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即鄰接權);

(2)商標權;

(3)地理標誌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未公開信息的專有權。

3.我國《民法(草案)》第89條規定:

(1)文學、藝術、科學等作品及其傳播;

(2)專利;

(3)商標及其他商業標識;

(4)企業名稱;

(5)原產地標記;

(6)商業祕密;

(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8)植物新品種;

(9)發現、發明以及其他科技成果;

(10)傳統知識;

(11)生物多樣化;

(12)法律規定的其他智力成果。

這些規定都表明,知識產權的範圍由版權、工業產權和其他知識產權主要是指科技成果權組成。其中關於科技成果權尤其是技術祕密類技術成果權的歸納,直接依據WIPO公約第2條第3款的規定、TRIPs協定第7款的規定和我國《民法(草案)》第89條第9款的規定。應當指出,當代高科技及其產業化發展迅猛,科學和技術界限在有的科技領域顯得越來越模糊,如生命科學技術領域的基因說與人類基因組圖譜等,在理論成果狀態下就出現了應用。因此,現在使用其他科技成果權這一術語,爭議恐怕會越來越少。至於技術祕密類技術成果,國外有些國家稱這一術語爲專有技術(KNOW-HOW),直譯爲中文就是“知道怎麼幹”的意思。我國曾稱非專利技術。1999年3月我國頒佈的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將非專利技術稱之爲“技術祕密”,本教材沿用這一稱謂。

(一)版權(著作權)

英美法系稱版權,我國稱著作權,是版權的同義語,也有人把它概括爲文學產權(Literature Porperty),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著作權人(包括創作者、傳播者和其他著作權人)根據法律規定對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版權的主要範圍是: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鄰接權作品:演出(表演)、錄音、錄像和廣播作品;

(3)計算機軟件作品(包括計算機軟件文檔資料和計算機操作程序兩個部分,近年來被多數國家列爲版權保護的一種作品)。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指法律賦予人們在工商業領域中爲使用而作出的創造性構思或區別性標誌、記號、品牌等方面所享有的專有權。工業產權包括工業所有權和商業所有權,其中“工業”一詞包括工業、農業、採掘業等各個產業部門,還包括商業等經貿企業,也有人統稱爲“產業產權”。工業產權範圍包括:

(1)專利:是指依法批准的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內享有的獨佔所有權。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爲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種。

(2)商標:俗稱商品的名稱,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精心設計後,人爲的有意識的置於商品上的一種專門的可視性標誌。

(3)服務標記:服務行業的專用標誌。也稱“服務商標”或“勞務標誌”。根據《尼斯協定》(第九版),服務業包括11類:廣告與實業、保險與金融、建築與修理、電信、運輸與貯藏、材料處理、教育與娛樂、其他諸如餐飲住宿、理髮美容等服務行業使用的用以區別其他服務行業和系統的一種特別標誌。

(4)廠商名稱:以國名、地名和字號組成的工商企業名稱,包括各種商貿機構的“商號”,旨在辨認和識別不同的企業。

(5)地理標誌(貨源標記):包括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兩種。產地標記一般是指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所在國及其地理名稱,用於標誌產於該地的產品。原產地名稱除反映產品的來源之外,還標明產於該地的名優產品,它和產品的馳名度是聯繫在一起的,產品的馳名度是該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結合的產物。

(6)反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包括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地理標誌等侵犯工業產權的行爲。

(三)其他知識產權即科技成果權

根據TRIPs協定的第二部分“有關知識產權效力、範圍及標準”中所規定的,科技成果權是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樸圖)、植物新品種權和未公開信息(包括技術祕密、商業祕密和實驗數據)。這是一個最新的關於知識產權範圍的定義,說明其他知識產權即科技成果權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新興的高科技成果權,其中相當一部分成果很多國家的專利法和我國的專利法還沒有規定爲專利授權範圍;一類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祕密,包括部分商業祕密和實驗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