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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出差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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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1月1日開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將執行新的標準。出差是最古老的公務行爲之一,古代歷朝公務出差也都有明確規定。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傳食律》,已記載有秦朝出差官員的伙食標準;如果出差時吃住行超標或假公濟私搞腐敗,都將受到國法懲治。唐代規定:“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明代規定,出差“佔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

古代的出差標準是什麼

古代出差住宿何處?

先秦時期已有諸候館、驛亭、傳舍、逆旅、客舍等不同檔次旅館

對於出差,古代各朝都有針對性的安排和制度設計。雖然各朝做法有所不同,但比較通行的做法是“定點招待”,和現代一樣也要求入住指定招待所。

先秦已有諸候館、驛亭、傳舍、逆旅、客舍等不同檔次的旅館,其中諸候館、驛亭檔次較高,系“國營”性質的招待所,專門用來接待使者和公務人員。據《周禮·地官》“遺人”條:西周時,“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

秦漢時,接待公務人員的傳舍這類招待所已遍佈全國,從京城到州縣,甚至途經的野外荒原都設有亭傳,形成了龐大的公務定點服務網絡。

唐宋時,公務出差定點接待制度更加完善。唐時爲公務出差服務的定點招待所統稱“館驛”,數量相當多,據《舊唐書·職官志二》,唐玄宗時,全國“凡三十里一驛,天下驛凡一千六百三十九。”唐朝的館驛不僅數量多,硬件設施也是歷朝最好的,劉禹錫《管城新驛記》記述:“遠購名材,旁延世工,暨塗宣皙,瓴甓剛滑,術精於內也。蘧廬有甲乙,牀帳有冬夏……”

宋朝州縣官員由朝廷直接控制,且三年一換,官員出差頻繁,除了館驛,遞(馬)鋪得到進一步發展。《夷堅支志》“陽臺虎精”條稱:“唯屯駐諸軍每二十里置流星馬鋪,傳遞文書,七八十里間則治驛舍,以爲兵帥往來宿頓處,士大夫過之者亦寓託焉。”

到明朝,公務出差定點接待達到高峯。據《大明會典·兵部·驛傳》,“自京師達於四方設有驛傳,在京曰會同館,在外曰水馬驛,並遞送所。”

古代也存在出差時入住非定點招待所的現象,但朝廷不提倡,有的朝代明確要求必須入住定點招待所。《太平御覽·資產部八》“肆”條引《晉令》便稱:“坐盧(廬)肆者,皆不得宿肆上。”這是西晉的規定,大概意思是,出差人員不得入住民間旅社。這樣規定除了防止擾民、腐敗,也許還出於出差安全的考慮。

古代出差伙食費有多少?

元代規定“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

出差最大的開銷是吃、住、行,除了享受免費住宿外,古代出差伙食也有相應標準。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傳食律》就是秦朝針對出差伙食問題而規定的具體標準,其中一簡寫道:“御史卒人使者,食糲米半鬥,醬駟分升一,採羹。給之韭蔥。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糲米半鬥;僕,少半鬥。”從中可見,秦朝御史的差役出差住驛站,每餐要供給糙米半鬥,用豆和麪釀製的醬四分之一升,還有加鹽、菜的肉湯,並供給韭蔥。如果是有級別(爵位)的,大夫、官大夫以上的,要按其爵級規定供應飯食。出差官員的隨從來到驛站,每餐要供給粗米半鬥;駕車的僕人,供給粗米三分之一斗。

此後,歷朝都有類似秦朝的出差伙食標準。如元朝,出差伙食標準有“祇應分例”。據《元史·兵志四》“站赤”條,中統四年(公元1263年),元世祖忽必烈規定:“乘驛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宿頓處,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隨從“白米一升,面一斤。”

明朝實行“稟給制”,支付標準是“行三坐五”。據《明會典》,經過驛站不過夜的,“正官一員支分例米三升,從人支米二升”;過夜的,“正官一員支米五升,從人支付三升”。

清朝稟給稱作“給驛”,初時直接以銀兩來覈算,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頒佈“給驛條例”:一品官給銀二錢,二品官一錢八分,三品官一錢六分,四五品官一錢四分,六七品官一錢二分,八九品官只有一品官的一半,給銀一錢。

爲了減輕地方負擔,杜絕大吃大喝,歷朝對出差招待標準都是從嚴控制。唐太宗李世民甚至禁止下去檢查的官員在館驛中吃肉,《新唐書·馬周傳》即稱:“我禁御史食肉,恐州縣廣費。”

古代出差交通工具有何規定?

唐代規定“凡給馬者,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

先秦時官員出差已有“公車”可用,古人的'“公車上書”現象,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出現的。後來水上運輸發達,出差可以水陸兼行,但更普遍的出行方式是騎馬。

由於騎馬出行較快,歷朝的郵驛機構都會備有相當數量的車、馬,以供公務人員使用。唐朝,每一傳驛爲出差人員提供車、馬的標準已非常具體。據《新唐書·百官志一》:“凡給馬者,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給傳乘者,一品十馬,二品九馬,三品八馬,四品、五品四馬,六品、七品二馬,八品、九品一馬;三品以上敕召者給四馬,五品三馬,六品以上有差。”一品大員可以使用八匹馬,這樣的出行陣勢是不是前呼後擁?

清朝,對官員出差所用交通工具規定得更加細化,一至九品各級官員出差時,都享有不同的待遇。據順治七年《內閣招帖》:“一品官、公、侯、伯奉差出京者”,給“馬十二匹,水路船二隻”:“二品官內院大學士,六部尚書、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奉差出京者”,給“馬十匹,水路船一隻”;四品至九品官員來到驛站,“陸路與車一輛”,“水路加船一隻”。

雖然交通工具的使用和食宿都有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超標。對於皇帝面前的紅人、實權派,下級官難免逢迎媚上。如漢武時名臣朱買臣,在擔任會稽太守後,一次出差,長安廄吏乘駟馬車來迎接他,但朱買臣很廉潔,乘標準的傳車走了。據《漢書·宣帝紀》,漢宣帝曾多次下詔要求按標準接待,但仍有地方官“或擅興徭役,飾廚傳,稱過使客,越職逾法,以取名譽”。

晉朝比漢朝更糟糕,一度沒人遵守規定。據《晉書·虞預傳》,“受迎者惟恐船馬之不多,見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窮奢竭費謂之忠義,省煩從簡呼爲薄俗。”如此鋪張浪費,“轉相放效,流而不反,雖有常防,莫肯遵修。”

古代如何懲治出差腐敗?

《大明律》規定:“佔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

因爲出差花的都是公家的錢,所以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公車私用、假公濟私這類出差腐敗。如何剎住不正之風?首先是卡死入住關。先秦時官員出差已須持“介紹信”一類憑證纔可上路,否則地方驛站有權拒絕接待。西周時有“質濟”、“傅別”一類出差證明信,春秋戰國時多用“信節”,漢代用“符券”,唐宋時有“過所”、“驛券”、“信牌”一類憑證。驛券上,公務人員的身高、長相、隨從人數、隨身物件,甚至接待標準都寫得清清楚楚,以方便辨認。有一件往來居延塞及金關之間的西漢始元七年木牘符券,上面寫着:“口書佐忠時,年二十六,長七尺三寸,黑色,牛一,車乘,第三百九十八,出。”

到明朝,身份查驗更嚴,往往使用“符牌”、“勘合”一類憑證,兵部則使用“火票”。據《洪武實錄》,明朝規定:“公差官員,例該應付廩給、夫馬車船者,照舊填用大勘合,仍給長單,自起程至公幹地方,各經過官司、填注供應數目於各項之下……”

如果出差時有謀私行爲或是享受超規格,則“後果很嚴重”。據《唐會要》,唐朝“如有家口相隨,及自須於村店安置,不得令館驛將什物飯食草料就彼等供給。”即使是官員,如是私事而又無券,“不得使用驛馬,不得進驛停留”。違反規定、佔公家便宜的話要被嚴懲。《唐律疏議·雜律》規定:“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輒受供給者,杖一百;計贓重者,準盜論。雖應入驛,不合受供給而受者,罪亦如之。”

明朝管得更嚴,“私借驛馬”、“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私役民夫擡轎”、“乘驛馬齎私物”都是不允許的,哪怕是所住房間超標也將受到責罰,《大明律·兵律五·郵驛》規定:“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佔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

與明朝一樣,清朝也力控出差腐敗,《大清律例》明文規定,禁止官員出差時“多乘驛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