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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早的是哪個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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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早的是哪個朝代

中國最早的是哪個朝代

夏朝

夏朝的政治:

官制

夏朝是在原始社會制度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在原始部落制度逐漸解體的過程中,父權家長制家庭成爲對它的一種摧垮力量,因爲世襲制國家的世襲王權和世襲貴族,就是以父權家長制家庭爲基礎逐步發展起來的。因此,在國家形成之後,各級貴族組織仍然要保持舊的血緣聯繫,嚴格區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們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爲氏。在各級貴族之間,就依姓氏的區別建立了各自的宗族關係。這種宗族關係,雖然沿襲了舊的氏族組織的遺制,但在實際上是以父權家長制爲核心,按其班輩高低和族屬親疏等關係來確定各級貴族的等級地位的。

《禮記·祭義》言,“昔者,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后氏貴爵而尚齒”,反映夏人對官位的重視,也從側面說明夏代的職官已有明顯的高低等級區別。

夏後,即夏王,是夏朝的最高統治者,集軍政大權於一身。其下屬的軍隊、官吏和監獄等,是維繫國家政權的支柱。

夏朝軍隊的組織形式,在啓討伐有扈氏時,於甘地誓師所作的誓詞中,可略見端倪。《史記·夏本紀》雲:“將戰,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啓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維共行天之罰。左不攻於左,右不攻於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馬之政,汝不共命。用命,賞於祖;不用命,僇於社,子則帑僇女。’遂滅有扈氏。天下鹹朝。”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啓在戰爭開始之前,召集臣屬,聲討有扈氏的罪行,並告誡將士,要忠於職守。立功者賞,違命者嚴懲不貸。啓滅有扈氏之後,諸侯皆臣服。誓詞中提及的六卿、六事之人、左、右、御等,皆軍隊將士的稱謂。

“六卿”,《史記·夏本紀》集解引孔安國曰:“天子六軍,其將皆命卿也。”

“六事之人”,集解引孔安國曰:“各有軍事,故曰六事。”“左”、“右”,集解引鄭玄曰:“左,車左。右,車右。”“御”,集解引孔安國曰:“御以正馬爲政也。”

九州的五服貢賦是夏后氏的主要經濟來源,“夏后氏官百”中當有諸多官員專司賦役徵發事務。

車戰是夏代的主要戰鬥形式。蔡沈《書經集傳音釋·甘誓》雲:“古者車戰之法,甲士三人,一居左以主射,一居右以主擊刺,御者居中,以主馬之馳驅也。”此種由左、右、御三人組合而成的車戰形式,一直延續至商、周時期。

正,是夏代掌管具體事務的官吏之通稱。見諸文獻的有車正、牧正、庖正等,分別爲管理車輛、畜牧和膳食的官吏。《左傳·定公元年》雲:“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爲夏車正。”

據《左傳·哀公元年》記載,少康曾爲有仍氏牧正。後“逃奔有虞,爲之庖正。”

夏朝設置太史令。太史令終古以諫桀無效而奔商聞名於世。

《墨子·耕柱》記載夏後啓鑄造陶鼎於昆吾時曾通過他的卜官,翁難乙,求問天神。《夏書》載,“遒人以木鐸徇於路”,夏後向四處巡徵詩歌和意見的官員稱作“遒人”、“瞀”、“嗇夫”應該都屬於“工”級的小吏。夏後可能還有專司占卜卜筮的“官佔”。

《夏書》又載,“辰不集於房,瞀奏鼓,嗇夫馳,庶人走。”。講述發生日食的時候,有“瞀”官擊打大鼓以示於衆,官吏和庶民各自奔走相告。

夏朝有掌管天地四時的官吏。《史記·夏本紀》集解引孔安國雲;“羲氏、和氏,掌天地四時之官。”《尚書·夏書》中有關於設官分職過程的概述,載道“賦納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夏王還臨時委任臣屬執行專門的使命,猶如後世之欽差大臣。《史記·夏本紀》雲:“帝中康時,羲、和湎淫,廢時亂日。胤往徵之,作胤徵。”集解引孔安國曰:“胤國之君受王命往徵之。”鄭玄曰:“胤,臣名也。”

夏朝已制定刑罰。《左傳·昭公六年》雲:“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史記·夏本紀》所載《甘誓》,對軍隊的刑罰有具體闡述。“用命,賞於祖。”集解引孔安國曰:“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主行。有功即賞祖主前,示不專也。”“不用命,僇於社。”集解引孔安國曰;“又載社主,謂之社事。奔北,則僇之社主前。社主陰,陰主殺也。”“子則帑僇女。”集解引孔安國曰:“非但止身,辱及女子,言恥累也。”

曆法

中國傳統的干支紀年紀日法,起源是很早的。夏代末期的帝王有孔甲、胤甲、履癸(桀)等,都用天干爲名,說明當時用天干作爲序數已較普遍。

夏代的歷法,是中國最早的歷法。當時已能依據北斗星旋轉斗柄所指的方位來確定月份,夏曆就是以斗柄指在正東偏北所謂“建寅”之月爲歲首。保存在《大戴禮記》中的《夏小正》,就是已知的有關“夏曆”的重要文獻。它按夏曆十二個月的'順序,分別記述每個月中的星象、氣象、物象以及所應從事的農事和政事。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夏代農業生產發展水平,保存了中國最古的比較珍貴的科學知識。

刑法

夏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可概況爲奉“天”罪罰。奉“天”罪罰的法制觀表現爲:一方面統治者的統治依據來自於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號實現統治。

夏王朝穩定之後,爲於調整社會關係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斷擴充的。其基本內容是以制裁違法犯罪行爲的刑事法律性質的習慣法爲主,制定了《禹刑》,這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正規法典。

《唐律疏議·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條,鄭玄注《周禮》說:“大辟二百,臏闢三百,宮闢五百,劓墨各千。”可見夏朝法律數量應較多,規定應該比較細密,法制應初具規模。《左傳·昭公六年》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後人大多將《禹刑》作爲夏朝法律的總稱。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並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古文獻記載夏時期已具備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書·呂刑》中說道“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便是指周穆王將夏朝的《贖刑》作爲制定周國刑法制度——《呂刑》的重要參考。而文中提到的《贖刑》很可能與《左傳》“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實爲一物。然《贖刑》、《禹刑》是否爲夏之刑法,具體內容如何,已無可考。《左傳》中引述《夏書》中關於夏時刑法載“昏、墨、賊,殺”,指觸犯昏、墨、賊這三種罪過的人要判死刑。晉國叔向稱這種刑法爲“皋陶之刑”。雖然死刑觀念應在新石器時代早已產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個將死刑法律化的人物。

夏朝有監獄。《史記·夏本紀》雲,桀“乃召湯而囚之夏臺,已而釋之。”索引曰:“獄名”。夏後槐的“圜土”、商湯被夏桀囚禁的“夏臺”便是夏時的監獄,爲中國史書記錄最早的監獄。圜土是一種原始的監獄,在地下刨挖圓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籬笆圈圍土牢。《大禹謨》謂“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勸之以《九歌》,俾勿壞”,評價夏後立刑法是對民衆進行治理的一種手段。除了《禹刑》外,還有《政典》。

土地

關於夏代的社會性質問題,怒錢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當時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爲不少專家認同。

《左傳》哀公元年記載伍員談到“少康中興”,少康因過澆之逼逃奔有虞時說:“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歡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衆,撫其官職。”這裏所說的“一成”,當是《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說的“九夫爲井”,“方十里爲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爲成的“成”,就是百井。[76]

《漢書·刑法志》又說:“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衆,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爲井,井十爲通,通十爲成,成方十里;成十爲終,終十爲同,同方百里;同十爲封,封十爲畿,畿方千里。”這段話雖然說的是殷周之制,但從這裏所說的“成方十里”、“成十爲終”是區劃土地的單位名稱看來,使我們可以肯定《左傳》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獻中也多謂井田之制,“實始於禹”。

賦稅

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貢”看來,夏代的部落農民可能在耕種自己的五十畝“份地”外,還要耕種五畝“共有地”,即如趙岐《孟子注》所說“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這種年納五畝之獲以爲貢的實際內容,如同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係”。這種“貢法”,還可以從古代文獻中看出它的原始意義。《說文》雲:“貢,獻功也。從貝工聲。”《初學記》卷二十又云:“《廣雅》雲:‘貢,稅也,上也。’鄭玄曰:‘獻,進也,致也,屬也,奉也,皆致物於人,尊之義也。’按《尚書》:‘禹別九州,任土作貢。’其物可以特進奉者曰貢。”這裏所說的都指民間勞作獻納於上的意思,正如《周禮·夏官·職方氏》職雲:“制其貢,各以其所有。”這就說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經作爲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由其獨立耕種;另一部分土地作爲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種,將其收穫物採取貢納的形式,繳納給公社酋長。這與恩格斯在論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時曾經說過的“氏族酋長已經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獻禮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是一樣的。

《尚書·禹貢》系後人所作,其中所記九州向國家貢納的情形,雖然不能認爲完全可靠,但其中說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慄,五百里米”的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在夏代業已存在,當是可能的。因此,所謂“夏后氏五十而貢”的“貢法”,並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龍子所說:“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爲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爲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孟子所說的“貢法”,並非禹之“貢法”,前代學者早有指出,例如閻若璩引胡渭之說雲:“龍子所謂莫不善者,乃戰國諸侯之貢法,非夏后氏之貢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與耕作。

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經濟方面亦有體現。《尚書》載“四海會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財賦,鹹則三壤成賦,中邦錫土、姓,祗臺德先,不距朕行,說四海之內的氏族部落都歸附夏後,金木水火土谷六種物質皆受到治理,明晰各處田地的優劣,將其分入三等以決定賦納數量,使得賦納得其正而不偏頗,賜土、賜姓,根據方國部落與夏后氏關係之密切疏遠定出封建的先後次序。《禹貢》一篇又列出九州賦納物品的具體情況,將物品數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據與夏后氏都邑地理距離的遠近分作甸、侯、綏、要、荒“五服”。

甸服:距離夏都城五百里以內的方國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糧食供應區。百里之內者賦納帶秸稈的穀物;再往外百里者賦納禾穗;三百里外者賦納帶稃的穀物;四百里外者賦納粗米;五百里外者賦納精米。

侯服:距離夏都城五百至一千里間的方國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後大,五百里至六百里爲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爲男爵小國;八至千里地爲侯伯大國。

綏服:距離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爲夏後勢力所及的邊緣區域。其三百里內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發揮武威衛戍。

要服:距離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爲夏後必須通過結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響的區域。三百里內通過同盟和平相處,二百里外爲夏民的流放地。

荒服:距離夏都城二千至二千五百里處爲異族疆域,與夏后氏只有間接的溝通。三百里內的是各少數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九等和五服的描述是周人對夏朝賦納經濟的看法,非必夏代實況。如鐵、鏤不大可能是夏代所見物品,夏時期的諸侯爵位也無法考證。但是其中反映的一些看法,如夏後根據道途遠近及各地生產情況來繳納不同的產物,應當爲夏代實況。

論述夏朝的賦納制度,《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意在夏人的“貢”、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徹”制度實際都是在繳納民戶年產總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賦制度一脈相承,顧炎武更據此認爲“古來田賦之制,實始於禹”。周朝的什一法是將一家民戶在數年之間的收成總和平均後取出一箇中庸常數作爲繳納數量,以夏朝的生產力和政權輻射力看,還沒有能力履行這種實物地租制度。孟子記載的“貢”字,意味着民衆與貴族間沒有太大的強制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願性。這種民衆自主性質的賦貢制度符合夏時期落後的生產力與夏后氏尚不完備的政權機構的情景,也接近於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經濟秩序。夏朝末期,夏后氏與方國部落的關係惡化,夏後桀四處討伐,他提升田賦數額以充軍費,從而加重人民負擔,激化不滿情緒,使之最終離棄夏後投奔商湯。徵夏之際,湯曾誓言於衆,“‘夏罪其如臺?’夏王率遏衆力,率割夏邑,有衆率怠弗協”,指訴桀的主要罪狀。桀在什一“貢”賦之外徵役民兵,而後民衆不滿便採取不合作的態度。轉看殷商的“助”法制度,平民百姓在農業生產義務外另有以兵役爲主的徭役責任,其結果是助法體系下的商族的可動員兵力大於夏後兵力。

夏朝是否存在:

中國學者大都相信夏朝確實存在,二里頭遺址可能即是夏朝國都

相信夏朝存在者,首先是從文獻邏輯上驗證。在約3000年前的《尚書·周書》中,即有關於夏朝的記載,那麼如先秦史學者朱鳳瀚所說,“西周早期文獻已言及夏,時克商未久,商遺民衆多,如果周人生生地造出一個虛構的夏來,用以宣傳週到商,猶如商代夏,是秉承天命,那麼如何能使早已有歷史典冊的商遺民相信?”②同時,《史記》中的商朝世系已得到甲骨文的驗證,那麼司馬遷關於夏世系的記述,也一定不會沒有依據。如王國維即說,“由殷周世系之確實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確實,此又當然之事也”。

其次,隨着考古事業的發展,尤其是二里頭文化遺址的發掘,夏朝的存在有了實物依據。1953年二里頭文化遺址最早在河南登封玉村被發現,此後偃師二里頭、鄭州羅達廟、洛陽東干溝等屬於同一文化的遺址被陸續發現,其中以二里頭遺址範圍最大,堆積最厚,故定名爲“二里頭文化”。學者們很快注意到,二里頭文化遺址分佈的豫西、晉南地區,同文獻中夏人所居的地方大致吻合。其次,通過碳十四測定,二里頭文化早期遺址,約在前2395年—前1625年,和夏朝紀年相當。因此,二里頭文化遂被定爲夏文化。

按照中國學者的研究,在二里頭遺址,發現有一號宮殿、二號宮殿,規模較大;同時有陪葬較豐富的“奴隸主墓坑”。二里頭遺址的發現者徐旭生判斷,“此次我們看見此遺址頗廣大……那在當時是在爲一大都會”。中國學者也大都相信,此處是古代一處都邑,只是對於二里頭遺址究竟是商都,還是夏都有所爭議。

很多外國學者質疑夏朝存在,甚至認爲夏朝只是後人編出的神話現在國內學者已大都認同夏朝的存在,以及二里頭文化遺址爲夏朝遺址,反對聲音主要來自於國外。對於文獻資料,有學者解讀《尚書》《竹書紀年》中關於夏朝的內容時,指出前者成書於西周,夏朝是統治者爲周滅商尋求合法性,而杜撰出來的;後者是魏國史書,成書於戰國中期,距離夏朝至少有1000多年時間,可信度並不太高。

英國學者艾蘭即認爲,中國學者默認這些史料的真實性,先入爲主地相信夏朝存在,然後再去尋找證據,是有問題的。艾蘭鑑於至今未在甲骨文中發現夏朝存在的證據,以及文獻中對夏朝的記錄也都語焉不詳,推測“禹創立夏朝和堯舜禪讓的傳說都是商代的神話發展演變而來”,“如果‘夏’原來是一個神話,後來被變成爲‘歷史’,那麼考古學上的‘夏文化’也就難於成立了”。蘇聯學者劉克甫則認爲,一個民族的“自我認證”,需要有文獻做證明。同時“這些文獻必須是書寫而非口傳的,是當時的記錄而非後來的,是用本民族語言寫成而非其他民族語言寫成的”。目前並未發現有關夏朝的此種史料,無法證實夏朝的存在。

中國學者對二里頭文化的解讀,也未能在國際上取得共識。如美國學者索普認爲,一看到大型的夯土基址就判斷爲“宮殿”是不妥的,“二里頭的宮殿只有一個單一空間的前庭,無法容納覲見的百官,不符合西周對於廷的描述,它可能是某種類似宗廟的建築”(現在一些中國學者已不再堅持二里頭遺址發現的大型建築一定爲宮殿)。對於中國學者按照墓葬大小來推導社會結構的做法,索普也持有異議,他認爲“二里頭遺址大型厚葬墓只是少數,只有在大範圍內發現更多大型墓葬時纔可以證明其王室貴族的屬性。何況二里頭的富墓在規模和隨葬品質量上遠不及陶寺或良渚的大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