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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不殺生是不殺什麼?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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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巴利《律藏經分別》,“任何比丘,若故意奪人之生命,或因此而求持殺具者、或讚歎死之美、或以死勸導,雲:咄!男子!此惡若之生,於汝何益?汝死勝於生。”如是心意,如是決心,以種種方便讚歎死之美,以死勸導者,此亦波羅夷不共住。

佛教的不殺生是不殺什麼?

佛教的不殺生是不殺什麼

由此可見,戒律訂立之初,不殺生戒僅是對人而言,不殺人。隨著時間的流逝,不殺生戒被擴大到不殺動物和毀損植物。不殺生戒被解釋爲不斷絕一切生靈的命根,而令其享盡天然的壽命。因爲,命根爲一切生靈最寶貴的的東西。在這兒,一切生靈通常指三種衆生:人類、動物和植物。在佛陀時代,古印度人認爲植物是有生命的,所不同的是,植物不能移動,而動物能移動;植物屬於具有一根的生命,而動物和人類則爲六根具足(眼、耳、鼻、舌、身、意)的生命。因此,在巴利文《中阿含》第九十八經中,佛陀把生命存在的形態分爲三種:植物、動物和人類。具體地說,不殺生戒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內容:

不殺人

犯了殺人罪,戒律中稱爲“波羅夷罪”,對出家衆來說,處罰的方法是“不共住”。這是佛教戒律中最嚴厲的刑罰,又叫做斷頭刑。如果出家人犯了殺人罪,他便自動失去比丘、比丘尼的資格(非求道人),所以不許他在僧團中共住。如果遇到不自覺的比丘犯了這條罪仍隱藏在僧團中,一旦發現,他將會被立即驅逐出僧團,因爲他已不是僧團的成員,再也無資格住在寺院內,接受人天供養。

不殺動物

後來佛陀進一步要求在家、出家二衆,不僅不能殺人,也不能殺害無辜的動物。在很多的經典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描述不殺生的定義:兩手佔滿鮮血,非常殘忍地、毫無慈悲之心地傷害或殺死無辜的生命。這兒通常指殺害動物。對出家人而言,若殺害任何動物,其處罰的方法比殺人罪稍輕,雖然不是把他逐出僧團,但處罰也很重,他將被剝奪比丘應有的權利,不但不得爲他人依止,更不得收徒弟,也沒有資格舉他人的過非(過失)。

對在家人來說,佛陀在八正道中,明確指出,佛教徒不可以經營屠宰業。這就明確告訴我們,殺害動物,不管是誰,以何種理由,都犯了第一戒。

不得損害植物

後來隨著戒條的不斷制定,戒條得以調理化,此時戒律對沙彌和比丘的要求便不太一樣。對沙彌和在家信徒的要求是不殺有情衆生,包括動物和人類。而對比丘和比丘尼來說,要求更高,不殺生指不殺所有的生命:包括植物、動物和人類。

正因爲如此,在斯里蘭卡求學時,每天清晨,我看到比丘只能從地上撿鮮花供佛,而沙彌則可以從樹上摘鮮花供佛。在寺院中,因爲第一戒,一般情況下樹木是不可以砍伐的,除非樹枝毀壞了佛殿或佛塔。僧人挖土也有違戒律,因爲挖土有可能會傷害到泥土中的小蟲或植物。但如果寺院中需要水井,出家人又不能動手挖土,這時就讓出家人爲難了。爲了解決這個問題,當有在家信徒來寺院中時,比丘們便相互談論:寺中需要造一口井(而不說挖一口井)。這時在家信徒聽後,心領神會,便主動來寺院中爲比丘造一口井。

僅僅自己做到以上三方面,還不夠,不殺生戒還要求我們做到不叫他殺或見殺隨喜。在《如法經》中,佛陀說:“不應殺生,不應該指使他人殺生,不應該贊同他人殺生,不向一切生靈施暴,無論這些生靈在這世界上是強者,還是弱者。”

“葷戒”是漢傳佛教戒律中的重要內容,現在一般人都理解爲是對肉食的禁忌,但“葷”字的本義並非指肉類,而是指蔥蒜一類的蔬菜。許慎在《說文解字》中說“葷,臭菜也。”,段玉裁注“謂有氣之菜……葷,辛物,蔥韮之屬。“,可知“葷”的本義是指像蔥蒜這樣一類帶有辛辣刺激氣味的蔬菜,並非指肉類。從字形上我們也可以看到“葷”字從“艹”部,應與植物有關。

戒葷吃素與佛教信仰確實一點關係也沒有。那種認爲佛教主張吃素戒葷實際上是對佛教的錯誤理解。當然,請注意,雖然佛律未規定不許吃肉,但也沒有提倡吃肉。吃素應該受到讚賞,因爲體現了佛陀所宣揚的慈悲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