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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刑法心得體會(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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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積累了新的體會時,就很有必要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可以記錄我們的思想活動。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習刑法心得體會,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通用10篇)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1

通過讀書活動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爲以後的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於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治在線”、“今日說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並且瞭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可是僅僅這樣是遠遠不夠的。我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係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學習法律,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同時,因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事就是法制經濟。使自己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武器來規範、引導、制約和保障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繫、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等。

在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變化。開始比以前更自覺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也更堅定的確立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這對我自己以後的發展是有很大幫助的。也讓我更加明白了入黨的積極意義。由於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這些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準則。讀完這本書,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並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爭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養水平。

近年來,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價值觀念都發現了重大變化,我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們更應該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瞭解並明確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定,並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有關法與法律現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並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瞭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並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決心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鬥。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2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爲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於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及現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範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係。法學作爲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在:

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於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經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後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濟行不通。

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爲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於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爲生活經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麼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爲判斷標準。所以對於法律理論現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驗來作爲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纔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範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爲規範,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範性,它是法學區分於其他學科的特徵。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範不規範的問題。因爲法律的規範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爲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效果,那麼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範性、邏輯性、體系性。規範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鬆散性的呢?還是製成規範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爲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範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於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分別爲兩個概念,欺詐行爲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爲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後要理解。如欺詐行爲,我們先要弄清什麼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爲。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品”就不一致。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爲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着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於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後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爲“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爲概念遊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於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爲有正義性才能區分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後就是依據法律的正義性。 同時,現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於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於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爲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於其他職業。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爲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爲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麼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鍊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諮詢什麼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瞭解到: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爲,認定爲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爲,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人員,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人員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員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員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3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於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xx、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其中的“行兇”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其含義十分寬泛而難以確定。一般而言,打架鬥毆是行兇,傷害他人是行兇,殺人行爲也是行兇;赤手空拳毆打他人是行兇,使用器械、傷害他人也是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對“行兇”的概念進行分析,闡明其真實的含義。理解法律條文的規定,行兇是和殺人、搶劫、xx、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列規定的,因此,它們之間應當具有性質和程度的考量。而殺人、搶劫、xx、綁架等犯罪行爲是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實施的行爲可能造成防衛人重傷、死亡的時候,纔可以認定爲“行兇”;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輕微的暴力行爲則應當被排除在“行兇”的範疇之外。

因此,刑法分則是關於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範體系,這些規範明確了對各類、各種具體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總則是關於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的規範體系,這些規範是認定犯罪,規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總則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所確定的原理原則的具體體現,二者相輔相成。只有把總則和分則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簡而言之,總則給予分則精神上的指導,分則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遇到困難時則迴歸總則的原則性規定上進行自由心證。

在上學期學習刑法總論時,曾老師講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以及各方面理論上的指導,爲分則學習作出一個先行的鋪墊。然而到了這學期上陳老師的課,我方纔發現,自己總則上的內容把握得不夠準確,知識缺陷很大,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態、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個混亂的怪圈。例如故意殺人罪,這是我首次有勇氣上臺“講課”的一個罪名內容,當我自以爲預習分析得很透徹的時候,最終的案例分析時,我還是卡在一個犯罪形態上,究竟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這暴露的是學習總論時缺乏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及司法實踐當中具體個案的`判決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總論知識體系的極度不完善,需要在學習刑法分則的過程中加以彌補。現在時過半學期,我自認爲比較理解何以判斷犯罪形態: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相對於其他犯罪形態較容易判斷,問題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員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爲。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人員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爲。犯罪既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實質區別:犯罪有沒有得逞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實質區別: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於犯罪人員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動放棄的話就是中止。後三者比較容易混淆,鑑於各種犯罪行爲的行爲方式各異,當司法實踐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是,犯罪形態的不同對罪刑法定起到一個關鍵性的作用。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4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試裏的重頭戲,從最近幾次考試看來,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觸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們平時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搶奪罪),看起來似乎比民法難。其實無論司法考試中的哪個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數,所以不需要畏難。刑法總則和分則的分值基本上是對半。

因爲刑法的法條規定比較簡單背後卻蘊藏大量可考知識,比如總則裏面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規定:

“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初學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條,很難整理出裏面的考點,其實裏面包含着“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等條件,再結合具體案例,可謂千變萬化。所以僅看法條來複習,是根本不行的,一開始複習刑法應以教材爲起點。在複習到相關概念、法理都具備一定積累的時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條,熟悉一些記憶型考點,比如:緩刑、假釋等。

前面的內容主要針對刑法總則而言,對於分則部分和司法解釋,可以多看法條。司法解釋對刑法的補充和修訂相當多,而且許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時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條的特殊規定,法理涉及較少。分則和司法解釋的特點是:繁雜,但記憶清晰的話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點罪名,比如搶劫、盜竊、貪污等,現在的考試趨勢是重點罪名要考,同樣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對分則罪名的複習方法應是重點突破、全面複習,切不可偷懶。對罪名的複習還要注意一點,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誤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斷犯罪性質的罪是老師偏愛考察的,比如“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這樣的罪名簡直是大白話的把犯罪的性質描述出來,一般比較少考察;又如“強迫交易罪”,這樣的罪容易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5

在我國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還是首次有這麼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廣泛關注和社會的自覺傳播。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刑法很遙遠,只要秉持樸素的善良觀念,刑法並不會找上門。而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別引人注目,主要是因爲它涉及不少近年來公衆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上述九種行爲,都曾多次製造轟動一時的新聞事件,許多事情甚至就發生在很多人的身邊。即使不是親歷者,這些行爲也早已成爲人們熱議的話題,構成了人們生活的一部分。

其實,“民生刑法”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當時最受關注的無疑是“醉駕入刑”。7年來,這個新罪名已經改變了許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觀,還催生了一個新的代駕行業。更爲積極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機、路人們至少不需要太擔心遇上酒駕飛來橫禍。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種行爲,和當時的“醉駕”一樣,同樣是當前社會的主要“負能量”。尤其在網絡傳播放大效應之下,這些影響無遠弗屆。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傳出,身爲父母的人都會心頭一緊。類似的不安、焦慮,乃至戾氣,一旦構成了社會的主要氛圍,必然嚴重影響到每個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時迴應了社會上瀰漫的種種焦慮感,將“負能量”納入最嚴峻的刑法規制之下,可謂最貼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劇本未必能拍出好電影。對於法律而言,如果說立法相當於寫劇本,執法和司法便是從影像上實現劇本的過程。雖然說“民生刑法”的立意在於消除社會戾氣,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執法不嚴,甚至執法異化,執法本身便可能成爲更爲嚴重的戾氣之源。此次廢除的“嫖宿幼 nv 罪”,某種程度上便是因執法鬆懈、裁判武斷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還必須通過“民生執法”才能發揮效果。刑法對社會生活的成功重塑,不僅取決於立法,更要在嚴格執法和公正執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過後,都是立即實施,沒有過渡時間。自“刑八”開始,在通過和施行之間,留了兩個月過渡期。這顯示,設立新罪名的用意不僅在於懲罰,更在於疏導與預防。這也是“民生刑法”漸入佳境的一個體現。這意味着法律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將越來越重要,成爲人們謀劃生活、組織活動和考慮問題時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這不僅顯示中國的法律越來越貼近生活,更顯示法律觀念開始以引導人心爲己任。

孟德斯鳩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對每個人的關懷。步入“民生刑法”的時代,我們會發現,刑法的面孔也並不總是嚴峻的。它可以被駕車的人們用來在酒桌上擋酒,可以被校車司機用來拒絕學校超載超速的要求,可以讓我們對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對我們晚年生活更樂觀……此時,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裏,也透着慈母般的關懷。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6

9月份,在河南省醫學會增強法制建設讀書學習活動中,我積極、主動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了系統學習,通過學習,是我對刑法的內容有了一定的認識,同時也是我覺得要不斷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法律意識,提升法律修養,不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員工,作爲醫療事故鑑定及法醫臨牀司法鑑定工作中的一員,更應該學法、用法。通過學習使我產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將小談一下對本次學習的一些心得體會。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一些基本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及其罪刑關係的法律。刑法作爲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律,具有以下特徵:公法、刑事法、強行法的特徵。除此之外,刑罰還是同一切犯罪行爲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生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法。具體說,有四個方面,即: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法;保衛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法;維護社會秩序法。

所以,我們對刑法要有一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在這個法制的社會中立於不敗之地,維護自身權利,同時也保護他人權利。

二、我應該如何

1.學會自律、自護。學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曉其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學習法律還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約己,換句話說就是要知法守法。

學了法,還要學會用法,學會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當拿起法律這把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給予相應的懲罰。

2.做好法律的宣傳者。作爲一名跟法律密切相關的醫療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更應該學好法律知識。不單單如此,還要做一個宣傳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時,帶動身邊更多的人去學習國家法律,讓身邊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養的良好公民,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抵禦社會不良影響、預防違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們將生活在一個安全、和諧的環境中,使我們的身心更加健康。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7

經過一年多的備考,現在付出的汗水終於有了收穫了,我考上廈大的研究生了。

一路走來受到很多人的支持、鼓勵和幫助,真的非常非常感謝他們!

我覺得我是幸運的。首先,一路上我有兩個好隊友一直陪伴左右,一直互相鼓勵支持。再次,2017這一年考研,數學比較簡單,而數學恰好是我的弱項,所以我也是幸運的。再者,複試時,我筆試不理想,最後還能過複試,這也是幸運的。最後,雖然沒能選到想要的導師,但是那個導師給我推薦了一位非常nice的導師,這是幸運的。

通過考研,我覺得我收穫的不僅僅是拿到了錄取通知書,還收穫了一段非常珍貴的友情。南神是我的考研隊友,是兩個隊友裏面跟我最要好的一個。他在大一時跟我同班,但是後來轉了專業,本來在班上就沒什麼交流,他轉了專業之後幾乎就沒聯繫過,連面都沒見過幾次。大三那時,要準備考研了,卻突然遇見了,一番寒暄後,知道都是考研的。我當時是在實驗室學習,一個人也是覺得挺孤單的,另外他還是大神,所以就邀請他到實驗室學習,大神愉快的答應了。在實驗室學習了一段時間,由於實驗室要給畢業生做畢設,所以後面也就搬到自習室學習了。在實驗室的這段時間裏,我們總有一種相見恨晚,惺惺相惜的感覺,覺得之前大一時,怎麼就沒有好好交流呢,真是太浪費!那時我就覺得如果那時早點跟大神交流了解的話,我可能就會跟着大神轉專業了。

接下來的複習時間裏,我們雖然不是考同一個專業,沒有在一個教室複習,沒有朝夕相伴,但是每次在路上碰巧遇到時,彼此都有說不完的話。印象最深的是政治這門課,我們都是用石磊的教材和視頻,所以可以找到許多共同的話題。記得大神有一次看完思修時,特意來找我說,石磊的思修講的很好,你看了沒。我說沒有,然後大神就開始給我講他從中學到的東西,說石磊講的哪些真的好有收穫,是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思修云云。

到現在印象還是很清晰,晚上十二點多了,我們一起走在校道上,一起談論馬克思,一起談論資本論,吐槽資本來到世間,每個毛孔都留着血和骯髒的東西,一起談論考研的意義,以後要做的事。

這是我考研過程中最最寶貴而美好的一段回憶!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8

複習時間系統安排

在暑假期間,大家首先要這段時間將教材過一遍,將大綱規定的知識點弄清楚。這個階段的工作很細碎,但很重要,一定要細緻地做好。可以報一個考研輔導班,並利用假期時間消化。通過老師輔導可以將前一階段的知識串起來,提高自己解綜合題的能力;到了下個學期就要進入做模擬題、提高能力和查缺補漏了。到了考試前20天左右,就要將自己以前的複習整理一下,看一下筆記,將以前消化的鞏固下來,不清楚的弄清楚。

會做的就不能丟分

考研數學試題從來未出現過超綱現象,只要考生把全部基本的概念、原理搞懂了,就相當於全部押中考題。從之前考研的情況來看,考生失分的主要原因是基本功不過關,大多數考生往往因爲一個考點沒掌握而影響了整道題的運算,最終導致失分。在複習過程當中,大家一定要重視數學概念、原理的掌握和計算過程的訓練,爭取在考試過程中,只要是會的就不丟分。

無法預測,只能注意細節

從最近這幾年數學一來講,有一個比較值得注意的問題,出現了圖形命題這種形式。數學一在最近連續兩年出現導數應用用圖形來描述的問題,在數學二,數學三,數學四,估計以後可能也會朝這個方向去做。所以這個倒是值得應該注意的這麼一個問題。至於說其它的哪些考試,或者哪些考這種東西,確實比較難以去預測這個問題。可是有這樣一種特點,假如我們看一看考試大綱的話往往可以看到這樣,在考試大綱裏頭所列出哪些知識點,經過了多年考試以後,基本上全都考到了,也就是說在考試大綱裏頭所列出的那些考點的話經過幾年以後,基本上都能夠輪得到。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9

一、習慣思考的能力

閱讀一個知識點,宏觀上思考其在整個數學科目中作用及與其他科目之間的聯繫,微觀上思考其本身概念的深度,其具有的特點及滿足的性質等等。拿到一個題目,研究其條件與結論的聯繫,思考題目所在的知識點及可能使用的方法,能否用更多的方法來求解,能否找到最爲簡單的方法。看歷年真題,總結考試題目的規律,思考命題特點及與考試大綱之間的聯繫。

二、高效解決問題的能力

考試時不僅要正確解答題目,更重要的是要快速的達到目的。現在很多輔導資料對知識點的總結,題型的歸納都比較全面,如果能利用其對知識的歸納再加上自己的邊看邊思考,對知識點達到融會貫通不成問題。

三、快速判斷所考知識點的能力

考研數學大綱所規定的知識點是有限的,重要的知識點就更少一些,但考研數學已經進行了二十幾年,重點之處年年考,但這些知識點每年都會換上新的外衣,喬裝打扮,使不少考生被矇蔽,之後悔之不及。

四、持之以恆的能力

數學因其高於日常生活而常受到學生的冷落,這樣就會產生馬太效應,愈不關心她,它就離你愈遠,故而考研複習需要保持對數學熱情,堅持到底!

在考研複習中考生要做到的是掌握核心,即萬變不離其宗,抓住其形變而神不變之處才能輕鬆成功。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 篇10

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瞭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於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麼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治階級爲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並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爲。對犯罪的定義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麼法、量什麼刑,都要依據法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基於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爲——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爲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爲了保護大衆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爲刑罰是“以惡制惡”,於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讀着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當時即對刑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而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並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於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一一個與犯罪有關,且關係無比密切的法律。同時,犯罪,作爲一個與暴露人性醜惡有關的行爲動詞,集心理、倫理、醫學以及科技等於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徵,而且闡明瞭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爲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