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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銷售授權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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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銷售授權證明 證明書

品牌銷售授權證明
授權證明
一、《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12年第10號)
二、《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項目申報備案材料的通知》(商資字[2005]28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2年修訂)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申請條件:
一、汽車總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獲得汽車生產企業的書面授權,獨自擁有對特定品牌汽車進行分銷的權利;
(三)具備專業化汽車營銷能力。主要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絡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和技術培訓與諮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
(三)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與汽車供應商授權的相一致;
(四)具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新開設店鋪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申請材料:
一、外商投資設立(含併購、變更經營範圍)汽車總經銷商應申報的材料
(一)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上報函。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企業設立申請書,主要包括:
1、項目概況:企業名稱,公司註冊地及分支機構地址,總投資、註冊資本,投資各方基本情況,出資比例及方式,經營範圍、規模及期限。
2、建設及配套內容:主要設施;經營商品來源,採購、配送方式;環保、消防安全方案。
3、專業化汽車營銷能力分析: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絡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技術培訓與諮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的具體內容、組織機構、人員設置及構成。
其中:網絡建設應明確網點建設佈局、規模及進度。
(三)汽車生產企業出具的《汽車總經銷商授權書》。其中汽車生產企業爲境外企業的,應提供企業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
(四)擬設立企業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爲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二、外商投資設立(含併購、變更經營範圍)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申報的材料
(一)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上報函。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企業設立申請書,主要包括:
1、項目概況:企業名稱,公司註冊地及分支機構地址,總投資、註冊資本,投資各方基本情況,出資比例及方式,經營範圍、規模及期限。
2、建設及配套內容:設立分支機構(含店鋪)數量、營業面積,新設店鋪應提供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商業發展規劃的意見;主要設施;經營商品來源,採購、配送方式;環保、消防安全方案。
3、汽車經營範圍、規模與場地、設施、專業技術人員相適應的分析說明。
(三)汽車供應商(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總經銷商,下同)出具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書》。其中經營進口汽車的,應提供其在境內的汽車總經銷商出具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書》。
(四)擬設立企業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爲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九)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三、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應備案的材料
(一)汽車供應商授權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使用和銷售的備案材料:《汽車供應商授權信息備案登記表》。
(二)新設立(含併購、變更經營範圍)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備案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汽車總經銷商信息備案登記表》、《汽車品牌經銷商信息備案登記表》。
許可程序:
一、汽車總經銷商、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申請人分別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擬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後,上報商務部。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批准的,說明原因。
三、外商併購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汽車品牌銷售經營範圍的,按前述程序辦理。
四、凡符合設立條件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總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凡符合設立條件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汽車品牌經銷商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告知方式:商務部批件
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審批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外資司 6519796265197875
行政監督:行政監察部門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