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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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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規章制度

  爲更好的利用農村黨員服務中心這個平臺,充分發揮其服務、教育培訓和轉化管理等三大職能,結合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特制定黨員服務中心制度。
  一、服務職能
  第一條 黨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必須深化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本着"以人爲本、服務爲重"的精神,增強對黨負責、對羣衆負責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恪守本職,竭誠服務;
  第二條 黨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接受黨員諮詢、求助時須態度和藹、微笑服務、百問不厭、百聽不煩;
  第三條 黨員到農村黨員服務中心接轉黨員關係、諮詢、求助等,不分管轄地域、不論身份屬性,服務轉化中心工作人員要如實受理登記,進行服務或處理。對超出本中心服務範圍的應及時報鎮黨委或縣委組織部協調解決;
  第四條 對報上級鎮黨委或縣委組織部協調處理的服務要求,在鎮黨委或縣委組織部協調處理後,由農村黨員服務中心負責反饋落實;
  第五條 黨員服務中心在接待受理黨員求助服務中,要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如實記載求助要求,反映處理結果。遇到特殊情況要進行個案專報,一事一報。服務中如遇到問題不得擅自處理,須作好記錄、及時報告、聽候指示;
  第六條 黨員服務中心定期彙總分析黨員求助的情況以及黨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向鎮黨委報告,同時抄報縣委組織部;
  第七條 對黨員服務中心受理的黨員求助服務,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覆,特殊情況可視情適當延長,但必須做到事事有反饋,件件有落實;
  第八條 對黨員的重大求助或反映重要的情況,應及時上報鎮黨委或縣委組織部,不得瞞報、漏報、謊報;
  第九條 黨員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組織生活、黨員活動等有關資料,發放黨內有關報表、書籍、材料等,爲鎮屬其他支部開展組織生活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十條 黨員服務中心設立求助熱線,對黨員和羣衆提供的求助要求予以幫助,協調有關單位和組織解決黨員和羣衆的實際困難和需求;
  第十一條 提供談心交流的場所,併爲有需要的黨員羣衆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農村黨員服務中心按規定結轉辦理黨員組織關係,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並接受流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三條 協助鎮屬其他支部特別是黨建薄弱村支部開展發展黨員工作,併爲非公企業支部開展組織生活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十四條 經常性組織開展一些積極向上、能體現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的活動,發揮黨員在文化建設方面的作用。
  二、黨員服務中心教育培訓職能
  第十五條 農村黨員服務中心教育培訓範圍只要面向各村優秀的年輕黨員或村級後備幹部,教育培訓的形式主要是上黨課、掛職鍛鍊、參與鎮中心工作等。
  第十六條 農村黨員服務中心每年在全鎮選擇10-15人優秀黨員或後備幹部,輪流到服務轉化中心參加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 到黨員服務中心參加教育培訓的黨員或後備幹部必須按時參加服務轉化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服從鎮黨委的統一安排,參加一些全鎮性的中心工作。
  第十八條 農村黨員服務中心採用“一對一”聯繫培養的方式進行結對教育。服務轉化中心支部每個機關黨員一般一次聯繫1-2個農村黨員或後備幹部,全面負責該名黨員或後備幹部在服務轉化中心期間的學習和工作事宜。
  三、轉化管理職能
  第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轉化管理職能指對本鎮範圍內一些需要轉化的黨員(以下稱轉化黨員),進行嚴格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轉變現有的思想意識和工作態度,積極參與鎮、村兩級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條 鎮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將其他支部轉化黨員組織關係結轉到服務轉化中心支部,納入服務轉化中心支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黨員服務中心對轉化黨員的轉化工作實行積分制管理,基礎分是5分。每完成一項任務,加0.5分;沒有完成的倒扣0.5分。
  第二十二條 轉化黨員必須按時參加服務轉化中心支部的各種會議和活動,每缺席一次扣0.5分。
  第二十三條 轉化黨員的積分低於3分時,由鎮黨委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當轉化黨員的積分達到15分,由鎮黨委組織人員對其在服務轉化中心這段時間的表現進行民主評議,合格者由鎮黨委將其組織關係遷回原支部;評估不合格者,繼續留在服務轉化中心參加轉化管理,直至合格爲止。
  第二十四條 轉化黨員的民主評議的參加對象是:黨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轉化黨員所在村兩委幹部、人大代表、黨代表、村級配套組織負責人、村民代表、黨員及鎮黨委認爲必要的人員,其中轉化黨員所在村人員的參加比例不得高於50%。
  第二十五條 民主評議轉化黨員實行百分制管理,80分爲及格分,80分以上(包括80分)爲合格。
  第二十六條 黨員服務中心對民主評議合格的轉化黨員實行跟蹤管理,將轉化黨員組織關係回村後的6個月作爲轉化過渡期。在這一期間如果轉化黨員回村後不思悔改,繼續在村裏做一些不利於團結、影響村內穩定事件的,將由鎮組織辦會同鎮紀委作出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黨員服務中心制度由鎮組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黨員服務中心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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