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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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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政部關於加強地名文化建設的意見》(民發〔2012〕106號),爲深入開展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定本方案。

2015全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方案

  一、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大會多次做出決議,強調地名是國家重要的歷史和文化遺產,要求各國採取行動予以保護。在聯合國地名組織的推動下,許多國家開展了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我國幅員遼闊,歷史悠久,地名浩如煙海。這些地名記載着中華民族對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特有的認識和思考方式,記錄着中華民族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創造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成果,是中華民族悠久歷史的見證,是中華文化形成、發展和傳承的載體,是寶貴的文化遺產。近年來,我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理論研究不斷深化,“千年古縣”等保護活動紮實開展,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是,隨着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大量有重要歷史和文化價值的地名不斷消失,破壞嚴重,亟需進行搶救和保護。深入開展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保護我國獨特地名文化資源、促進地名文化繁榮發展、推動地名事業科學發展、弘揚中華優秀文化、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按照“統籌規劃、全面保護、突出重點、分類實施、逐步推進”的要求,全面開展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各類地名進行系統挖掘整理,重點做好千年古城(都)、千年古縣、千年古鎮、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數民族語、著名山川、近現代重要地名等8類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制定地名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建立完善管理與保護的長效機制,將我國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相銜接,使各類地名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傳承和弘揚。

(二)基本原則。

搶救第一,保護爲主,弘揚傳承,合理利用。堅持全面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保護研究與保護實踐相結合,傳承弘揚與宣傳教育相結合。正確處理每個“結合”的相互關係,防止只顧重點保護,忽略一般性、全面性保護工作,防止不經深入研究和考證而盲目武斷認定保護對象,防止只重認定確認不重傳承弘揚和宣傳教育的傾向。

  三、重點保護對象

(一)千年古城(都)地名文化遺產。我國古代城市始於先秦時期,並與古國都城相融合,爲一定區域乃至全國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千年古城(都)不僅是中華民族歷史與文化的見證,也是古代都城建設發展和古代建築藝術的活化石,其主地名和派生地名羣系統地承載着古城(都)文化信息。

(二)千年古縣地名文化遺產。我國縣治始於春秋戰國,自秦漢定製後歷代傳承至今。千年古縣積澱了深厚的歷史文化、地理文化和鄉土文化,是中華傳統文化的基本單元,其歷史悠久的地名承載着深厚的地域文化信息。

(三)千年古鎮地名文化遺產。我國古鎮(自然鎮)源於古代中心聚落,爲一定區域經貿、文化、交通中心,有些逐漸發展爲建制鎮。千年古鎮地名是我國古代小城鎮傳統文化的歷史見證。

(四)千年古村落地名文化遺產。我國有着7000年的農耕文明史,不同歷史時代和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形成的古村落,在世界文化遺產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千年古村落名稱承載着大量文化信息,是我國古代聚落歷史與文化的活化石。

(五)甲骨文、金文地名文化遺產。甲骨文、金文中記載的地名,有些傳承沿用至今,成爲我國古代地名中最具代表性的活化石,是中國和世界地名文化遺產中極珍貴、極瀕危、極具保護傳承價值的文化遺產。

(六)少數民族語地名文化遺產。少數民族語地名是民族語言和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是中華民族多元文化的見證。特別是使用人口很少的少數民族文字地名和一些沒有民族文字只靠口耳相傳的少數民族語地名,處於瀕危狀態,亟需保護。

(七)著名山川地名文化遺產。著名山、河、湖及洞、泉、瀑布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不僅積澱了豐厚的地質、地貌、景觀和古建、石刻、人物、事件等文化內涵,而且是自然環境變遷和先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歷史見證。

(八)近現代重要地名文化遺產。近現代形成的地名雖歷史不夠久遠,但有些是近現代形成的國內外聞名的獨特文化發祥地或弘揚中華民族精神的紀念地,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具有重要的傳承保護價值。

  四、管理機制和申報程序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民政部統一組織指導全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負責中國地名文化遺產的認定確認、記錄公示、頒證授牌和宣傳保護等工作;各省(區、市)地名主管部門組織指導本省(區、市)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負責全省地名文化遺產的申報、審查、推薦和宣傳、保護等工作。地級和縣級地名主管部門指派專(兼)職地名文化遺產管理幹部,負責本市、縣地名文化遺產的普查、登記、申報、宣傳、保護等工作。

列入重點保護對象的8類地名可申報中國地名文化遺產,相關標準條件按照《地名文化遺產鑑定》行業標準執行。地名文化遺產申報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申報。

地名文化遺產所在地政府決定申報後,由當地地名主管部門負責承辦具體申報工作。申報中國地名文化遺產,應經省級地名主管部門審查後向民政部推薦。申報單位應提交《中國地名文化遺產申報鑑定表》和地名文化調查材料等相關資料。

(二)調研評估。

民政部組織專家調研組到實地通過座談、尋訪、踏勘和考證等多種途徑,挖掘、覈定地名文化遺產的歷史沿革、文化內涵和保存現狀,並寫出調研評估報告。

(三)鑑定確認。

民政部根據有關申報材料和調研組提供的調研評估報告,依據《地名文化遺產鑑定》標準,組織專家進行認真、公正地評審鑑定,並確認是否列爲中國地名文化遺產。

(四)記錄公示。

經民政部確認爲中國地名文化遺產的,列入《中國地名文化遺產重點保護名錄》,由民政部、聯合國地名專家組中國分部聯合頒發“中國地名文化遺產”證書和牌匾,並向社會公示。

(五)宣傳弘揚。

爲加大對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民政部組織攝製中國地名文化遺產專題宣傳片,通過中央電視臺等媒體廣泛宣傳。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通過影視、報刊、圖書、會展等多種傳媒大力宣傳地名文化遺產,提高地名文化遺產的社會認知度、知名度,傳播地域特色文化,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旅遊建設打造知名品牌。

(六)管理保護。

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積極制定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政策文件,切實加強地名文化遺產的管理與保護。民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門,分別建立地名文化遺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列入《地名文化遺產重點保護名錄》的地名文化遺產實行跟蹤監管,對管理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專業水平。

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是全新的地名文化工作。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加強培訓,努力學習國際組織和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學習相關專業知識,不斷提高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水平。

(二)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努力調動社會學術力量,充分發揮各相關科研部門專家學者的作用,針對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理論研討。通過設立專項課題、召開研討會和組織聯合攻關,不斷深化地名文化遺產理論研究,逐步完善中國地名文化遺產理論體系,爲開展中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三)健全保護機制,加強科學管理。

逐步健全地名文化遺產普查登記、申報調研、鑑定確認、記錄公示、宣傳弘揚、跟蹤監管、保護傳承等一系列保護機制,不斷完善國家與地方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和政策文件,將全國地名文化遺產管理與保護逐步納入法制軌道。

(四)搞好宣傳教育,增強保護意識

各級地名主管部門要努力協調有關宣傳部門積極支持地名文化宣傳弘揚工作,通過多種媒體大力宣傳,普及地名文化遺產知識,提高社會各界對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認知度,增強全社會對地名文化遺產的珍愛意識和保護的自覺性,爲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

(五)開展國際合作,形成強大合力。

要主動與聯合國地名組織、教科文組織和國外相關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國際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成果和經驗,開展地名文化理論交流合作,主動展示我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增強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影響力、認同感,推動我國和世界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融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