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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關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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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污染已經十分嚴重,在不少地區有些污染物排放總量已明顯超過環境承載能力。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的2017關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關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

  【2017關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1】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要求,依法做好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和依證監管工作,制訂本實施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按照國辦發〔2016〕81號文總體要求和環境保護部工作部署,以改善環境質量爲核心,分階段、分行業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依法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努力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源監督管理新格局。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得到落實,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二)堅持改革主導和制度整合。以國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以下稱排污許可制)改革爲主導,依託國家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信息平臺,實施排放全過程控制,做好與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等相關制度的銜接。

(三)堅持質量約束和減排導向。圍繞環境保護目標,將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改善和各類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實到污染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建立以環境質量目標爲約束條件的排污許可制。

(四)堅持屬地管理和統一規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並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定期開展監管執法。按照國辦發〔2016〕81號文和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要求,統一規範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覈、發放與管理。

(五)堅持強化責任和信息公開。依法規範排污行爲和排污許可證管理,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全面提升環境治理水平。

二、進度安排

(一)2017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依證開展環境監管執法。省環境保護廳要對工作任務較重、工作基礎較薄弱的市進行重點督促指導,並於2017年第三季度組織對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污行爲開展監管執法專項行動。

(二)2017年底前,各地要按國家部署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三)2018-2019年,各地要按國家部署推進其他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四)2020年,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按國家統一要求對接相關管理制度,健全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機制。

三、工作任務

(一)加強宣傳培訓和調查摸底。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宣傳和專題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向管理部門、排污單位、諮詢與監測機構和社會公衆宣傳排污許可制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時迴應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全面做好基礎準備。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16〕81號、環水體〔2016〕186號文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分類管理名錄等的統一要求,組織開展調查摸底,認真分析納入國家排污許可制改革範圍排污單位的行業分佈及其污染物排放的基礎數據,全面梳理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對象,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證改革基礎信息。

(二)有序推進排污許可證核發。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並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工作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工作機制,有序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各地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覈、發放、變更、延續、註銷、撤銷、遺失補辦等工作流程和監管執法信息,均納入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管理。

(三)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各地要以改善環境質量爲核心,以滿足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爲基本要求,通過排污許可證的全面核發進一步規範覈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許可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等,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

(四)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爲。各地要根據本地區排污單位行業和區域分佈情況,研究制訂監管計劃,及時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執法行動,並於2017年下半年率先對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污行爲集中開展監管執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督促持證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制的要求,規範運行維護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臺賬記錄,定期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確保按證排污;要將依證監管作爲監管執法的重要內容,認真審覈執行報告和排放數據,如實記錄監管情況,不斷完善監管臺賬,及時公開監管執法信息,依法嚴厲打擊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爲。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排污許可證管理情況將納入省級環境保護督察事項。

(五)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各地要通過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的全面公開,推動形成企業守法、公衆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格局;要按國家統一要求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證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企業排污許可證檔案信息臺賬和數據庫,進一步提高排污許可證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佈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信息、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指導企事業單位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相關信息,並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報送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情況,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統一收集、存儲、管理排污許可證信息。

四、組織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的實施工作,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綜合保障、技術指導和基礎能力建設,強化動態管理,加強對實施情況的綜合督察,對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確保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要暢通法規政策諮詢渠道,探索法律顧問諮詢機制,加強對排污許可制改革的政策解讀和實施過程中的法律支持,爲排污許可制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法制保障。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與環境保護部的工作對接,認真做好全省排污許可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2017關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2】

爲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進一步推動全省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按照“精簡高效、銜接順暢,公平公正、一企一證,權責清晰、強化監管,公開透明、社會共治”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結合全省排污現狀,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爲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爲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爲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加快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

(二)目標任務。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貴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貴州省十大行業治污減排全面達標排放專項行動方案》確定的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覆蓋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

二、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改變單純以行政區域爲單元分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方式和總量減排覈算考覈辦法,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爲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持續推動區域環境質量的改善。

(四)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准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必須做好充分銜接,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新建項目必須在項目建成併發生實際排污行爲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評要求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爲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規範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

(五)規範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與核發。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法規標準、技術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等。環境保護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應及時核發排污許可證,對存在疑問的開展現場覈查。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髮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上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現有排污許可證及其管理須按國家統一要求及時進行規範。

(六)合理確定許可內容。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評要求等,在排污許可證中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經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清理整頓並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範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七)分步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並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2017年12月31日前,組織開展《磷化工行業污染源源強覈算技術指南》《汞、錳污染物排放行業污染源源強覈算技術指南》和《磷化工行業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汞、錳污染物排放行業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編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磷化工行業和汞、錳污染物排放行業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

四、嚴格落實固定污染源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八)落實按證排污責任。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其中,燃煤發電(含單臺200MW及以上自備電廠)、生物質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向省環境保護廳申領排污許可證,按照簡化管理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向縣級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其餘企事業單位原則上在市(州)級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企事業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並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等達到許可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九)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單位應依法依規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規定和技術規範,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當地和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實際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當地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五、全面提升環境監管執法精細化水平

(十)嚴格依證開展監管執法。依證監管是排污許可制實施的關鍵,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通過現場檢查、執法監測、覈查臺賬等手段,覈實企事業單位排放數據和環境保護工作執行情況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並覈定排放量。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控數據可作爲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按照“誰核發、誰負責”的原則定期開展排污許可證審查,排污許可證的監管執法以屬地管理爲主,核發部門隨機實施抽查。首次核發排污許可證後,應及時開展檢查;對有違規記錄的,應提高檢查頻次;對污染嚴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加大監管執法頻次與處罰力度,推動去產能工作。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應記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十一)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爲。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採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和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爲,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對自願實施嚴於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擬開徵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交換共享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信息,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並誠信納稅。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十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佈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並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範圍。建立健全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與環保舉報平臺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勵公衆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爲。依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

六、做好排污許可制實施保障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計劃,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在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認真做好排污許可制推進期間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督促指導,總結推廣經驗,確保取得實效。

(十五)強化宣傳培訓。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迴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企事業單位、諮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衆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爲,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