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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死因監測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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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登記和報告是生命統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16死因監測工作計劃,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6死因監測工作計劃

  【2016死因監測工作計劃1】

爲使統計資料能更實際地反映我市居民的健康狀況和死亡原因,保證死亡登記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山東省衛生廳、公安廳、民政廳《關於使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推斷書>及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魯衛疾控發〔2016〕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範使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和開展死因統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責分工

(一) 衛生部門職責

1、各級衛生行政機關

(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醫療衛生機構統一印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領導和督促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各級醫療機構開展死因登記報告和統計工作,負責各相關部門及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醫療衛生機構間的協調工作。

2、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轄區死因登記報告工作的技術指導,定期對死亡報告進行質控和考覈。

(2)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各醫療機構和公安部門的居民死亡報告,做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附件3)的審覈、整理、分析和上報工作。

(3)制定死因監測工作人員技術培訓計劃,對《疾病和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10)的推行使用進行培訓、指導。

(4)開展死因覈實,組織漏報調查;定期與公安、民政、計生等部門及各級醫療單位覈對死亡信息,及時做好補報工作。

(5)負責管理髮放《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管理和保存好各種死因原始資料和統計資料。

(6)動態監管本轄區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報告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同時向下一級機構反饋相關信息。

3、各級醫療保健機構

(1)指定專人負責死亡病例的登記報告工作,對本院醫生填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進行收集、審覈、蓋章、登記, 7天內完成網絡直報,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二聯寄(送)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有計劃的對院內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自查,發現漏報的,要及時補報。

(3)向死者家屬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三、四、五聯,管理和保存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存根和登記簿。

(4)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還負責轄區內醫院外正常死亡個案的收集、覈實和死因調查工作,憑《居民村居死亡證明》爲醫院外正常死亡者家屬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在15天內完成審覈並進行網絡直報。每月將掌握的本轄區內死亡人員名單與鄉鎮(街道)民政辦、派出所、村(居)委員會進行覈對,組織、指導責任醫生定期瞭解轄區內居民死亡情況,發現未登記報告的死亡個案,要及時組織開展死因調查,補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並向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二)公安部門職責

1、各縣(區)公安(分)局

(1)負責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以及無主、無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質,並出具《死因鑑定通知書》《死因鑑定通知書》,死者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公安部門的《死因鑑定通知書》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定期向疾控機構提供居民死亡資料,並於次年2月15日前向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上一年度當地人口的統計數據(見附件5)。

2、各公安派出所

嚴格依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三聯,爲死者辦理註銷戶口手續和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四、五聯。管理和保存好第三聯和登記簿,配合衛生部門的統計人員定期覈查。

(三)各殯葬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職責

1、各殯葬管理部門

(1)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四聯爲死者辦理殯葬火化手續,對未按程序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應要求死者家屬先補辦《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方可辦理殯葬火化手續。定期向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死亡資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火化資料。

(2)、保存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四聯,配合衛生部門的統計人員定期覈查。

2、各鄉鎮(街道)民政辦職責

(1)做好轄區範圍內各相關部門及村(居)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切實爲鄉鎮衛生院開展死因調查及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2) 向羣衆宣傳死因統計工作的意義和殯葬火化辦理程序。

(四)村(居)委員會職責

1、負責對本村(居)在醫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進行初步調查,爲死者家屬出具《居民村居死亡證明》(附件4),告知死者家屬憑此證明到當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及時向當地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報本村(居)委居民死亡信息,保存好《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存根,配合衛生部門的統計人員定期覈查。

3、向羣衆宣傳死因統計工作的意義和殯葬火化辦理程序。

  二、居民死亡原因登記與報告

(一)死亡登記對象

發生在本市範圍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戶籍和非戶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記和報告程序

不同情形死亡個案的登記報告程序如下:

1、在醫院內死亡或到醫院已經死亡的居民以及醫療單位發現在醫院出生時有生命現象(即有心跳、哭聲、呼吸、隨意肌運動或臍帶搏動中的任何一項)死亡和至28天內死亡的新生兒,由所在醫院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一聯填報單位留底保存,第二聯由填報單位每月10日前寄送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聯交給死者家屬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殯葬火化手續和死者家屬留存。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中所規定的報告程序和要求進行報告。

2、在醫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動人口),死者家屬需攜帶死者身份證(戶口簿)和生前病歷(未就醫者除外),到死者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的村(居)委員會申請辦理《居民村居死亡證明》。辦理《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後,死者家屬攜帶該證明和死者身份證(戶口簿)、戶口簿、生前病歷(未就醫者除外)到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一聯填報單位留底保存,第二聯由填報單位每月10日前報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聯交給死者家屬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殯葬火化手續和死者家屬留存。

3、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爲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以及無主、無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後出具《死亡鑑定通知書》《死因鑑定通知書》,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公安部門的《死亡鑑定通知書》《死因鑑定通知書》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證明(推斷)書》)。死者家屬憑蓋章後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辦理註銷戶口、殯葬火化手續。

未知名屍體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調查未知名屍體身份工作規定》進行屍源辨認、銷戶及火化等工作。

4、在外地死亡併火化的死亡個案,死者所在的村(居)委員會,要及時電話報告當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並通知死者家屬前來辦理《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告知死者家屬憑此證明和生前病歷到當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三聯辦理註銷戶口手續。必要時,村(居)委員會和鄉鎮衛生院要進行入戶調查。

5、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的還應填寫《孕產婦死亡登記副卡》(附表7)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登記副卡》(附表8)。

(三)在死亡個案漏報調查以及各部門間死亡信息覈對時發現的漏報個案,由上述規定的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補登、補報。

(四)死者家屬需對《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進行確認,並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第二聯背面簽字;如委託其他人代爲辦理,代辦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死者的身份證(戶口簿)、生前病歷(未就醫者除外)。

(五)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公安部門出具的《死因鑑定通知書》和村(居)委員會出具的《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必須蓋有公章,否則無效。

(六)流動人口可以先憑醫療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辦理殯葬火化手續,然後再回原籍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七)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死亡(包括來院已死、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醫療機構應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或單位、旅館等公共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醫生根據死者家屬提供的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死者生前病史和調查結果,填寫《居民死亡推斷書》。

  三、工作要求和質量控制

(一)市衛生、公安、民政三部門成立居民死亡報告和死因統計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加強對居民的宣傳工作,共同開展全市死亡報告和死因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宣傳培訓和協調實施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會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有關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節假日、非工作時間的值班制度,確保居民死因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死因登記報告工作,工作人員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時對項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認真詢問有關情況,必要時要做死因推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各個項目需填寫完整、準確,並對所辦理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及時進行登記和錄入電腦網絡直報。

(三)衛生、公安、民政和村(居)委員會等部門要建立居民死亡信息覈對制度,每月對本單位、本轄區所掌握的死亡人員名單進行覈對,發現重報要及時剔除,發現漏報要及時補登和補報,居民死亡個案漏報率≤5%。

(四)各級醫療機構上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數量與本醫院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數量符合率應爲100%;死亡病例報告率達100%;卡片填寫完整準確率≥95%,填寫錯誤率以及死因診斷不明的比率≤5%;根本死亡原因判定和ICD編碼正確率≥95%;鄉鎮衛生院對在醫院外死亡個案的調查率達100%。

  四、居民死因資料統計分析與利用

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彙總轄區居民死因資料,計算轄區死亡指標,準確、及時填報有關報表,撰寫年度死亡分析報告,報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縣(區)衛生局,爲統計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變化規律,提供有效、準確地科學依據。

本意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醫療衛生單位、公安部門、村(居)委員會等現使用的《死亡證明書》一律停止使用。

  【2016死因監測工作計劃2】

按照《全國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規範》和湖北省2016年慢性病防治工作要點要求,死因信息登記和網絡報告是生命統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準確、可靠的人羣死亡信息對制定我國的人口和衛生政策,確定資源配置和干預重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爲了推動我市的死因信息監測和網絡上報工作,按照省衛生廳的佈置,以及慢性病預防控制工作手冊的規定,結合我市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二0一一年死因信息監測和網絡報告工作計劃:

  一、 目標

(一)建立死因信息監測網絡上報的領導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二)制定死因信息監測方案,設立監測點,培訓專業技術人員。

(三)申請網絡直報系統,按照程序逐級審覈上報。

(四)按照工作規範,結合績效考覈進行督導檢查。

  二、指標措施

(一)機構隊伍建設,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專業技術隊伍。

(二)死因監測按照省廳統一方案設立市及以上醫療機構爲監測點,開展培訓,啓動監測工作。

(三)開通死因信息監測報告系統。及時、準確報告死亡信息,並做好系統的維護工作。

(四)做好死因信息的資料收集、整理與分析,並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保存。

(五)健康教育,利用有關慢性病的宣傳日,如愛牙日、高血壓防治日、精神衛生月、糖尿病防治日等,編印宣傳資料,並以各種有效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死因監測的重要性。啓發羣衆積極參加的必要性。從而達到引起政府重視,職能部門參與,羣衆積極配合的目的。

  三、檢查評估

疾控中心慢性病防治工作人員應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認真制定工作方案,學習方案。按照《全國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工作規範》,結合方案要求,提高業務素質,搞好監測點的啓動工作,並要按照上級要求,結合績效考覈標準,對監測點的工作進行定期指導和督導檢查、評比。

  四、積極探索適合我市的死因監測工作模式

通過一年死因信息監測工作,專業隊伍基本形成,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技術水準不斷提高,使監測工作基本上進入正常工作運轉。但還存在專業人員工作經驗差。思想認識根不上。不能規範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根本死因順位排列不正確,lCD一10編碼對位不正確,網絡報告不及時等等。我們要與時俱進,積極探索適合我市開展死因監測的工作新思路,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爲全市開展死因信息監測工作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