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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卷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宋翻 辛雄 羊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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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翻,字飛鳥,廣平列人人也,吏部尚書弁族弟。少有操尚,世人以剛斷許之。世宗初,起家奉朝請,本州治中、廣平王郎中令。尋拜河陰令。

《魏書》卷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宋翻 辛雄 羊

翻弟道璵,先爲冀州京兆王愉法曹行參軍。愉反,逼道璵爲官,翻與弟世景俱囚廷尉。道璵後棄愉歸罪京師,猶坐身死,翻、世景除名。久之,拜翻治書侍御史、洛陽令、中散大夫、相州大中正,猶領治書。又遷左將軍、南兗州刺史。時蕭衍遣將先據荊山,規將寇竊。屬壽春淪陷,賊遂乘勢徑趨項城。翻遣將成僧達潛軍討襲,頻戰破之,自是州境帖然。

孝莊時,除司徒左長史、撫軍將軍、河南尹。初,翻爲河陰令,順陽公主家奴爲劫,攝而不送,翻將兵圍主宅,執主婿馮穆,步驅向縣。時正炎暑,立之日中,流汗沾地。縣舊有大枷,時人號曰"彌尾青"。及翻爲縣主,吏請焚之。翻曰:"且置南牆下,以待豪家。"未幾,有內監楊小駒詣縣請事,辭色不遜,命取尾青以鎮之。既免,入訴於世宗。世宗大怒,敕河南尹推治其罪。翻具自陳狀。詔曰:"卿故違朝法,豈不欲作威以買名?"翻對:"造者非臣,買名者亦宜非臣。所以留者,非敢施於百姓,欲待兇暴之徒如小駒者耳。"於是威振京師。及爲洛陽,迄於爲尹,畏憚權勢,更相承接,故當世之名大致滅損。永安三年,卒於位。贈侍中、衛將軍、相州刺史。出帝初,重贈驃騎大將軍、儀同三司、尚書左僕射、雍州刺史,諡曰貞烈。

子思遠,卒於司空從事中郎。

翻弟毓,字道和,敦篤有志行。平西將軍、太中大夫。

子世軌,齊文襄王大將軍府祭酒。

毓弟世景,在《良吏傳》。

世景弟叔集,亦有學行。徵東裴衍之討葛榮也,表爲員外散騎侍郎,引同戎役。及衍敗,同時遇害。

叔集弟道璵,少而敏俊。世宗初,以才學被召,與祕書丞孫惠蔚典校羣書,考正同異。自太學博士轉京兆王愉法曹行參軍。臨死,作詩及輓歌詞,寄之親朋,以見怨痛。道璵又曾贈著作佐郎張始均詩,其末章雲:"子深懷璧憂,餘有當門病。"道璵既不免難,始均亦遇世禍,時鹹怪之。無子,兄毓以第三子子叔繼。

辛雄,字世賓,隴西狄道人。父暢,字幼達,大將軍諮議參軍、汝南鄉郡二郡太守,太和中,本郡中正。雄有孝性,頗涉書史,好刑名,廉謹雅素,不妄交友,喜怒不形於色。釋褐奉朝請。父於郡遇患,雄自免歸,晨夜扶抱。及父喪居憂,殆不可識,爲世所稱。

正始初,除給事中,十年不遷職,乃以病免。清河王懌爲司空,闢戶曹參軍,攝田曹事。懌遷司徒,仍隨授戶曹參軍。並當煩劇,諍訟填委。雄用心平直,加以閒明,政事經其斷割,莫不悅服。懌重之,每謂人曰:"必也無訟乎?辛雄其有焉。"由是名顯。懌遷太尉,又爲記室參軍。神龜中,除尚書駕部郎中,轉三公郎。其年,沙汰郎官,唯雄與羊深等八人見留,餘悉罷遣,更授李琰等。

先是,御史中尉、東平王元匡復欲輿棺諫諍,尚書令、任城王澄劾匡大不敬,詔恕死爲民。雄奏理匡曰:"竊惟白衣元匡,歷奉三朝,每蒙寵遇。謇諤之性,簡自帝心;鷹鸇之志,形於在昔。故高祖錫之以匡名,陛下任之以彈糾。至若茹皓升輦,匡斥宜下之言;高肇當政,匡陳擅權之表。剛毅忠款,羣臣莫及;骨鯁之跡,朝野共知。當高肇之時,匡造棺致諫,主聖臣直,卒以無咎。假欲重造,先帝已容之於前,陛下亦宜寬之於後,況其元列由緒與罪按不同也。脫終貶黜,不在朝廷,恐杜忠臣之口,塞諫者之心,乖琴瑟之至和,違鹽梅之相濟。祁奚雲:叔向之賢,可及十世。而匡不免其身,實可嗟惜。"未幾,匡除龍驤將軍、平州刺史。右僕射元欽謂左僕射蕭寶夤曰:"至如辛郎中才用,省中諸人莫出其右。"寶夤曰:"吾聞遊僕射雲:'得如雄者四五人共治省事,足矣。'今日之賞,何其晚哉!"

初,廷尉少卿袁翻以犯罪之人,經恩競訴,枉直難明,遂奏曾染風聞者,不問曲直,推爲獄成,悉不斷理。詔令門下、尚書、廷尉議之。雄議曰:

《春秋》之義:不幸而失,寧僣不濫。僣則失罪人,濫乃害善人。今議者不忍罪奸吏,使出入縱情,令君子小人薰蕕不別,豈所謂賞善罰惡,殷勤隱恤者也!仰尋周公不減流言之愆,俯惟釋之不加驚馬之闢,所以小大用情,貴在得所。失之千里,差在毫釐。雄久執案牘,數見疑訟,職掌三千,願言者六。

一曰:御史所糾,有注其逃走者。及其出訴,或爲公使,本曹給過所有指,如不推檢,文案灼然者,雪之。二曰:御史赦前注獲見贓,不辨行賕主名。檢無賂以置直之主,宜應洗復。三曰:經拷不引,傍無三證,比以獄案既成,因即除削。或有據令奏復者,與奪不同,未獲爲通例。又須定何如得爲證人。若必須三人對見受財,然後成證,則於理太寬。若傳聞即爲證,則於理太急。令請以行賕後三人俱見,物及證狀顯著,准以爲驗。四曰:赦前斷事,或引律乖錯,使除復失衷,雖案成經赦,宜追從律。五曰:經赦除名之後,或邀駕訴枉,被旨重究;或訴省稱冤,爲奏更檢。事付有司,未被研判,遂遇恩宥。如此之徒,謂不得異於常格,依前案爲定。若不合拷究,已復之流,請不追奪。六曰:或受辭下檢反覆,使鞫獄證佔分明,理合清雪,未及告案,忽逢恩赦。若從證佔而雪,則違正格;如除其名,罪濫潔士。以爲罪須案成,雪以佔定,若拷未畢格及要證一人未集者,不得爲佔定。

古人雖患察獄之不精,未聞知冤而不理。今之所陳,實士師之深疑,朝夕之急務,願垂察焉。

詔從雄議。自後每有疑議,雄與公卿駁難,事多見從,於是公能之名甚盛。

又爲《祿養論》,稱仲尼陳五孝,自天子至庶人無致仕之文。《禮記》:"八十,一子不從政;九十,家不從政。"鄭玄注云:"復除之。"然則止復庶民,非公卿大夫士之謂。以爲"宜聽祿養,不約其年。"書奏,肅宗納之。以母憂去任。卒哭,右僕射元欽奏雄起復爲郎。俄兼司州別駕,加前軍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