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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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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書省諸司中

唐會要卷五十八

  左右丞

武德元年。因隋舊制不改。至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爲左右肅機。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復爲左右丞。舊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永昌元年三月二十日。敕曰。元閣會府。區揆實繁。都省勾曹。管轄綦重。還依仍舊之職。未協維新之政。其文昌左右丞。進爲從三品階。其盧獻李景諶。並宜三品。依舊任。如意元年八月十六日。復爲四品。至今不改。

貞觀元年。左僕射蕭瑀免官。右僕射封德彝卒。太宗謂尚書左丞戴冑曰。尚書省天下綱維。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必受其弊。今無令僕。系之於卿。當稱朕所望也。

二年。魏徵爲尚書右丞。或有言徵阿黨親戚者。上使御史大夫溫彥博按驗。無狀。彥博奏曰。徵爲人臣。須存形跡。不能遠避嫌疑。遂招此謗。雖情在無私。亦有可責。上令彥博讓徵。且曰。自今以後。不得不存形跡。他日。徵入奏曰。臣聞居臣協契。義同一體。不存公道。唯事形跡。若君臣上下。同遵此路。則邦之興喪。或未可知。上矍然改容曰。吾已悔之。徵再拜曰。願使臣爲良臣。勿使臣爲忠臣也。上曰。忠良豈有異乎。徵曰。良臣。稷契咎陶是也。忠臣。龍逢比干是也。良臣使身獲美名。君受嘉號。子孫傳世。福祿無疆。忠臣身受誅夷。君陷大惡。家國並喪。空有其名。以此而言。相去遠矣。帝深納其言。

其年。上謂公卿曰。昔禹鑿山治水。而民無謗讟者。與民同利故也。秦始皇營宮室。而民各叛者。病人以利己故也。朕欲營一殿。材用已具。鑑秦而止。王公以下。宜體朕此意。由是二十年間。風俗素樸。公私富給。

其年。侍御史張元素奏。慶州樂蟠縣令叱奴?。盜用官倉。推逐並實。上令決之。中書舍人楊文瓘奏。據律不合死。上曰。倉糧朕之所重。若不加罰。恐犯者更多。尚書右丞魏徵對曰。陛下設法。與天下共之。今若改張。多將法外畏罪。且後有重者。又何以加之。

其年。太宗謂侍臣曰。人皆以祖孝孫爲知音。今其所教聲曲。多不諧音韻。此猶未至精妙。人亦以許崇爲良醫。全不識藥性。尚書右丞魏徵對曰。陛下生平不愛音聲。今忽爲教女樂差舛責孝孫。臣恐天下怪愕。上怒曰。卿是朕腹心。應須進忠直。何乃附下罔上。爲孝孫分疏。彥博等拜謝。徵與王珪進曰。祖孝孫學問立身。乃何如白明達。陛下平生禮遇孝孫。復何如白明達。今過聽一言。便謂孝孫可疑。明達可信。臣恐羣臣衆庶。有以窺陛下者。上意乃解。

三年正月。放裴寂還鄉。表乞住京師。久不肯去。上令問稽留所由。韋挺奏。留一十九日。長安縣令王文楷。又不準敕發遣。令決杖三十。尚書右丞魏徵諫曰。裴寂所爲。事合萬死。但以陛下念其舊功。不致於法。惟解其官止削半封今流人尚得裝束。假況寂放還鄉宅。古人有言。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文楷識陛下恩寬。見寂大臣。不即蹙迫。論其此情。未合得罪。上曰。放寂拜埽。豈非禮耶。乃釋而不問焉。

十年。治書侍御史劉洎上書曰。臣聞尚書萬幾。實爲政本。伏尋此選。授受誠難。是以八座比於文昌。二丞方於?轄。爰至曹郎。上應列宿。苟非稱職。竊位興譏。伏見比來尚書省詔敕稽停。文案擁滯。臣誠雖庸劣。請述其源。貞觀之初。未有令僕。於時省務繁雜。倍多於今。左丞戴冑。右丞魏徵。並曉達吏方。質性平直。事應彈舉。無所迴避。陛下假以恩慈。自然肅物。百司匪懈。抑此之由。及杜正倫續任右丞。頗亦勵下。比者綱維不舉。併爲勳親在位。尚書不得斷決。故事稽延案牘。雖理屈詞窮。仍更放下。去無程限。來不責遲。一經出手。便涉年載。天工人代。焉可妄授。至於懿戚元勳。宜優禮秩。久妨賢路。殊爲不可。將欲救弊。且宜精簡尚書左右丞。及左右郎中。如並得人。自然綱維克舉。亦當矯正趨競。豈惟息其稽滯哉。

二十年。宇文節爲尚書左丞。明習法令。以幹局見稱。時江夏王道宗。以私事見託。節奏之。太宗大悅。勞之曰。朕所以不置左右僕射者。以卿在省耳。

龍朔二年。有宇文化及子孫理資蔭。所司理之。至於勾曹。右肅機楊昉未詳案狀。訴者自以道理已成。而復疑滯。劾而逼昉。昉謂曰。未食。食畢詳之。訴者曰。公雲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羇旅訴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殺隋主。子訴蔭資。生者猶配遠方。死者無宜使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