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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紀七十三 起著雍敦牂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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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

宋紀七十三 起著雍敦牂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元豐元年遼太康四年。戊午,一零七八年

春,正月,庚戌,命河北轉運使令所在長吏分禱名山,旱故也。

乙卯,以王安石爲尚書左僕射、舒國公、集禧觀使。

交趾郡王李乾德上表言:“奉詔遣人送方物,乞賜還廣源、機榔等州縣。”詔:“候進奉人到闕,別降疆事處分。”

戊午,始命太常寺置局,以樞密直學士陳襄等爲詳定官,太常博士楊完等爲檢討官。襄等言:“國朝大率皆循唐故,至於壇壝神位、法駕輿輦、仗衛儀物,亦兼用歷代之制。其間情文訛舛,多戾於古。每有規模苟略,因仍既久而重於改作者,有出於一時之儀而不足以爲法者,請先條奏候訓,以爲禮式。”至五年四月十一日成書。

甲子,審官東院言:“廣南兩路員闕,願就之人少。欲乞水土惡劣處爲一等,繁難處爲一等,其餘併爲一等,令轉運司保明申奏。”從之。

乙丑,以太皇太后疾,驛召天下醫者。

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近年以來,朝廷寬假資格稍高之人,爲其衰遲或不任事,未遽令休退,故置提舉、管句宮觀之職,優與俸祿,不立員數。而臣僚趨閒貪祿,或精神未衰,便私避事,亦求此職。條制既寬,初未釐革,今內外宮觀約百餘員,無纖芥職事,歲費廩食不下數萬緡。乞今後在京宮觀提舉、提點、句管官,共毋得過十五員,諸路倍之。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闕。所貴勤勞官守之人,有以區別,不虛費國用。”詔:“自今陳請宮觀等差人,年六十以上聽差,仍毋過兩次。”

閏月,丙子朔,權發遣戶部副使、兵部郎中陳安石爲集賢殿修撰、河東都轉運使。尋詔河東路十三州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自今罷之,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糴糧草。

先是安石乘驛與知太原府韓絳同轉運司講求邊儲利害。絳乞改和糴之法,減於原數三分,罷官支錢布,但寬其支移之苦,則實惠已及於民,遇災傷十七,則又除之。而安石言:“十三州二稅,以石計之,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之數,凡八十二萬四千有餘,所以災傷舊不除免。蓋十三州稅輕,又本地恃爲邊儲,理不可闕故也。其和糴舊支,錢布相半,數既畸零,民病入州縣之費,以鈔貿錢於市人,略不收半。公家支費實錢,而百姓乃是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支與緣邊州郡市糧草,封樁,遇災傷,據民不能輸數補填。如無災傷,三年一免輸,以封樁糧草充數,即不須如韓絳減數三分及災傷除十七。”朝廷以爲然,乃命安石爲河東都轉運使,悉推行之,又降是詔。

戊寅,前知曹州劉攽言知濟陰縣羅適開導古滉河,決泄積水有功,御批:“可記適姓名,俟府界劇縣有闕與差,以考其能治之實。”於是以適知陳留縣,仍詔適留舊任,候見任官成資日交替。

己卯,詔:“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並依未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穀並聽移用;除河北、陝西外,餘減判官一員。”

庚辰,遼主如春水。

先是相州論決劫盜三人死罪,行堂後官周清駁之,謂其徒二人當減等,鞫獄者爲失入人死罪。事下大理,詳斷官竇蘋、周孝恭白檢正劉奉世曰:“其徒手殺人,非失入也。”於是大理奏相州斷是。清執前議再駁,復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駁爲是,大理不服。方爭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初,殿中丞陳安民籤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文彥博之子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安民以書召開雲:“爾宜自來照管法司。”開竭其家資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爲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爲皇城司所奏,言齎三千餘緡賂大理。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諫官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詔移其獄御史臺,從確請也。

辛巳,以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呂公著兼端明殿學士。

帝從容與論治道,遂及釋、老。公著問曰:“堯、舜知此道乎?”帝曰:“堯、逐步豈不知!”公著曰:“堯、舜雖知此,而惟以知人、安民爲難,所以爲堯、舜也。”帝又言唐太宗能以權智御臣下,對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從諫爾。”帝善其言。有欲復肉刑者,議取死囚試劓、刖。公著曰:“試之不死,則肉刑遂行矣。”乃止。夏人幽其主,將大舉討之。公著曰:“問罪之師,當先擇帥,苟未得人,不如勿舉。”及兵興,秦、晉民力大困,大臣不敢言,公著數白其害。

壬午,禮部言:“禘袷之外,親祠太廟,並以功臣配享。”從之。

詔:“常平錢穀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常平倉錢穀,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有所謂緩急闕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谷則歲豐量增價以糴,歲飢減時價糶之以賑饑。又聽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錢穀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

壬辰,樞密直學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初,固言王安石不可爲相。及新法行,數議事不合,出補外。至是帝思其先見,召知開封,遂大用之。

甲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爲密。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復閏於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並罷,衛樸給路費錢二十千。”先是樸在熙寧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爲佔月食差,故再詔樸集議,至是罷之。

遼賑東京飢。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御史臺、閤門言:“忌日神御殿行香,自今令羣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跪爐。”從之。

己亥,太傅兼侍中曾公亮卒,年八十。帝臨哭,輟朝三日。贈太師、中書令。初諡忠獻,禮官劉摯駁曰:“公亮居三事,不聞薦一士,安得爲忠!家累千金,未嘗濟一物,安得爲獻!”衆莫能奪,改諡宣靖。及葬,御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公亮性吝嗇,殖貨至鉅萬。力薦王安石以間韓琦,持祿固寵,爲世所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