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學之史部 > 遼史 > 《遼史》卷四十二 志第十二

《遼史》卷四十二 志第十二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1.79W 次

  ◎曆象志上

《遼史》卷四十二 志第十二

遼以幽、營立國,禮樂制度,規模日完,授歷頒朔二百餘年。今奉詔修遼史,體與宋、金似,其《大明曆》不可少也。歷書法禁不可得,求《大明曆》元,得祖沖之法於外史。衝之之法,遼歷之所從出也歟?國朝亦嘗因之。以衝之法算,而至於遼更歷之年,以起元數,是蓋遼《大明曆》。遼歷因是固可補,然弗之補,史貴闕文也。外史紀其法,司天存其職,《遼史》志是足矣。作《曆象志》。

  歷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曆象,遷於中京,遼始有歷。先是,樑、唐仍用景福《崇玄歷》。晉天福四年,司天監馬重績奏上《乙未元歷》,號《調元歷》,太宗所收天汴是也。穆宗應歷十一年,司天王白、李正等進歷,蓋《乙未元歷》也。聖宗統和十二年,可汗州刺史賈俊進新曆,則《大明曆》是也。高麗所志《大遼古今錄》稱統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歷,驗矣。《大明曆》本宋祖沖之法,具見沈約《宋書》。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沖之上《甲子元歷》法,未及施用,因名《大明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爲積月,不盡爲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爲積日,不盡爲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爲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餘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餘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

以閏餘減章歲,餘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爲正。

推二十四氣: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爲積日,不盡爲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爲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

加大餘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小余,小余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求土王用事:

加冬至大餘二十七,小余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餘九十一,小余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沒術:

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減沒分,滿沒法爲日,不盡爲日餘,命日以冬至,算外,沒日也。

求次沒:

加日六十九,日餘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餘滿沒法從日,次沒日也。日餘盡爲滅。

推日所在度術:

以紀法乘朔積日爲度實,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爲積度,不盡爲度餘。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求行分:

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爲行分,不盡爲小分,小分滿法從行分,行分滿法從度。

求次日:

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

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爲度餘,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爲微分,微分滿月法從度餘,度餘滿紀法爲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五,度餘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餘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也。

遲疾歷:

(表略)

推入遲疾歷術:

以通法乘朔積日爲通實,通周去之,餘滿通法爲日,不盡爲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歷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歷滿二十七日,日餘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

以夜半入歷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爲度,不盡爲度餘,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餘爲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曆:

(表略)

推入陰陽曆術: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爲朔入陽曆分,各去之,爲朔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爲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歷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歷滿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入陽。

求次日:加一日。

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滿三百三爲日餘,不盡倍之爲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爲日,即望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